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操作指引③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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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建立规章制度第四节人员管理第五节合同管理第六节公 关管理第三章商业秘密的权利归属第一节商业秘密的属性第二节技术秘密的权利归属第三节经营秘密的权利归属第四节商业秘密权属纠纷第四章与商业秘密有关的各类合同第一节合同的起草与修改第二节企事业单位与员工之间的保密协议第三节竞业限制协议第四节企事业单位与其他企业、组织之间的保密协议第五节技术秘密合同第五章商业秘密纠纷的前期处理第一节事实调查与分析第二节律师声明与律师函第三节谈判第六章民事救济的共同问题第一节基本要求第二节管辖确定第三节证据保全和财产保全第四节鉴定与评估第五节开庭准备第六节庭审第七章商业秘密合同纠纷法律业务第一节合同诉讼要点第二节作为原告的代理人第三节作为被告的代理人第八章商业秘密侵权诉讼法律业务第一节侵权诉讼的要点第二节作为原告的代理人第三节作为被告的代理人第四节商业秘密不侵权诉讼第九章商业秘密行政法律业务第一节行政救济要点第二节作为权利人的代理人第三节作为被申请人的代理人第十章商业秘密刑事法律业务第一节刑事救济综述第二节作为被害人的代理人第三节作为刑事自诉人的代理人第四节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第十一章附则律师承办企业法律顾问业务操作指引目录第一章适用及定义/1第二章律师服务中的职业操守/3第三章客户的开拓/6第四章企业法律顾问服务的实现/9第五章特殊法律问题的处理/11第六章工作成果的提交及后续工作/13第七章其他事项

本指引的制定目标为对律师从事企业1.1第一章适用及定义/14. 法律顾问业务提供基本参考,提高工作的深度和广度、确保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的平衡,并在服务社会、为客户防范法律风险的同时防范自身的执业风险,特制订本指引作为工作理念、工作内容及工作要点等方面的提示。

1.2本指引的性质本指引系对律师从事企业法律顾问业务时的操作指导性文件,供律师从事相关业务时参考。 相关服务内容可参见《律师业务目录》。

本指引无强制性效力,尤其不作为判断律师执业过错的依据。 1.3企业法律顾问业务相关定义本指引所使用之下述术语,非经特别说明,其定义如下:1.3.1企业法律顾问业务,指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聘请,指定律师以其专业知识和技能为法人、其他组织、个体等企业,在约定的工作范围和工作期间提供多方面法律服务的专业性活动。

参见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1.3.2企业法律顾问,指合法开办及依法存续,接受本指引所提及的民事主体聘请为其提供企业法律顾问服务的律师事务所。 1.3.3顾问律师,指接受聘请后的律师事务所所指派的,为聘请方提供具体法律顾问服务的执业律师,但不包括不具律师执业资格证的助理。

1.3.4聘请方,指与律师事务所签订企业法律顾问服务合同,聘请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等

本指引述及的企业法律顾问服务对象。.

1.4企业法律顾问业务的服务对象本指引的适用范围,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及相关法律规范的授权范围之内以及未禁止范围之内,以企业法律顾问形式向企业提供的各类法律服务。

其中包括:1.4.1为组织形式属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企业提供的企业法律顾问服务,服务范围包括其从设立、经营管理期间到终止时的所有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设立、经营、变更、上市、清算、解散等过程中的所有法律事务。

1.4.2为自然人或个体企业、合伙企业、家庭生产承包户等经营性活动及管理行为提供的法律顾问服务,以及为其他非企业民事主体,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提供的法律顾问服务,可参照本指引执行。

1.5企业法律顾问的工作目标律师为客户提供的企业法律顾问服务,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以律师的专业法律知识和业务素养、工作技能为基础,通过各种方式的执业行为为客户提供专业服务,解决法律问题、防范法律风险,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同时,应努力传播法律风险意识,帮助客户提高法律风险预见、控制和解决的能力,以最大限度实现客户合法权益的最大化,以及风险损失或风险控制成本的最小化,并促进客户法律风险意识、法律风险管理水平的提升。

1.6企业法律顾问的服务范围律师在法律顾问服务中的具体

包括从服务关系建立起至服务关系终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工作, 止的服务期间内,所有以法律顾问形式提供的法律服务,包括:(1)为委托人就有关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及建议;(2)审查、修改、起草合同等法律文书、文件;(3)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仲裁活动;(4)审查、修改、起草企业的规章制度;(5)参与重大决策,并就其中的法律问题提供建议;(6)为客户提供法律知识或法律事务处理技能培训;(7)应客户要求关注特定领域法律法规的发布和修改;(8)办理客户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1.7法律顾问的服务模式法律顾问的服务形式,可分为在约定期间和工作范围内对客户各类法律事务提供不再另计时间及工作量的综合性服务的常年法律顾问,以及为完成某项具体法律事务或在约定期间内只负责某类事项的临时法律顾问,以及就某一类专门法律问题提供顾问服务的专项法律顾问。

具体的法律顾问服务实现过程中,可分为提供上门服务的顾问模式以及由客户上门提交工作指示的顾问模式,以及远程服务和定期到场服务等模式,具体以当事人的需求以及事务所的律师及助理资源情况而定。

1.8法律顾问的计费类型法律顾问的计酬标准基于工作质量要求、总工作时间、工作的时间成本、工作的其他费用成本等进行核算,法律顾问服务的收费形式有以下几种可供选择:1.8.1常年法律顾问,可按固定服务期间在合同约定的工作范围内收取固定费用,对于范围以外的其他服务在合同中约定为另行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