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历史风貌保护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规划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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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历史风貌保护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规划

项目简介

前言

2009年8月25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为了推进我省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简称“三旧”)改造工作,下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随后,全省各地掀起了“三旧”改造的热潮。“三旧”改造在促进我省节约集约用地试点示范省建设和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同时,改造过程中的文化遗产保护问题也逐渐凸现出来。出现了轻视文物保护,破坏文物的现象和忽视优秀历史建筑保护、随意拆改优秀历史建筑的问题。

2010年1月12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出《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加强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建市[2010]3号)》。《通知》指出:“优秀历史建筑是重要的历史文化遗产,是不可再生的宝贵文化资源,对其实施保护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通知》要求各地级以上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建设主管部门在2010年5月底前对本地区优秀历史建筑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调查,摸清本地区优秀历史建筑数量、分布、质量状况、保护状况等情况,完成调查情况材料及《优秀历史建筑情况调查表》并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同时明确了优秀历史建筑的定义:“本意见所称优秀历史建筑是指反映城乡发展历史、具有较高历史文化价值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已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已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除外。”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随后在以上通知的要求下完成了深圳市历史建筑初步调查和优秀历史建筑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工作。

2010年6月8日,广东省文化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国土资源厅联合发出《关于在“三旧”改造中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粤文物[2010]268号)。《通知》要求“高度重视“三旧”改造中的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指出“对于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加强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建市[2010]3号)要求,可采取挂牌或公布为历史建筑等方式加以保护。此外,为便于相关部门及时掌握各地不可移动文物的准确信息,请各地文

物行政部门于2010年8月15日前将本地区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登录的不可移动文物点的具体位置、坐标数据和简要介绍报送至当地国土、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三旧”改造相关部门。”

2010年8月10日,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发出《优秀历史建筑提名 欢迎您的参与》的公告。公告指出:“保护好优秀历史建筑对增加文化积淀,提升城市品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加强我市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工作,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将开展优秀历史建筑普查和认定工作。为全面掌握我市优秀历史建筑情况,广泛收集优秀历史建筑相关资料,特邀请广大公众对我市优秀历史建筑进行提名。”

过去30多年深圳城市的快速发展,城市化地区的扩展和蔓延不可避免地导致了部分文物、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的破坏。在深圳城市发展再一次面临“三旧”改造机遇和挑战的时候,重新梳理和强化深圳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加强对“三旧”改造的控制和引导,编制历史风貌保护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规划并付诸实施已成为当前深圳历史文化保护的重要任务。

1. 认知解读

1.1项目背景

我国当前的城市文化遗产保护与发展面临着快速现代化的巨大冲击、片面单一孤立的保护、政府的短视和公众的淡漠、建设性破坏严重等问题。深圳的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制度体系健全、保护管理工作基本到位、保存状态稳定;但是占不可移动文物总数绝大部分比例的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缺乏保护管理干预、保存状况趋向恶化;历史地段(历史街区)保护基本处于空白状态。

深圳面临着全球化浪潮与本土地域文化的价值冲突,面临着国际性城市定位与文化遗产保护的冲突,因此,如何处理好现代经济发展、现代城市建设与继承历史文化传统,保持民族特色的关系,显得十分迫切。

深圳文化遗产的丰度虽然在总体上无法与文物大省、大市相比,但她具有同样的历史深度,并有自己的特点和长处。因此,我们认为在深圳历史文化保护中应当跳出原有狭隘的、静态的历史观的窠臼,形成历史价值观的突破,采用一种动态的、大历史观点——任何过去的即是历史的,将改革开放这段历史文化纳入到历史保护的范畴中去,认识到需要保护的文化遗产是多样的,是不是能够被纳入国家的保护体系之内并不足以证明遗产的贵贱和保护价值的大小,在保护过程中确定深圳特有的文化遗产特征,“不是过多考虑其年龄或者历史价值,而是关注它们对社会是否具有深远念义”即考虑其对深圳城市的相对价值。深圳的保护还应同其他具有深厚历史价值的地区走不同的路线,不受名城保护规划套路的束缚,保护方法和理念更加开放灵活,有新的体验和尝试,做的独特鲜明,充分体现深圳先锋城市和改革开放实验地的示范要求,为其它城市提供借鉴和指导。

1.2工作意义

目前,我国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主要有三个层次: 文物古迹——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地段——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城区——历史文化名城。新的形势下保护层次得到不断的充实与发展,深圳根据实际情况增加保护名目,补充三个层次的空隙,是对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有意义的新发展:

(1)在“文物保护单位”之外,增加“优秀历史建筑”的名目,保护有继续使用的要求、不适合用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方法的建筑遗产。

(2)在“历史文化街区”之后增加“历史风貌保护区” 名目,保护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