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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暂估价及发包人供应材料和设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通市城乡建设局

南南南

通市监察通市财政通市审计

通建工〔2011〕37号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暂估价及发包人供应材料

和设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招标投标办公室(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暂估价及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采购等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央和省、市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要求,南通市城乡建设局、监察局、财政局和审计局联合制定了《建设工程暂估价及发包人供应材料和设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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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城乡建设局 南通市监察局 南通市财政局 南通市审计局

二〇一一年一月三十日

抄送:省住建厅、监察厅、财政厅、审计厅,省治工办,市政府

办公室,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南通市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11年1月30日印发

建设工程暂估价及发包人供应材料

和设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暂估价及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采购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下列资金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的暂估价及发包人供应材料和设备采购活动适用本办法: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的项目;

(三)国有企事业单位使用自有资金或者借贷资金并由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四)国家融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暂估价,是指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包括材料设备暂估价及专业工程暂估价。

第四条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暂估价材料、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招标人与中标人根据合同约定通过招标方式选择供应商及专业工程分包人。

第五条 招标人实施招标应具有满足施工和计价的施工图纸和技术文件。暂估价与招标控制价占比不得超过《国有投资项目暂估价与工程招标控制价占比表》(附件一)的规定。

第六条 招标人因工程实际需要设置暂估价占比超过本办法规定的,应向招投标监管机构提出申请,由招投标监管机构邀请监察部门组织财政、审计等部门会商,招投标监管机构根据会商意见办理审核手续。因下列原因设置的暂估价占比超过本办法规定的,由招投标监管机构直接审批,招投标监管机构将审批情况定期汇总通报至监察、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

(一)建设工程部分专业工程建筑设计有特定艺术或特定技术要求需二次深化设计,且该部分造价占招标控制价较大;

(二)工程项目建筑设计选用了特殊材料或设备,仅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