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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供应商可供选择,短期无法询价确定造价,且该部分造价占招标控制价较大;

(三)建设工程部分专业工程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专业要求,仅有少数专业施工队伍可供选择的。

第七条 根据《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苏政发〔2004〕48号),重要设备和材料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或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50万元但工程总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依法必须招标。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暂估价及发包人供应的重要材料、设备达到上述规模的依法必须招标。发包人不得以总承包的名义规避招标或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

第八条 本办法第七条所称重要设备,是指建设工程相关的电梯、配电设备、防火消防设备、暖通空调设备、给排水设备、建筑智能化设备、照明设备、立体车库等。

本办法第七条所称重要材料,是指建设工程相关的钢筋、混凝土、木材、建筑防水材料、建筑石材、建筑陶瓷、水电管材、电线电缆、建筑门窗(幕墙)等。

第九条 招标人发布的招标文件应明示暂估价及发包人供应材料的承包方式及结算办法。招标人在公布招标控制价时,应当向招投标监管机构如实申报《暂估价及发包人提供材料设备发包方式备案表》(附件二),并以招标答疑形式书面告知各潜在投标人。

招投标监管机构对备案表实行网上登记、核销制度,定

期检查备案的暂估价及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招标履行情况,并通报有关部门。招标人办理结算审计时,应向审计部门如实提供经招投标监管机构备案的《暂估价及发包人提供材料、设备发包方案履行情况表》(附件三)。

第十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的总包合同应当明确给定暂估价的招标范围和方式,对未达到依法必须招标标准的暂估价明确最终价的估价人或认质认价方法。

第十一条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总包合同约定暂估价采用招标方式选择专业供应商或专业分包的,应由承包人依法组织招标,否则该部分暂估价不得作为结算依据。承包人发布暂估价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等应当经发包人审核签章。发包人对承包人报送的文件依法进行审核并合理提出修改意见。除发包人或者承包人自愿放弃委派评标代表权利外,暂估价招标人评标代表由发包人与承包人等额委派。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招投标监管机构批准,材料和设备采购可以采用邀请招标:

(一)货物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三)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拟公开招标的节资相比,得不偿失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第十三条 审计部门对建设项目跟踪审计过程中,发现建设单位未经招投标监管机构批准擅自变更合同、直接发包必须招标的暂估价材料、设备及专业工程等违反本办法的情况,应及时提出跟踪审计意见。结算审计时应当同时审核建设单位暂估价材料、设备及专业工程的定价程序的合法性,对工程造价有较大影响的,审计部门应及时通报监察、财政、招投标监管等相关部门,会商处理意见。

第十四条 招标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招标的项目不招标或将可整体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招标的,由招投标监管机构责令整改,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以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使用财政资金的项目财政部门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监察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予以问责。

第十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设备采购招标应当在统一的有形市场(交易中心)内进行,并接受招投标监管机构的监督,禁止任何形式的场外交易。对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设备材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行政府集中采购。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意见。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南通市城乡建设局、南通市监察局、南通市财政局和南通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

国有投资项目暂估价与工程招标控制价占比表

序 号 一、建筑工程 1 2 3 4 二、安装 1 2 3 4 5 管 道 电 气 空 调 住 宅 工程性质 结构形式 砖混、框剪 框剪 框剪 框剪 占比(%) 0-8 0-12 0-10 0-5 0-10 0-10 0-15 0-15 0-15 0-10 0-5 0-5 0-2 0-5 0-5 0-7 0-7 0-2 0-12 0-15 办公楼(写字楼) 教学楼 多层厂房 智能化(安防) 消防工程 三、桩基础 四、市政工程 1 2 3 4 5 6 土方工程 排水工程 道路工程 桥梁工程 水工构筑物 防洪堤挡土墙 五、园林绿化 六、装饰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