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规范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DL—静态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通用技术条件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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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1.1 装置应具有抗高频干扰的技术措施:

a.交流输入回路与电子回路的隔离应采用带有屏蔽层的输入变压器(或变流器、电抗互感器等变换器),屏蔽层要直接接地;

b.跳闸、信号等外引回路要经过触点过渡或光电耦合器隔离;

c.发电厂、变电所的直流电源不宜直接与电子回路相连(例如经过逆变换器); d.消除电子回路内部干扰源,例如在小型辅助继电器的线圈两端并联二极管或电阻、电容,以消除线圈断电时所产生的反电势; e.保护装置强、弱电平回路的配线要隔离; f.装置与外部设备的相连应具有一定的屏蔽措施。

4.7.1.2 高频干扰试验:按GB6162的规定进行。电压幅值及试验方法见附录C。 4.7.2 辐射电磁场干扰试验

辐射电磁场干扰试验本标准作为推荐项目,具体规定由下一级标准指出。 试验的目的是确认被试装置在被激励并受到来自某辐射源,特别是在27~500MHz频率范围内工作的收发两用机(步话机)的电磁场影响时,不误动作。 辐射电磁场干扰试验方法详见附录Ⅰ。

4.8 对元件、结构、印刷电路及出口继电器的有关要求

4.8.1 为了保证产品质量,所有的电子元件必须按照有关标准经过老化筛选。 4.8.2 对结构的要求:

a.装置结构模式是由插件组成插箱或屏、柜。插件、插箱、屏、柜的外形尺寸应符合GB3047.1及其他有关标准的规定。

插拔式结构型装置的插件应接触可靠,同一类型插件应能互换,并应能满足相应技术要求。

b.插件应插拔方便,带电拔插件时,应保证交流电流回路不开路、交流电压回路不短路、直流回路不短接,插件应有锁紧的设置。

c.交流电流回路应用固定螺钉连接、插拔式的电流端子接触电阻应不大于0.01Ω。 d.装置应设有检测逻辑回路或全部保护回路的设施。带有调整整定值的插件,其调整机构应有良好的绝缘和锁紧的措施。 e.插件、插箱应有明显的接地标志。 4.8.3 对印刷电路板的要求:

a.印刷电路元件安装的设计应符合GB1360及其他标准的有关规定。 b.不同电压等级的印刷导线间应有一定的间隔,其值见表5。 4.8.4 对导线的要求:

a.各种装置各不同回路采用的连接线应为铜芯导线,其截面应符合表6的规定。 b.装置的导线颜色应符合GB2681的规定。 4.8.5 出口跳闸中间继电器触点的要求:

a.触点动作磁势数应满足继电器的技术要求。

b.触点的额定直流电压为110V、220V,连续通过电流为1A,1s,闭合电流不小于

L5A,吸合时间不大于5ms,对于电感性负载时间常数R为0.04s时,触点断开容量是30W。

c.触点的技术性能符合制造单位的技术要求。

d.触点经过试验以后,不应有粘连或其他异常现象,动作与返回过程中不应滞留。 e.出口继电器的机械寿命出口继电器触头不带负载时,能动作104次情况正常。

表6

注:1)表6导线截面均指导线标称截面。

2)额定电流小于5A的电流回路,允许采用标称截面小于等于1.5mm2,但不小于0.5mm2的多股绝缘导线。

3)屏(柜)是指由继电器或继电保护装置组成的保护屏(柜)。 4.9 装置整组试验的项目和要求

4.9.1 装置外观检查

4.9.1.1 装置的外形尺寸、安装尺寸及各零部件的安装与装配均应符合有关技术条件的规定。

4.9.1.2 装置电镀、喷漆、塑料零件表面质量检查及有无划伤变形等现象检查。 4.9.1.3 装置的铭牌标志及编号应符合设计图样的要求。 4.9.2 装置静态模拟试验和要求

装置加直流电源、交流回路通入正常运行值后,运行状态正常,位置的信号指示灯应符合原有设计的规定。 4.9.3 装置功能的检查和要求

继电保护装置按保护原理检查其功能,模拟被保护设备保护区内外各种类型的故障。保护装置各部分的动作情况应符合设计要求,保护动作信号指示灯的指示符合设计规定,动作信号能自保持,各信号回路只有手动才能复归。 4.9.4 装置其他信号回路的检查和要求

4.9.4.1 装置应具有反应“装置动作”、“装置故障”、“直流消失”等由非电量自保持的信号指示,并同时起动中央信号,必须手动复归。

4.9.4.2 装置直流电源消失信号、交流电压二次回路断线信号,在模拟故障时,信号灯的指示应符合设计规定。

4.9.4.3 装置与外部联系接口回路,必须经过中间继电器或光电偶合器转换。 4.9.5 装置的接地要求

装置的交流回路接地、逻辑回路接地、保护装置接地均应分开独立。 4.9.6 微机保护检测要求

微机保护应配备完善的诊断软件或检查程序。 4.9.7 通电试验

装置加上额定直流电压,连续通电不小于100h,应保证回路完好,无异常现象。

4.9.8 装置环境试验要求

装置的环境适应性试验应符合GB 2423及GB 7261的规定。 5 检验规则

装置检验应由制造厂的技术检验部门按照装置技术标准的规定,对每台装置进行外观检验及基本电气性能的检验。检验种类分出厂检验、型式检验、定型检验。 5.1 出厂检验

a.每台装置出厂之前必须进行全面的外观检查和整组的特性量的检查;

b.装置出厂之前的检验项目按表7的规定来确定。试验中若有不符合技术条件中任一章(条)者,必须消除其不合格的原因,试验合格后,由技术检验部门挂上合格证。 5.2 型式检验

a.装置每2~3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

b.装置在改革设计、改变主要工艺和主要元器件及改变关键材料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c.在发现装置质量不稳定时,技术检验部门有权随时抽取装置进行型式检验; d.型式试验项目按表7的规定来确定。试验中若有不符合装置技术的任一章(条)者,在全部试验进行完(不合格项目如果不影响其他试验项目)后,应抽取加倍数量的装置,重新按照要求,对不合格的项目进行试验,直至查明并消除装置不符合要求的原因为止。同时还应进行型式试验,合格后方能恢复生产。 5.3 定型试验

新装置鉴定前,必须在规定的条件下,进行各项技术指标及技术性能的试验(称定型试验),每项试验必须达到设计要求后,方可进行鉴定。定型试验项目按表7的规定来确定。

5.4 正常试验大气条件

除非另有规定,所有试验应在下列大气条件下进行: 环境温度:15~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