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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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社科规划办和在京委托管理机构负责审核申请书和申请人所在单位意见,并签署意见,按有关规定上报全国社科规划办。

省社科规划办和在京委托管理机构按规定的标准,收取评审费。 第十三条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实行同行专家评审制。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评审设立专家库,按学科划分为学科评审组,届时抽取一定数量的成员参加会议评审。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评审专家由全国社科规划领导小组聘任,聘期一般为五年,每年可视需要作部分调整。

第十四条 全国社科规划办在全国社科规划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的评审。

1。 资格审查。按本办法第三章第十一条各项内容进行复查,合格者,进入初评。

2。 初评。将《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申请书》分送若干名同行专家评审。专家依据统一制定的评估指标体系写出评审意见并评分,在规定时限内返回评审意见。全国社科规划办按评审意见和分值择优选出拟立项数三倍的申请书,提供会议评审。

3。 会议评审。进入会议评审的申请书,先由学科评审小组筛选提出建议立项名单,然后在该学科评审组全体会议上介绍情况,进行充分讨论,最后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产生拟立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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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科评审组成员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进行评审和表决,出席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能通过。

对拟立项项目,由主审专家签署建议立项意见,学科评审组提出资助经费建议,最后由学科评审组正副组长签署意见,交全国社科规划办。

4。 复核审批。全国社科规划办对会议评审结果进行复核,报全国社科规划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五条 全国社科规划领导小组对拟立项项目及资助金额行使最终审批权。批准立项的,由全国社科规划办向项目负责人发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立项通知书》。立项时间从当年7月1日算起。

第十六条 为保证评审的公正性,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评审纪律:

1。 初评阶段不得以任何理由查询或透露课题论证的相关背景材料。

2。 评审专家本人申请本年度项目者,不得参加本年度项目评审工作;工作人员(含学科秘书)申请本年度项目者,不得参加会议评审阶段的工作。

3。 不得索取和收受礼金或礼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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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以上纪律者,严肃处理。

第四章 经费的管理与使用

第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接到立项通知后,填写回执,按批准的资助金额编制开支计划,在一个月内寄回全国社科规划办,无特殊情况,逾期视为自动放弃,不再办理拨款手续。

全国社科规划办接到列有开支计划的回执后,将项目经费拨到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的银行帐户,由所在单位统一管理。项目经费不分拨给项目研究成员个人。

第十八条 项目资助经费一次核定,分期拨付,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特别委托项目、重点项目一般拨款三次,立项当年以回执为凭,拨付资助经费的40%,次年以检查合格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年度检查表》为凭拨付30%,其余30%为预留经费。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一般拨款二次,立项当年以回执为凭,拨付资助经费的70%,其余30%为预留经费。预留经费在项目验收结项后拨付,未通过验收结项的,不予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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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在本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按计划自主支配项目经费。项目资助经费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1。 管理费:指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提取的管理费(特别委托项目和重点项目每项20XX元,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每项1500元,不得超额提取和重复提取)。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分配管理费的比例可为3:2。

2。 资料费:指开展项目研究所需的资料收集、 复印、翻拍、翻译等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购置费等。

3。 调研差旅费:指为完成项目研究工作而进行的国内调研活动开支的差旅费,其标准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港、澳、台的调研差旅费须经全国社科规划办审批。与课题有直接关系,确需赴国外调研的差旅费,须经全国社科规划办审批。

4。 小型会议费:指围绕项目研究举行的小型研讨会的经费开支。 5。 计算机及其辅助设备购置和使用费:因项目研究确需使用计算机,而项目负责人又确无计算机或其所在单位没有配置或无法提供计算机的,经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批准后,可以购买一台计算机,其所有权归所在单位。计算机使用费指上机费、录入费以及用于项目研究的资料查询、信息交流等上网费和软件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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