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联系客服

发布时间 : 星期五 文章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更新完毕开始阅读24122a98854769eae009581b6bd97f192379bf04

个人整理精品文档,仅供个人学习使用

6。 咨询费:指为开展项目研究而进行的问卷、专家咨询等支出的费用,提取额一般不得超过项目资助经费的8%。

7。 印刷费:指项目研究成果的印刷费、打印费和誊写费等。 第二十条 成果鉴定费(包括鉴定专家劳务费、鉴定材料邮寄费等)由全国社科规划办拨付。根据本办法第三十四条分级鉴定办法,重点项目最终成果的鉴定专家劳务费由全国社科规划办核定拨付;一般项目、青年项目的成果鉴定费由全国社科规划办委托省社科规划办、在京委托管理机构拨付。每位鉴定专家的劳务费根据最终成果形式和字数掌握在300—800元。

第二十一条 项目研究成果通过验收后,其资助经费结余(包括预留经费)可用于项目研究成果的出版补助。其余部分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继续用于开展其他社会科学研究工作。在同等条件下,原项目负责人有优先使用权。

第二十二条 项目进行过程中,凡有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项目重要事项变更者,暂停拨款。审批同意后,恢复拨款。

第二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因工作调动等原因更换科研管理部门及财务管理部门,须经调出、调入单位和省社科规划办或在京委托管理机构同意并签署意见,报全国社科规划办审批。

9 / 26

个人整理精品文档,仅供个人学习使用

第二十四条 对因项目负责人出国、生病、死亡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研究的项目,停止拨款,并追回已拨经费的剩余部分;对按本办法第三十二条予以撤销的项目,追回已拨经费。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会同所在单位财务部门清理历年收支帐目,如实编制《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结项审批书》(下称《结项审批书》)中的经费决算表,接受管理部门检查。

第二十六条 自筹经费项目的经费筹集、使用和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及本管理办法的规定。自筹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管理。

第二十七条 项目资助经费的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省社科规划办和在京委托管理机构受全国社科规划办委托,对管理范围内项目资助经费的使用行使监督、检查和指导职责;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对项目资助经费实施具体管理,按财务制度要求,对项目资助经费的预算、决算和开支情况进行审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财务部门应妥善保存项目资助经费帐目和单据,以备上级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审计。

对于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地方和部门可给予配套资金予以支持。

10 / 26

个人整理精品文档,仅供个人学习使用

第五章 项目的中期管理

第二十八条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实行年度检查制度,检查项目的进度、质量和经费使用情况。

全国社科规划办负责国家社科基金特别委托项目和重点项目的年度检查,每年3-4月下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年度检查表》,检查结果与经费续拨款挂钩。项目负责人须认真填写项目年度检查表,经省社科规划办或在京委托管理机构审核,报全国社科规划办检查。全国社科规划办对进展正常、经费按规定使用的项目,按时拨付经费。对不按规定报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年度检查表》或经检查不合格的,暂缓拨付经费,严重违规的要予以追究。

省社科规划办或在京委托管理机构负责一般项目、青年项目和自筹经费项目的年度检查。在检查的基础上,对当年在研项目的进展情况和已完成项目的情况撰写年度检查报告,填写《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执行情况统计表》,于当年12月31日前送全国社科规划办。

全国社科规划办汇总项目年度检查情况向全国社科规划领导小组报告。

第二十九条 为促进项目正常进行,按时间高质量完成研究任务,项目负责人和各级管理部门要各负其责,共同做好项目中期管理。

11 / 26

个人整理精品文档,仅供个人学习使用

项目负责人要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和管理部门的要求做好项目自我管理,组织课题组成员按计划进度和质量要求完成研究任务。

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要将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纳入本单位的科研工作计划,加强项目的跟踪管理,重点做好年度检查工作。要建章立制,严格执行,促进课题组按时间高质量完成研究任务。

省社科规划办和在京委托管理机构对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和指导。

全国社科规划办对项目执行情况、经费使用情况和各地各单位管理情况进行抽查;通报项目执行情况,组织交流管理经验。

第三十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由项目负责人提交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省社科规划办或在京委托管理机构审核,报全国社科规划办审批:

1。 变更项目负责人; 2。 改变项目名称; 3。 改变最终成果形式; 4。 研究内容有重大调整; 5。 变更项目管理单位;

12 / 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