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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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延期一年以上或多次延期;

7。 项目执行过程中或成果出版等方面有涉外问题; 8。 中止项目协议; 9。 撤销项目;

10。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第三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由项目负责人提交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报省社科规划办或在京委托管理机构审批:

1。 变更或增补课题组成员; 2。 延期不超过一年; 3。 其他非重要事项的变更。

第三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全国社科规划办撤销项目:

1。 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 2。 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

3。 第一次鉴定未能通过,经修改后重新鉴定,仍未能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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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剽窃他人成果;

5。 与批准的课题设计严重不符;

6。 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延期到期仍不能完成; 7。 严重违反财务制度。

被撤销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请新项目。

第六章 成果鉴定、验收和结项

第三十三条 为科学地评估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研究成果的质量,项目最终成果须进行鉴定,通过鉴定后予以验收结项。重点项目和其他项目中政治性、政策性强的最终成果一般须经鉴定结项后,方可出版。

第三十四条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最终成果的鉴定一般应采用聘请同行专家通讯鉴定的方式。全国社科规划办负责组织重点项目的最终成果鉴定;省社科规划办或在京委托管理机构受全国社科规划办委托组织一般项目、青年项目和自筹经费项目的最终成果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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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通讯鉴定专家的选定:

1。 全国社科规划办、省社科规划办和在京委托管理机构分别建立相应的通讯鉴定专家库,组织鉴定时随机挑选。通讯鉴定专家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思想作风正派、有较高学术水平。

2。 每个项目的通讯鉴定专家须选定5人。

3。 课题组成员不能担任本项目的鉴定专家,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参与鉴定的专家人数不能超过2人。

4。 课题组不能参与选择本项目的鉴定专家,也不能参与鉴定的具体事务。

5。 鉴定组织者须对鉴定专家的人选、鉴定过程中的具体内容严格保密。

第三十六条 成果鉴定程序:

1。 项目研究工作完成后,项目负责人通过本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向省社科规划办或在京委托管理机构索取并填写《结项审批书》,经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审核(重点项目还须经省社科规划办或在京委托管理机构审核)合格后,连同5套最终成果报送鉴定组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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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鉴定组织者对《结项审批书》和最终成果进行审查,最终成果须符合批准的设计内容和形式,审查合格后,将最终成果和《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通讯鉴定表》(下称《通讯鉴定表》)寄送鉴定专家进行通讯鉴定。

3。 负责通讯鉴定的专家在认真通读最终成果的基础上,在《通讯鉴定表》上写出文字评语,提出成果等级建议,依照评估指标体系设定的指标量化计分。

4。 鉴定专家将《通讯鉴定表》和项目成果等材料及时返回鉴定组织者。鉴定的时间,专著类成果一般不超过2个月,研究报告、论文类成果一般不超过1个半月。

5。 鉴定组织者汇总鉴定意见,计算分值,确定成果等级,并根据5名鉴定专家的多数意见确定是否通过鉴定。成果评为一、二级和平均60分以上者为通过,三级和59分以下者为未通过。

6。 鉴定组织者要及时将鉴定结论通知课题组及所在单位。鉴定未能通过的,允许课题组在一年内对成果进行修改,并重新申请鉴定,重新鉴定仍不能通过的,按撤项处理。

第三十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于鉴定: 1。 获得省部级评奖二等以上奖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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