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上海交大《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期末考核 复习作业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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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

(3)合同成立所必经的程序和时间不同。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全体职工 (没有工会组织 的由全体职工推选出的代表)同企业经过充分协 商, 先制订草案, 再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 认真讨论通过后形成正式文本, 最后报送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 集体合同即告生效。 劳动合同则是由有用工意向的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人就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及约 定条款通过充分协商, 达成一致意见后, 双方当事 人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盖章后生效。

(4)合同文本格式要求不同。

集体合同目前尚无统一的格式, 往往由企业相 关机构自行行文形成, 劳动行政部门只是严格要求 内容实质, 对格式无统一要求。 而劳动合同基本上 各地的劳动行政部门都有统一的制式文本, 一般按 用工期限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文本, 无固定期限 劳动合同文本,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劳动合 同文本, 全日制劳动合同文本等等, 企业在与劳动 者签订劳动合同时, 只须根据用工性质选择相应制 式的合同文本填写相应内容即可。

(5)合同的目的不同。

签订集体合同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劳动者整体的合法权益得以保障,调整和改善劳资双方关系, 促进企业和劳动者的双赢; 劳动合同的目的, 主要 在于利用合同制度规范和保护当事人双方, 又侧重 于劳动者一方的合法权利和义务。 (6)合同的法律效力不同。

集体合同依法成立后, 对企业和全体职工都具 有约束力; 劳动合同有效成立后, 只在企业和劳动 者个人之间产生约束力。 集体合同做为企业劳动关 系规范的宪法性文件, 高于本企业范围内其它任一 劳动关系规范文件, 当然也高于劳动合同, 即劳动 合同内规定的各项劳动报酬、 劳动卫生保护等标准 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只能高于集体合同, 否则无法律效力, 并以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代替。

(7)合同的作用不同。

显而易见, 通过集体协商制度订立的集体合同 是从全体职工利益出发, 以整体利益为标准, 对工 会、 企业及全体职工共同承担的有关标准、 权利和 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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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的规定, 涉及劳动生产、 劳动组织、 劳动条件、生活福利等各个方面, 企业通过集体合同制度, 以 期达到加强民主管理、 改进劳动组织、 提高企业生 产效率、改善职工劳动条件和生活福利水平的目 的;工会代表广大职工利益,通过签订集体合同, 起到切实维护职工整体权益的作用。 而劳动合同是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人之间基于雇用与被雇用、 服 务与被服务关系所发生的一系列权利义务的详细 的约定,其作用在于规范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行为, 根据劳动合同, 劳动者加入用人单位, 保质保量的 完成担任的工作任务, 并遵守劳动规章制度; 用人 单位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依法依约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等。

(8)合同的有效期限不同。

集体合同的有效期一般为 1-3年, 期限届满, 其效力终止, 须重新制订或修订; 劳动合同的期限 一般分为有固定期限、 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 作为期限三种类型, 也有按工作时间区分为全日制 工作和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合同。

(9)违反合同所产生的后果和救济手段不同。

集体合同生效后, 当事人必须严格地履行集体 合同规定,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解除。工会对 集体合同的实施履行监督责任并应督促企业及时、 全面履行集体合同的责任,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当企业违反集体合同, 侵犯职工劳动权益时, 工会 可以依法要求企业承担责任;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 争议, 经协商解决不成的, 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提起诉讼。这在《劳动合同法》 、 《工会法》中都有 明确规定。 企业不履行集体合同规定的义务, 有关 人员应负责任,根据情况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批 评、 教育或者给予一定的纪律处分。 如果企业因不 履行集体合同的规定而侵犯了劳动者的物质利益 时, 企业负有经济赔偿的责任。 如果企业行政管理 人员故意违反集体合同, 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还应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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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论述劳动关系的特征及其与劳务关系的区别? ?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特征

劳务关系是一种传统的经济社会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之间,依据民事法律规范,一方向另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依约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权利义务关系。广义上,它包括承揽、承包、运输、技术服务、委托、信托和居间等。劳务关系主要有以下特征:第一,主体上,双方当事人可以都是法人或公民,也可以一方是法人,另一方是公民。劳务合同内容主要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约定,可以口头约定,也可签订书面合同;第二,劳务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无需提供保险、福利等待遇,不存在人身隶属关系;第三,劳务关系基于民事法律规范成立,受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和保护,劳务关系可能产生的责任一般是违约和侵权等民事责任。

劳动关系是我国劳动法调整的对象,劳动者除了受一般民法保护外,还受劳动法的特别保护。依据劳动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这一规定对劳动关系做出了较为明确的界定。从上述规定看,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包括三个要素:主体资格、从属关系、劳动性质。

?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 (一)主体资格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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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劳动关系的双方主体具有特定性的,即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必然是劳动者。劳动者是指符合劳动年龄条件,具有劳动权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用人单位是指与劳动者建立起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或民办非企业;而劳务关系的主体类型较多,其主体不具有特定性,可能是两个平等主体,也可能是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可能是法人之间的关系,也可能是自然人之间的关系,还可能是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关系。此外,法律法规对劳务提供者主体资格的要求,不如对劳动关系主体要求的那么严格。

(二)主体地位不同

在建立劳动关系之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地位不平等,不仅存在财产关系,还存在着领导与被领导的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的成员,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其规章制度,从事用人单位分配的工作和服从用人单位的人事安排等。反映的是一种稳定、持续的生产资料、劳动者与劳动对象相结合的关系;而劳务关系中,双方是平等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彼此之间只体现财产关系,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且二者关系往往呈“临时性、短期性、一次性”等特点。

(三)当事人权利义务不同

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一般义务外,还存在附随义务,如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劳动风险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内部规章制度等。劳务关系中却不存在这些附随义务。二者区别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报酬、社会保障待遇上,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等待遇,这是法律对用人单位承担义务的确定性规范。因此,如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受到了意外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劳动者属于工伤事故,劳动风险完全由用人单位承担;而劳务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工作风险一般由提供劳务者自行承担,但由雇工方提供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的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报酬支付的原则上,劳动关系由于受国家干预较多,双方处于不平等的地位,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工资需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且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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