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利的社会保障制度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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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投资市场限制:养老金投资必须在规定的市场上进行,并且要符合最低要求,即买卖双方面议价格、对外公开信息、具体完备的基础设施和完善的内部规章。

5.养老金证券的安全保管:如果某一证券的投资来源90%以上为养老金,则这些证券必须被保管在智利中央银行或证券存款公司。

6.最低收益保证:为保证养老金投资的收益,养老基金管理公司每月的投资收益不能低于过去12个月全部养老金平均实际收益率2个百分点。如某月前12个月养老金平均收益率为5%,则该月养老金投资收益不能低于3%。

7.收益波动准备金和现金准备金。如某一养老基金管理公司投资收益率低于最低收益标准,则可用收益波动准备金和现金准备金弥补。收益波动准备金的来源包括:养老投资收益高于前12个月平均投资收益率2个百分点以上的部分可以提取转作收益波动准备金。现金准备金的来源包括:养老基金管理公司自行筹措不低于所管理全部养老金1%的资金,作为现金准备金。

8.政府保底:如养老基金管理公司投资失败,而收益波动准备和现金准备金均不能保证最低收益时,由政府财政予以弥补。 目前,智利对养老金的投资比例限制见下表:

下限 上限 实际投资

政府债 35% 50% 40% 金融债 30% 50% —— 公司债 30% 50% 5% 定期存款 30% 50% 13% 到期存款 30% 50% —— 股票 30% 40% 19% 抵押贷款 10% 20% 17% 外国证券 6% 12% 4% 注:1、数据截至1998年底,

2、实际投资中包括2%的其他投资。

3、数据来源:afp industry association, chile, 1999

智利养老金的投资运作效果较好,从1981年成立到1999年,智利养老金基金年均名义收益率为11.24%。

三、政府对养老金基金管理公司的监管

从对养老金基金投资限制看,智利的养老金基金的监管属于严格的限量监管。代表政府对有养老金管理公司进行技术监督和控制的机构是养老金管理总监署(soafp)。

该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1)批准或否决成立某个养老金管理公司的议案,批准养老金管理公司的执照;

(2)在法律、管理和财政等方面监督养老金管理公司的运作;

(3)确保养老金管理公司的投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投资限制和现金比例的要求;

(4)提出法律管理方面的改革建议,以改进体制的运作;

(5)解释当前的法律和规则,并提出适用于养老金管理公司的强制性规则;

(6)对违规的养老金管理公司征收罚款,并在适当情况下关闭该养老金管理公司。

智利模式的局限性

智利实行的私营竞争型的管理成本高于美国等国实行的政府集中型的管理成本。1992年智利私营的养老保险基金投资公司(AFP)的管理成本占缴费的比率为17%,而同时期美国老年和遗属社会保障的管理成本只占给付的0.7%,缴费的0.4%,管理成本上的劣势非常明显。其原因在于采用私营竞争型往往使花费在销售和代理人佣金方面的成本增加。接近一半的管理费用都花在了销售和代理人的佣金上。

但是,在确定缴费制计划中,成本往往与投资收益率成正相关分布。也就是说,在一般情况下,成本低,投资收益率也低,而成本高,投资收益率也高。如智利在1980——1990年的私营管理费占缴费工资的1.5%,很高,但同期的平均实际收益率达到9.2%,也很高。与之相对的实行集中管理模式的马来西亚,1980——1990年的投资收益率仅为4.6%,新加坡为3%,印度更是仅有可怜的0.3%。充分显示出集中管理模式下基金增值能力的不足。其原因在于政府集中管理是以牺牲效率为代价的。而智利实行的私营管理模式虽然在市场竞争的作用下提高了管理成本,但私营公司能够收益最大化和风险最小化,个人也可以根据投资收益和风险状况选择最适合自己的社会保险基金投资公司,所以投资收益率通常会远远高于政府集中管理模式。智利模式投资收益率高,客观上有利于实际经济增长。

对智利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总体评价

智利20年来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引起了世界各国和国际组织的高度关注,其中既有肯定的意见,也有否定的态度。下面分别来看一下两方面的评价。

肯定智利养老保险改革的主要理由是:

1、 养老基金由公共部门管理改由私营机构运营,大大提高了服务和

管理水平以及投资回报率。

2、 将过去杂乱无章的各类制度整合为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 3、 促进了储蓄率(积累率)的提高和资本市场的发育。 4、 减轻了企业和国家的负担。

对智利模式持否定和谨慎接受态度的主要原因是:

1、 新制度着重强调养老基金的储蓄功能,弱化了再分配功能,偏离

了社会保障的社会共济方向。

2、 养老基金投资的商业化运作形成了社会资源的虚耗,很多养老基

金管理公司(AFP)将大量的人力、财力用于促销活动。

3、 投保人缴纳的管理费用过高。

4、 私营机构管理数额巨大的养老基金,容易形成金融垄断。 5、 政府承担了巨大的责任和风险。

智利

作为拉丁美洲公共养老金制度“私有化”的突出代表,智利1994年被世界银行政

策研究报告称为当时“唯一完全放松集权的养老金制度模式”。智利的社会保障创新经历了一个较长的过程:1911年智利是第一个引入社会保险的拉美国家;1916年,一项基于强制性的雇员工伤补偿方案建立;1924年一项提供几个行业的雇员养老、残疾、遗属津贴和医疗照顾的综合系统形成;此后各种考虑不同集体利益的特别资金建立,因而到1978年,已经有超过2000个法规管理的160项独立资金项目存在;尽管社会保障体系如同其他拉美国家一样仍然支离破碎,但智利是这个地区保障覆盖范围最高的国家,已有68%的劳工拥有养老、残疾、死亡、生育和疾病的保障,医疗照顾和儿童福利也得到一定发展。

尽管智利的社会保障体系在发展中国家中已经非常引人注目,其困难也是不容忽视的,主要体现为资金过于分散、不利于管理。1973年,皮诺切特政变上台,成立军政府,基于‘芝加哥学派’的新自由主义学说,于1979年进行社会保障体制改革,建立基金制的养老保险体制,并于1980年颁布了《养老保险法》。在养老保险领域,建立起全新的以个人账户积累为基础,以私营化管理为基本特征,强调自我积累、自我保障、经营性原则的养老保险运行机制。智利的改革被称为智利模式,并在拉美国家得到推广。智利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内容可概括为:政府实施立法和监控,民营机构具体操作,个人账户强制储蓄,雇主不交费,政府承担最终风险。养老金的投资运作由养老金管理公司负责。为了控制投资风险,智利政府对养老金的投资及管理有非常严密的规定。从对养老金基金投资限制看,智利的养老金基金的监管属于严格的限量监管。代表政府对有养老金管理公司进行技术监督和控制的机构是养老金管理总监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