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C专用条款部分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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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第1条 一般规定

1.1 定义与解释

1.1.51 双方约定的视为不可抗力时间处理的其它情形如下: 1.1.52 双方根据本合同工程的特点,补充约定的其它定义: 1.3 语言文字

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 无其他 语言。 1.4 适用法律

合同双方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1.5 标准、规范

1.5.1 本合同适用的标准、规范(名称):

以 有限公司 项目 工程《招标文件》和该项目施工图中各有关章节所列的标准、规范为准,《技术要求》若有未指明的标准、规范,则采用国家现行施工及验收规范。

1.5.2 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1.5.3 没有成文规范、标准规定的约定: 发包人的技术要求及提交时间: 承包人提交实施方法的时间: 1.6 保密事项

双方签订的商业保密协议(名称): ,作为本合同附件。 双方签订的技术保密协议(名称): ,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2条 发包人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的姓名: ; 发包人代表的职务: ;

发包人代表的职责: 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代表的指导并令其合理满意地在各方面根据合同的要

求进行和完成工程任务。发包人代表可以下发下列对图纸和合同文件的书面指示、书面指导和书面解释:

(1)设计的变更或修改、工程数量和质量要求的变更或修改,或任何工程的附加、剔除或替代;

(2)工程技术要求和/或图纸中或工程技术要求及图纸之间的任何不一致; (3)从现场清除由承包人购进的任何材料并由此而代用任何其它材料; (4)拆除和/或重新施工由承包人进行的任何工程; (5)为进行检验而开挖任何隐蔽工程;

(6)凡与合同和/或工程有关或涉及的其他事宜,以及必须由发包人代表发布或者只有他发布才适合的任何事宜。

发包人代表代表发包人行使本合同约定发包人的权利,但发包人代表行使上述及下列行为前应该得到发包人签字并盖章确认,否则发包人代表行使的该行为对发包人和承包人不发生效力:

(1)发出可能引起工程范围的扩大或缩小、工程质量标准的提高或降低、合同价款增加、合同工期延长的工程变更指令或其它指令;

(2)批准或同意承包人提出的追加或变更工程价款、补偿损失和申请; (3)批准或同意承包人提出的顺延工期的申请; (4)发出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的指令;

(5)批准或同意承包人分包其承包的主体结构以外的部分工程; (6)确认承包人提出的工程竣工验收及各项验收报告; (7)确认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8)作出单方面终止合同的决定; (9)其他应由发包人决定的事项。

发包人代表在发出上述指令、批准或确认时应附上发包人的书面确认。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代表的上述指令、批准或确认时应核对有无发包人的书面确认,一旦发包人代表未经发包人确认作出上述指令、批准或确认,承包人应该立即将该情况通知发包人,要求发包人予以追认,发包人未予追认的,发包人代表的该行动对发包人无约束力。

2.3 监理人

2.3.1 监理单位名称: 工程总监理姓名: 监理的范围: 监理的内容: 监理的权限:

2.5 保安责任

2.5.1 现场保安责任的约定。在以下两者中选择其一,作为合同双方对现场保安责任的约定。

□ 发包人负责保安的归口管理 □ 委托承包人负责保安管理

2.5.2 保安区域责任划分及双方相关保安制度、责任制度和报告制度的约定:

第3条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和权力

3.1.3 经合同双方商定,承包人应提交的报表类别、名称、要求、报告期、提交的时间和份数: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姓名: 项目经理职责: 项目经理权限: 因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或项目经理兼职其它项目经理的违约约定:

承包人的项目经理及其项目管理班子人员名单(包括项目经理、副经理、技术负责人、经济管理人员、施工员、安全员、质量检查员等)及其专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并在身份证复印件上预留签名样本作为合同附件,项目经理证书从开工之日起由发包人保管至项目验收合格止。

上述人员原则上不允许更换。如遇特殊情况需更换上述人员时,应至少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任意调换和撤离,否则由承包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项目管理班子成员在本工程实施过程中应坚守岗位,不得另外承担其它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或管理工作,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撤回,否则视为承包人违约,每发生一次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一万元人民币作为违约金,并且发包人有权为此解除本合同,并向承包人追偿因此造成发包人的一切损失。

承包人项目管理班子成员如出现以下情形的,该成员须在24小时内调离本工程项目,否则每人次承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元;同时承包人应在3天内任用发包人批准的合格的人员代替上述调离的人员: (1)发包人代表或工程师、造价师认为无法胜任者,包括:对工程施工进度及施工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负有责任的施工人员、不熟悉本专业工作的施工人员等。(2)不能积极配合发包人或项目

管理单位正常工作者;(3)违反发包人或承包人工地现场管理规定者;(4)施工期间不听指挥调度,影响恶劣;(5)无证上岗者(适用于按规定必须有上岗证的工种);(6)与本工程施工无关的人员。

项目经理每月在现场时间未达到合同约定天数的,每少一天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000元。

承包人确认本方项目经理及项目部班子成员纳入发包人的考勤管理,项目经理每周不少于5天、每天至少8小时在本项目工程现场开展工作,且应根据发包人的需要参加每周召开的例会(有事须提前向发包人告假,并征得同意),如项目经理违反上述约定,每发生一次,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1000元人民币的违约金。

项目部班子成员每周不少于5天,每天至少8小时在本项目工程现场开展工作,且参加每周召开的相关例会(有事须提前向发包人告假,并征得同意),如项目部班子成员违反上述约定,每发生一次,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500元人民币的违约金。

3.8 分包 3.3.1 分包约定

约定的分包工作事项:(提示:与承包人投标文件中的内容一致,有几个分包项目就填写几个)

分包项目名称: 分包单位:

分包单位项目经理:

分包单位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名单(提供身份证明文件、现场施工人员劳动合同及社保证明):

所有分包项目不得再分包。

本工程除上述拟定的分包项目以外,其余部分原则上不得再分包,如确需分包的或更换已经确定的分包单位时,承包人须按照协议书第九条“承包人特别承诺”中的约定,将分包的有关情况报发包人,经发包人许可方可进行分包。分包工程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分包人就分包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的分包情况随时进行监督检查,承包人必须配合发包人的检查(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现场施工人员劳动合同、社保证明等)。如经发包人检查发现承包人未经发包人许可分包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同时要求承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