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团贷款实施细则 联系客服

发布时间 : 星期一 文章银团贷款实施细则更新完毕开始阅读253614a7b9d528ea81c779a4

交通银行办公室文件

交银办〔2010〕196号

关于印发《交通银行银团贷款业务

管理办法》等的通知

各省分行、直属分行,总行各部门:

现将《交通银行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交通银行银团贷款业务会计核算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应坚持积极、稳健的原则,严格按照本办法要求,规范办理银团贷款业务。

二、各分行公司业务部门必须落实专人,负责指导和组织授

— 1 —

信经营部门开展银团贷款业务。

三、相关银团费用费率的收取标准按本办法规定执行。若低于最低标准,各分行须通过中间业务收入定价管理系统上报总行批准。

四、中国银行业协会发布的银团贷款示范文本将另行下发,各分行在银团贷款筹组、叙做、转让交易时应尽可能采用示范文本,并在该等示范文本的基础上,结合具体项目的要求和特点,制作贷款合同和其他相关融资文件。示范文本如有更新,总行将及时下发。

五、原《转发中国银行业协会关于大力推进银团贷款有效防范信贷集中度风险的通知》(交银办函〔2009〕448号)自本办法印发之日起废止。

六、在业务开展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及时与总行公司部联系。联系人:经荧,电话:021-58781234*2033。

交通银行办公室 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 2 —

交通银行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规范全行银团贷款业务发展,有效分散和防范授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银团贷款业务指引》、《交通银行信贷手册》(以下简称:《信贷手册》)等国家及交通银行的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银团贷款,是指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合同,按约定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同一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或其他授信业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借款人为境内外符合《信贷手册》规定授信条件的企业、事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贷款人为在中国境内经银监会批准设立并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四条 银团贷款业务适用于借款人的各种期限的本外币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包括项目融资)以及其他授信业务需求。

第五条 交通银行开办银团贷款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信贷政策,坚持平等互利、公平协商、诚实履约、风险自担的原则。

— 3 —

第二章 授信条件及要求

第六条 银团贷款授信对象即借款人的风险评级一般应为交通银行内部评级体系PD评级为8级及以上,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记录,并且非交通银行减持、退出类客户。借款人为新成立公司,其控股股东应提供无条件担保或由借款人提供交通银行认可的其他形式的担保,并且至少还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借款人的控股股东为总分行重点客户,且风险评级应为PD评级8级及以上;

(二)借款人的主要股东为世界500强或其他知名跨国公司; (三)借款人系交通银行竭力营销的优质客户;

(四)授信项目风险可控,且能为交通银行带来较高综合回报。

第七条 对于重组项目,须具备借款人偿债意愿良好,具备未来还款能力,通过贷款重组有利于降低信贷成本,减少贷款未来预期损失等基本条件。

第八条 交通银行参与的银团贷款项目,须符合国家的产业、国土、环保及节能减排、安全生产、投资管理、资源、城市总体规划、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其他相关政策和交通银行的信贷准入要求与投向政策。如为固定资产项目,借款人还应按规定履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合法管理程序,并具备《交通银行固定资产

— 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