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税规定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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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分两节介绍海关对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税管理规定。第一节介绍有关物品进口税征收的一些基本定义和管理规定,第二节介绍计税依据、计征方式、商品归类、适用税率、估价原则等。

第一节 征收进境物品进口税基本规定

一、定义

进境物品进口税是指海关对进境物品征收的关税以及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进境物品纳税义务人是指携带物品进境的入境人员、进境邮递物品的收件人以及以其他方式进口物品的收件人。

二、管理规定

(一)准许进境物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规定征收进境物品进口税。

(二)海关规定数额以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免征进口税; 超过规定数额但仍在合理数量以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由进境物品的纳税义务人在进境物品放行前按照规定交纳进口税;

超过合理、自用数量的进境物品应当按照进口货物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三)准许应税进口的旅客行李物品、个人邮递物品以及其他个人自用物品(简称应税个人自用物品),除另有规定的以外,由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表》(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6号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率表(2011年修订)”)征收进口税。应税个人自用物品不包括汽车、摩托车及其配件、附件。对进口个人自用汽车、摩托车及其配件、附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等规定征收进口税。 (四)纳税义务人可以自行办理纳税手续,也可以委托他人办理纳税手续。接受委托办理纳税手续的代理人,应当遵守对其委托人的各项规定。纳税义务人应当在海关放行应税个人自用物品之前缴纳税款。

(五)进境物品进口税的减征、免征、补征、追征、退还以及对暂准进境物品征收进口税,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个人寄自或寄往港、澳、台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800元人民币;寄自或寄往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1000元人民币。个人邮寄进境物品,海关依法征收进口税,但应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 个人邮寄进出境物品超出规定限值的,应办理退运手续或者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但邮包内仅有一件物品且不可分割的,虽超出规定限值,经海关审核确属个人自用的,可以按照个人物品规定办理通关手续。邮运进出口的商业性邮件,应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

手续。

(七)超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监管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数量,但是仍在合理数量以内的个人自用进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监管办法》第九条规定情形的,海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有关进境物品进口税的征收规定对超出规定数量的部分予以征税放行。

(八)进境物品,适用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之日实施的税率和完税价格。

(九)纳税义务人、担保人对海关确定纳税义务人、确定完税价格、商品归类、确定原产地、适用税率或者汇率、减征或者免征税款、补税、退税、征收滞纳金、确定计征方式以及确定纳税地点有异议的,应当缴纳税款,并可以依法向上一级海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有关文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国务院令第392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61号)

(三)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措施有关事宜的公告(公告2010年第43号)

(四)海关总署关于进境旅客所携行李物品验放标准有关事宜的公告(公告2010年第54号)

(五)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境物品税税目税率的公告(公告2011年第6号)

(六)海关总署关于简化和规范进出境旅客申报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署监发〔2008〕15号) (七)海关总署关于邮递渠道进境个人物品类印刷品音像制品监管政策的意见(署监函〔2010〕457号)

第二节 进境物品计征进口税

一、管理规定

(一)进出境物品的完税价格,由海关确定。 (二)进境物品进口税从价计征,应税个人自用物品由海关按照填发税款缴款书当日有效的税率和完税价格计征进口税,进口税额为完税价格乘以进口税税率。 (三)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表》(简称《税率表》)制定《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进口税税则归类表》(简称《税则归类表》)和《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完税价格表》(简称《完税价格表》),对应税个人自用物品按《税则归类表》进行归类,确定适用税率和完税价格。进境物品如《税则归类表》中没有具体列名,可由海关按照《税率表》规定的范围按下列原则归入最适合的税号征税。 1.按物品的主要功能(或用途)归类;

2.物品的主要功能(或用途)无法确定时,按该物品各项功能(或用途)中税率最高的税号归类;

3.物品不能按照上述1、2条归入相应税号时,归入“其他物品”类别中的“其他”; 4.已归入某一税号的物品按其主要功能(或用途)归入相应项。主要功能(或用途)无法确定时,归入其各功能中所适用完税价格最高的项。

(四)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进口税税则归类及税率 1.第1号:税率10%

(1)书报、刊物、教育专用电影片、幻灯片、原版录音带、录像带、计算机、视频摄录一体机、数字照相机等信息技术产品、照相机; (2)金、银及其制品; (3)食品、饮料;

(4)第2、3、4税号及备注中所不包括的其他物品。 2.第2号:税率20%

(1)纺织品及其制成品;

(2)自行车、手表(高档手表除外)、钟表(含配件、附件); (3)电视摄像机及其他电器用具。 3.第3号:税率30%

高档手表(每块完税价格在人民币1万元及以上)、高尔夫球及球具。 4.第4号:税率50% 烟、酒、化妆品。

5.进口超出自用合理数量的避孕用具和避孕药品,按规定予以退运或按进口货物办理报关及验放手续。

(五)执行《完税价格表》把握以下原则

1.《完税价格表》中未列名和明确另行确定完税价格的商品(金、银及其制品和中国邮票除外),仍实行估价制度。行邮物品的估价主要参考香港市场同类物品零售价格,无香港市场零售价格的,参考国内市场同类市场零售价格,并减除30%。各关可参考有关物品发票价格估价,如有关发票价格明显偏低的,可按上述参考价格另行估定,并向纳税义务人或其代理人说明估价依据。

2.金、银及其制品征税时,因考虑其价格经常变动的特点,按发票价格或按当天当地的人民银行公布的金银牌价加10%手工费计算完税价格征税。 3.进境的中国邮票(含小型张、纪念封等)征税时,参考中国邮票总公司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邮票价目表》估定完税价格征税。进境超出自用合理数量的中国和境外邮票,按进口货物征税。 4.《完税价格表》中所列完税价格与应税物品实际价格相差悬殊达到3倍(或1/3)及以上程度的,经现场科级领导同意,可采取另行确定价格原则或按物品实际价格计征税赋。 5.对旅客携运进境的国产品(港澳台地区产品除外),按规定应视同进口商品对待,征税时其完税价格按同类进口商品的完税价格核定。

6.边疆地区民族特需商品的完税价格可按照总署另行审定后的完税价格执行。

二、有关文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国务院令第392号) (二)海关总署关于重新修订《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进口税税则归类表》及《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完税价格表》的公告(公告2007年第25号) (三)海关总署关于进境旅客所携行李物品验放标准有关事宜的公告(公告2010年第54号)

(四)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境物品税税目税率的公告(公告2011年第6号) (五)海关总署关于执行《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进口税税则归类表》和《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完税价格表》有关问题的通知(署监发〔2002〕39号)(注:《税则归类表》和《完税价格表》已重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