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技术标准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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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正常执业的,换发资质证书。

取得乙级资质证书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三年后资质条件达到甲级资质技术标准,业绩达到规定要求的,可以申请晋升甲级资质。

资质证书丢失、损毁的,应当在省级以上公众报纸挂失,挂失期限满六个月后方可补发。

第三章 执 业

第十四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遵循客观公正、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原则,遵守执业准则,恪守职业道德,依法独立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并对服务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在资质证书规定的执业区域和业务范围内开展消防技术服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在规定的执业区域和业务范围内依法开展消防技术服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限制。

第十六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时,应当依法与委托单位签订统一格式的消防技术服务合同,明确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报酬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委托单位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得在消防技术服务合同中减少法定的服务项目和服务内容。

委托单位不得与没有规定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签订委托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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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自动消防系统定期维修保养的合同,应当在自动消防系统投入使用前签订。

第十七条 消防技术服务执业人员应当在一个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注册任职,不得在其他机构兼职。

消防技术服务执业人员应当每三年参加必要的继续教育,不断提高消防技术服务水平。

第十八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消防技术服务,应当指定两名以上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负责实施。提供消防技术服务时,执业人员应当向委托单位出示资格证书原件。

消防技术服务执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消防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消防技术服务规程,对消防技术服务合同约定的项目提供全面的消防技术服务,并做好记录,对服务过程的完整性、服务内容的真实性及与服务结果的一致性负责。

第十九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在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泄露委托单位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二)违反合同约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消防技术服务; (三)擅自更改、简化消防技术服务程序和相关内容; (四)伪造、变造、涂改、转让或者租借资质、资格证书; (五)转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

(六)出具虚假或者失实的消防技术服务文件; (七)对竞争对手有不正当竞争行为; (八)其他违反执业准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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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技术服务执业人员不得在消防技术服务委托合同约定的服务报酬以外接受或者索要委托方任何财物。

第二十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严格质量保证体系,加强执业人员管理和消防技术服务流程控制。

出具的消防技术服务文件,应当有消防技术服务执业人员、技术负责人的签名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印章。

第二十一条 消防技术服务文件应当以消防技术服务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委托单位,同时抄送服务对象所在地的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二十二条 消防技术服务的过程记录、影像资料、电子数据、流程控制文件、消防技术服务文件以及其他证明材料,应当及时归档,妥善保管,长期保存。

第二十三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物价主管部门确定的指导性标准收费;尚未出台指导性收费标准的,双方可以通过合同协商确定。

第二十四条 省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在山东省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应当向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下列备案材料:

(一)符合山东省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发展规划要求; (二)省级以上机关颁发的最高等级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在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三)注册资金、执业人员、相关设施和设备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甲级资质技术标准的证件、文书;

(四)在山东省内设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常驻执业人员和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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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设施、设备符合正常执业要求;

(五)注册资金30%的资信担保;

(六)在规定执业区域和业务范围内依法开展消防技术服务的承诺书。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发生变化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申请,经初审同意后报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核准。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发生变更的,营业执照应当与核准变更后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保持一致。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消防技术服务文件的内容进行审查。对消防技术服务文件与服务对象现场情况一致的,应当予以认可;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不予认可,发回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并对有关单位依法不予许可或给予处罚。

第二十七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依据职权或者有关当事人的举报、投诉,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遵守执业准则,相关技术设施、设备运用并完好有效以及质量保证体系执行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报告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二十八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每年3月份总结年度消防技术服务执业情况,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初审后,报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综合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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