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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全省粮油高产创建测产验收办法(试

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

【发文字号】鲁农种植字[2012]18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农业厅 【发布日期】2012.08.17 【实施日期】2012.08.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全省粮油高产创建测产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鲁农种植字〔2012〕18号)

有关市农业局(农委):

根据农业部印发的《全国粮食高产创建测产验收办法(试行)》(农办农〔2008〕82号)和《全国油料高产创建测产验收办法(试行)》(农办农〔2008〕127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厅研究制定了《全省粮油高产创建测产验收办法(试行)》(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依据本办法要求,认真组织好粮油高产创建测产验收工作。 联系人:尹秀波 电话:0531-67866155 电子信箱:sdgccj@163.com 1 / 4

附件:全省粮油高产创建测产验收办法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七日

全省粮油高产创建测产验收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主要目的。为了规范粮油作物高产创建测产程序、测产方法和信息发布等工作,进一步推动高产创建活动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小麦、玉米、水稻、马铃薯、大豆、花生等粮油作物高产创建测产验收工作。

第二章 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第三条 指导思想。按照科学规范、公开透明、客观公正、严格公平的要求,突出标准化和可操作性,遵循县级自测、市级初测、省级复测的程序,统一标准,逐级把关,阳光操作,确保粮油作物高产创建万亩示范片测产验收顺利开展。

第四条 工作原则。全省粮油作物高产创建万亩示范片测产验收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省为主。县、市、省三级分作物、分时间、分层次进行测产,由省农业厅统 2 / 4

一组织全省测产验收工作,并对测产结果负责。

(二)科学选点。县、市、省三级测产选择十亩攻关田、百亩示范方和万亩示范片有代表性的区域、有代表性的地块和有代表性样点进行测产,确保选点科学有效。 (三)统一标准。实行理论测产和实收测产相结合,统一标准,规范运作。

第三章 测产程序

第五条 县级自测。在小麦、玉米、水稻、马铃薯、大豆、花生等粮油作物成熟前15~20天,各项目县(市、区)组织技术人员对高产创建十亩攻关田、百亩示范方、万亩示范片进行理论测产,并将测产和预产结果及时上报市农业局(农委)。

第六条 市级初测。各市农业局(农委)对各项目县(市、区)自测和预产的结果进行汇总、排序,在农作物成熟前10~15天,组织有关专家和技术人员对全市粮油作物高产创建示范片进行初测,及时上报初测数据,并保存测产有关资料备验。同时,根据初测结果,推荐产量水平较高的1~2处十亩高产攻关田、2~3处百亩高产示范方、3~4处万亩示范片报请省厅复测或实打。

第七条 省级复测。根据各市推荐,省厅组织专家,采取复测或实打验收的办法审定核实市级初测结果。同时,选择产量在全省最高的1~2个示范片在收获前10天申请部级抽测。

第八条 结果认定。省厅对各市高产创建测产验收结果进行审核认定,并上报农业部。 3 / 4

第九条 信息发布。粮油作物高产创建测产验收结果由农业部和省农业厅进行统一发

布。在部、省未发布之前,有关市及项目县(市、区)不得自行对外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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