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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观工程合同

2.1. 工程全部验收合格,且甲方在收到由总包统一提交的符合市城建档案馆和合同要求的所有乙方方面的竣

工资料后,乙方应在30日内向甲方申报完整的结算资料叁份,无特殊情况,甲乙双方应在45日内完成竣工结算的核实工作;甲方审定后,双方签订竣工结算协议。因乙方原因影响结算款的支付由乙方负责。 2.2. 乙方应安排足够数量的工程造价人员,保证签证与合同结算核对所需的时间。 2.3. 工程指令(含设计变更)结算:

2.3.1. 乙方应在工程指令(含设计变更)内容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将签证报监理及甲方(拆除及隐蔽工程

详见第十一章5条规定),乙方每延迟1日,按该项签证结算造价的2%承担违约金,扣完为止。

2.3.2. 监理及甲方项目部在7个工作日完成签证量或完成情况确认;乙方收到监理下发的已确认的签证后,

于当月底前申报甲方咨询公司审核。无特殊情况,甲方应于签证单确认完成后22个工作日内完成签证结算的审核。

2.3.3. 其余规定详附件3《关于设计变更、工程指令及签证的协议》。

2.4. 结算造价=合同价款+合同价款调整(含合同规定材料调差)+签证结算价-减少项目(含水电费等)+

奖励-违约金(含罚款)±其它。

2.5. 甲方结算资料接收人为甲方项目经理部。乙方需按以下要求报送完整结算资料: 2.5.1. 工程竣工验收及移交证明。

2.5.2. 结算汇总表及明细表,结算汇总表须加盖公章。

2.5.3. 工程签证单原件及相应结算资料(含工程指令单、设计变更单原件)。 2.5.4. 甲供材料进场验收单及限价单。 2.5.5. 本合同专用条款、合同计价清单复印件。 2.5.6. 结算对帐单。 2.5.7. 水电费结清证明。 2.5.8. 合同结算需要提供的票据。

2.5.9. 经相关人员签字确认的结算用竣工图纸。 2.5.10. 违约索赔资料。

2.5.11. 经双方签字并盖公司公章确认的涉及经济条款或工程造价事项的约谈记录。

2.6. 结算资料在乙方报送后原则上不再调整,但经甲方确认不属实需更改的除外。乙方由于自身原因申请调

增结算价款的,由乙方按调增金额的10%作为违约金支付给甲方,甲方结算审核时间相应顺延。 3. 乙方不得高估冒算,如乙方结算的送审价高出甲方审定价5%,乙方按以下方式承担违约金:违约金=(乙方送审造价-甲方审定价)×10%,在工程款项中以违约金形式扣除,并降低乙方在甲方承建商评估体系的排名。

工程施工质量管理 第七章. 1. 工程质量 1.1 1.2

本工程的具体质量要求详见本合同专用条款。

乙方承包范围的各分部分项工程,按设计图纸、设计变更、规范规程、验收标准、以及地方的有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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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甲方要求进行施工和验收。如未达到此标准,乙方应采取措施在规定工期内进行整改。如规定时间内整改仍达不到要求,乙方须向甲方支付相当于上述不合格工作范围对应合同价款作为违约金;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完成上述工作内容,发生的所有费用(另加20%的管理费)由乙方承担,甲方在支付乙方的工程款项中扣除。 2. 检查和返工 2.1

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甲方、监理依据合同发出的工程指令单施工,随时接受甲方、监理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2.2

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乙方应按甲方和监理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

3.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3.1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本合同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乙方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36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和甲方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乙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监理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乙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在监理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3.2

监理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24小时。监理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乙方可自行组织验收,监理应承认验收记录。 3.3

当甲方代表和监理提出对已隐蔽工程重新检验要求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露,并在检验后重新进行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经济支出,赔偿乙方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工期管理 第八章.

1. 具体的控制工期及相关工期管理要求详见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 2. 进度计划

2.1 乙方应于合同签订后15日内向监理和甲方提交详细的总进度计划,应符合专用条款及招标文件要求,

审批后作为施工总进度控制的依据。甲方和监理公司在提交后15日内未予以书面形式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

2.2 乙方须按甲方、监理公司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甲方、监理公司的检查、监督。 3. 开工及延期开工

3.1 乙方应当按照甲方书面通知的开工日期开工。乙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

天,以书面形式向甲方代表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甲方代表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乙方要求,工期相应顺延。甲方代表不同意延期要求或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顺延。

3.2 因甲方原因不能按照甲方指定的开工日期开工,甲方代表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推迟开工日期,总工

期相应顺延。 4. 暂停施工

甲方代表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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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处理意见。乙方应当按甲方代表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乙方实施甲方代表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甲方代表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甲方代表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管理意见,或收到乙方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乙方可自行复工。因甲方原因造成停工的,可相应顺延工期;因乙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5. 工期延误

因以下原因在施工关键线路(按乙方提交,并经甲方、监理公司确认的施工网络图中关键线路)造成工期延误,经乙方申请,甲方监理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5.1 不可抗力。

5.2 设计变更或修改导致增加的工程量一次增加超过工程总价的10%。

5.3 甲方未能按本合同的约定时间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导致乙方停工或无法开工。 5.4 非乙方的原因,甲方或当地政府部门通知暂缓施工、间断施工或停工。

5.5 甲方要求乙方对任何已隐蔽的工程执行挖开检查或对任何材料设备执行试验(包括查验后的修补),查验

结果合格的。

6. 非本章5条原因,如乙方未能按期完成合同专用条款工期要求,必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每日5000元并承担甲方由此引发的所有相关损失,甲方在当期工程款项中扣除。此赔偿费的支付并不能解除乙方应完成工程的责任或本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 工地现场管理 第九章. 1. 安全施工

1.1 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

除事故隐患,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乙方未履行上述义务而造成工程、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由乙方承担责任及相关费用。

1.2 乙方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

施工开始前应向监理公司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监理公司和相关管理单位认可后实施。

1.3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

乙方应在施工前完成政府有关部门的报批手续,并提前14日书面通知监理公司,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监理公司认可后实施。 2. 文明施工

2.1 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政府颁发的文明施工等规范、条例,遵守甲方、总包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

定。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事先预防由于施工可能对周边居民和企事业单位产生的各种影响,因乙方未采取有效措施而导致的各种矛盾和纠纷由乙方承担有关费用及责任。

2.2 施工期间,乙方应及时整理和安排所有机械、工具、材料、建筑垃圾等,做到工完场清;以上物品在不

需用时应按甲方要求清理出工地。如乙方未按时完成以上工作,甲方有权另行委托他人进行拆除清运,相关费用另加20%管理费从乙方合同价款中扣除。

2.3 乙方应严格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并办理施工场地交通、环境卫生和场外避免污染等有关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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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造成的罚款全部由乙方承担。

3. 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安全文明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政府颁发的安全文

明施工等规范、条例,遵守甲方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材料与设备 第十章. 1. 乙供材料设备

1.1 施工用各类乙供材料和设备,乙方均需向甲方报送供应商资料,其中包括材料设备样品、各种质量证明

和其他有关技术资料,经监理审核、甲方审定并封样后方可采购与使用。

1.2 乙方采购的所有材料和设备均由乙方负责送检测部门进行检测,材料的送检抽样必须在施工现场进行,

且须由监理或甲方在场监督,送检合格后方能使用,检验费由乙方负担。

1.3 乙方必须确保所使用的设备材料符合环境卫生有关规定,并必须执行《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

规范》(GB50325-2010)中对材料要求的规定;禁止使用含铅油漆、含易碎石棉或含多氯聚笨等任何对人有害的设备材料。 2. 甲供材料、设备:

2.1 甲供材料、设备明细以本合同的专用条款约定为准。

2.2 上述甲供材料设备由甲方委托的供应单位送到工地或乙方指定的中转场地。乙方须负责保管、由中转场

地至工地的二次搬运、从储存点运至安装点及安装。 2.3

乙方应在图纸会审或合同签订后7日内编制材料进场计划(包括品种、规格、数量、进场时间等)并报送甲方监理;因乙方不及时上报或上报数据有误,造成材料供应不及时的责任由乙方承担。如乙方需要补充或修改采购计划,应在该材料设备进场前30天提出。因乙方原因造成供应商多次供货,甲方有权处以乙方违约金,用于支付供应商相应损失。

2.4 甲供材料设备,应提前24小时通知乙方,货物运到现场后,乙方应安排适当卸货位置,并在 4小时内

组织并会同监理验收。乙方应在验收甲供材时与监理、供货方、甲方核对接收数量,并在相关单据上签字盖章;验收后的保管责任由乙方承担。 2.5

材料设备损耗率按合同规定或套用当地定额或经甲方认定的由材料供应商提供的相关说明。损耗率没有任何规定的,双方在现场作样板实测确定。属乙方超额订购或使用的材料设备用量由乙方承担,如超领额度超过5%,对超过5%的部分,甲方另收取20%管理费作为违约金;5%以内的部分甲方按甲供价格扣回。如乙方在工程中领用的甲供材料设备用量少于按理论计算的结算量,甲方不补偿节约的材料设备费用。

3. 甲方限价的材料、设备

3.1 甲方限价的材料设备和具体品牌详见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

3.2 属甲方限价的材料设备,甲方在接到乙方的申请后在20日内完成限价工作,乙方申请不及时造成的责

任由乙方承担。

3.3 甲方完成限价并通知乙方后,乙方超过20日未订货,此后该材料价格因市场原因涨价的责任由乙方承

担;且甲方有权按甲供方式另行订购该种材料,乙方向甲方支付该材料总价10%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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