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操作规范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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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 (二)性质:行政征收 二、设定依据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我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桂财综〔2015〕4号)第一条规定:“根据《财政部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性质的批复》(财综〔2002〕3号)和财政部2014年第80号公告精神,我区原列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城市市政建设配套费、小城镇建设配套费统一归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列入全国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

纳入政府性基金管理。” 【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征收城镇市政建设配套费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办﹝1986﹞64号)第一条 征收范围,凡住在城镇规划区内的一切单位、个人;由外地成建制迁入城镇或外地进城镇办商店、旅社、企业等,在城镇进行新建、扩建各种工程的单位和个人,都应按本规定交纳城镇市政建设配套费。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征收城镇市政建设配套费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办﹝1986﹞64号)第一条 征收范围,凡住在城镇规划区内的一切单位、个人;由外地成建制迁入城镇或外地进城镇办商店、旅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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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等,在城镇进行新建、扩建各种工程的单位和个人,都应按本规定交纳城镇市政建设配套费;第七条 市政建设配套费归口由各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征收管理,所收取的用存入市(县)建设银行,也可委托建行直接划扣,由市(县)城乡规委(局)提出使用计划,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使用,建行进行监督,各地的使用计划与年度决算报上一级城乡建委(局)备案。

四、行政审批条件

(一)经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立项; (二)建设单位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征收城镇市政建设配套费的暂行办法》的规定,凡住在城镇规划区内的一切单位、个人;由外地成建制迁入城镇或外地进城镇办商店、旅社、企业等,在城镇进行新建、扩建各种工程和单位和个人,都应按本规定交纳城镇市政建设配套费。

六、申请材料

百色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出具的《单位建房缴费单》 七、办理地点

百色市西园路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住建委窗口 八、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九、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十、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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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市市政建设配套费(百价费[2011]77号、桂价房字[1997]78号、桂政发[2001]100号、桂财综[2007]54号、百价费[2014]25号)

1.办公楼、综合楼

①框架结构:低层、多层(24米以下)16.50元/平米;②框架结构:高层(24米-100米)20元/平米;③框剪结构:高层(24米-100米)23元/平米;

2.住宅楼

①砖混结构(6层及6层以下)15元/平米;②框架结构(6层及6层以下)15.5元/平米;③框架结构(9层及9层以下)18.5/平米;④框架结构(10层及10层以上)19元/平米;⑤框剪结构(10层以上)21元/平米;

3.简易铁棚

钢结构(彩钢瓦屋)(2层及2层以下)4.5元/平米。 十一、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6-2860005、0776-2842899(窗口)

0776-2824501(计财科)

投诉电话:0776-2829671

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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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城镇市政建设配套费的征收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申请人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 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补正的全部内容 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 不属于本单 位职权范围 行政审批窗口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当场出具行政审批受理通知书 规划科审查(限5个工作日) 规划科 (限5个工作日) 承办人至现场核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限3个工作日) 科室领导审核并盖章 (限2个工作日) 行政审批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 申请人到指定银行缴纳款项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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