轨道交通工程施工质量统一验收标准(电子版)(2003版本)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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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GB 50319-2000

(三)《地下铁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99-1999 (四)《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五)《深圳市施工监理规程》 三、定义

(一)轨道交通工程:为新建、改建或扩建城市轨道交通建筑物和附属构筑物设施所进行的规划、勘察、设计和施工、竣工等各项技术工作和完成的工程实体。

(二)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反映轨道交通工程施工过程或实体满足相关标准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要求,包括其在安全、使用功能及其在耐久性能、环境保护等方面所有明显和隐含能力的特性总和。

(三)验收:轨道交通工程在承包商自行质量检查评定的基础上,参与建设活动的有关单位共同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质量进行抽样复验,根据相关标准以书面形式对轨道交通工程施工质量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

(四)进场验收: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等按相关标准规定要求进行检验,对产品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

(五)检验批:按同一施工条件(生产条件)或按规定的方式汇总起来供检验用的,由一定数量样本组成的检验体。

(六)检验:对检验项目中的性能进行量测、检查、试验等,并将结果与标准规定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每项性能是否合格所进行的活动。

(七)见证取样检测:在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监督下,由施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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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有关人员现场取样,并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所进行的检测。

(八)交接检验:由施工的承接方与完成方经双方检查并对可否继续施工做出确认的活动。

(九)主控项目:工程中对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公众利益起决定性作用的检验项目。

(十)一般项目:除主控项目以外的检验项目。

(十一)抽样检验:按照规定的抽样方案,随机地从进场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或土建工程检验项目中,按检验批抽取一定数量的样本所进行的检验。

(十二)抽样方案:根据检验项目的特性所事先确定的抽样数量和方法。

(十三)计数检验:在抽取的样本中,记录每一个体有某种属性或计算每一个体的缺陷数目的检查方法。

(十四)计量检验:在抽样检验的样本中,对每一个体测量其某个定量特性的检查方法。

(十五)观感质量:通过观察和必要的量测所反映的轨道交通工程外在质量。

(十六)返修:对轨道交通工程不符合标准规定的部位采取整修等措施。

(十七)返工:对不合格的工程部位采取的重新制作、重新施工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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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本规定

(一)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应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和综合施工质量水平评定考核制度。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可按本标准附录D的要求进行检查记录。 (二)轨道交通工程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施工质量控制:

1.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器具和设备应进行现场验收。凡涉及安全、功能的有关产品,应按各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规定进行复验,并应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

2.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

3.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形成记录。未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三)轨道交通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

1.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项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的规定。

2.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3.参加轨道交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4.轨道交通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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