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预防林业系统渎职犯罪讲稿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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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灵川大境林业站站长易某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和受贿案

2006年04月26日,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灵川县人民法院对原灵川大境林业站站长易某,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和受贿的有罪判决。2003年11月19日,灵川县林业局安排给大境林业站2150立方米采伐计划,用于思安江水库淹没区林木采伐。当年12月3日,大境乡金竹村委几个涉及淹没区的自然村村长、支书带公章来到大境林业站,时任站长的易某拿出事先拟好的采伐申请报告要求这些村长、支书盖章。当天,易某未经县林业局审批,就按这些申请报告开具了17份林木采伐许可证。至2004年,易某不仅使用上年度大境乡金竹村委某自然村李某抄写的采伐申请报告、还自己撰写了申请报告,凭此出具了8份林木采伐许可证,这些采伐证总共许可采伐林木计3843立方米。易某在开具这些采伐证后,并没有将其发放给那些提出采伐申请的自然村,而是发放给了其他的木材老板。其中,易某在为木材老板石某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过程中,向石某索要人民币12000余元。人民法院审理此案,认为易某身为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森林法规,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致使森林资源遭到破坏,期间还有索贿行为,已经构成了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和受贿罪,判处其执行有期徒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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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农荣景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案

农荣景,广南县南屏镇林业站站长。2005年9月23日,农荣景以自用材的名义办理了林木采伐许可证,造成林木被滥伐100立方米,。 2006年12月20日,农荣景被判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3、犯罪主体,是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所谓林业主管部门,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主管本地区林业工作的机构以及国务院的林业主管部门。

4、主观方面,行为人对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违反规定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行为是故意的,对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结果则既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㈣、本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407条的规定,犯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

一、本罪的刑法规定

第四百零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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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本罪的立案标准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案件不移交的;

2、不移交刑事案件涉及3人次以上的;

3、司法机关提出意见后,无正当理由仍然不予移交的; 4、以罚代刑,放纵犯罪嫌疑人,致使犯罪嫌疑人继续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5、行政执法部门主管领导阻止移交的;

6、隐瞒、毁灭证据,伪造材料,改变刑事案件性质的; 7、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牟取本单位私利而不移交刑事案件,情节严重的;

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本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一)概念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是指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监察等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构成特征

1、犯罪客体,是侵害了行政执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司法机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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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为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情节严重的行为。行政执法机关在对行政违法行为处理过程中,对于已经涉嫌构成犯罪的,需要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案件,依法应当按照案件管辖的规定移交司法机关办理。对此,国务院和国家有关机关曾发布规范性文件予以规定。2001年7月9日公布了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2001年12月3日公布了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为进一步强化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工作,2004年3月18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安部《关于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工作联系的意见》。为适应实际工作的需要,2006年1月26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安部、监察部《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上述规范性文件对于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

①徇私舞弊,在这里主要指捏造、隐瞒事实,伪造、隐匿证据,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②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是指明知他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当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但却不移交司法机关而故意使犯罪嫌疑人逃避刑事追究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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