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程序及法律法规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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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提供的安置房,被拆迁农户所得的拆迁补偿以及政府补贴等补偿总和应能保障其选购合理居住水平的房屋。

目前我市对集体土地合法房屋的拆迁实行以下三种方式之一进行安置。

1、货币补偿(不得重新安排宅基地)。

2、公寓房安置(原有的合法房屋按重置价进行补偿),购房价格按优惠价格给予购买。

3、回建宅基地安置。被拆迁的房屋实行重置价补偿。 4、强制拆迁

(1)征收部门与被迁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间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由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拆迁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拆迁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3)拆迁人未按裁决意见向被拆迁人提供拆迁补偿资金或者符合国定质量安全标准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不得实施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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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拆迁。

(4)实施强制拆迁证据保全时,公证机关应通知被拆迁人到场。如其拒不到场,公证员应在笔录中记明。

(5)实施强制拆迁房屋中有物品的,公证员应当组织对所有物品逐一核对、清点、登记,分类造册。并记录上述活动的时间、地点,交两名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在场人员核对后,由公证员和在场人在记录上签名。被拆迁人拒绝签名的,公证员应在记录中记明。

(6)物品清点登记后,凡不能立即交与被拆迁人接收的,公证员要监督拆迁人将物品存放在其提供的仓库中,并对物品挂签标码,丢失损坏的,仓库保管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社会保障

具有本市常住农业户籍,因本农户所承包或使用的集体土地被政府依法征收后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份土地(人均剩余耕地面积不足0.3亩),依靠土地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的,且在征地时具有16周岁以上的农业人口。

按照统筹城乡就业的要求,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就业服务体系,享受城镇就业和再就业扶持对象。

按照低门槛、广覆盖,整体纳入的原则,优先解决被征地农民,培训就业、养老、医疗保障体系。

1、培训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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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展职业培训。

2、对有就业愿望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就业服务体系。 3、鼓励被征地农民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享受民营企业优惠政策和自主创业的税费。

4、用地单位优先招用被征地农民。

5、对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 6、安排公益性岗位。 2、养老保障

参加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分为两类,一是男年满16周购未满60周岁,女满16周岁未满55周岁的列为参保人员,二是男满60周岁以上,女满55周岁以上的,列为养老人员。

被征地时,年满16周岁至45周岁以下的被征地农民,在被征地时先一次性按不同的缴费年限缴纳养老保险费,45周岁以上的一次性缴纳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为被征地时上年度全县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比例为20%。

被征地农民一次性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个人和集体负责60%,财政负责40%的比例共同负担。

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被征地农民,按其实际缴费基数的8%,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符合条件的补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个人向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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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村(居)委会初审。 (三)报镇人民政府审核。

(四)审核同意后,在被征地农民所在地的村(居)委会公示7天。

(五)公示7天后,无异议的,报征地部门核准。 (六)报被征地农民所在地的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参保登记手续。

3、医疗保险

被征地农民可根据自己的实际选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被用人单位录用的随同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4、最低生活保障

把符合享受城镇低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和纳入城市低保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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