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基本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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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抚恤待遇

等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豫人社养老[2013]44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3.12.18 【实施日期】2013.12.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

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抚恤待遇等问题的通知 (豫人社养老[2013]44号 2013年12月18日)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参保各单位:

2011年7月1日实施的《社会保险法 》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在国家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死亡待遇的具体政策出台之前,为维护参保人员的正当权益,保持政策平稳衔接,现就调整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1 / 2

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抚恤待遇等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参保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费)和一次性抚恤金仍按《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等问题的通知 》(豫劳社养老〔2007〕36号)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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