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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第一条 定义和解释

本合同条款下述定义和解释仅限于本合同使用。

1.1 工程:是指由国家投资、地方筹资、社会配资、利用外资以及其它投资方式建设的工程。

1.2 甲方:是指本合同条款中指明的执行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的单位,或其指定的负责管理建设项目的代表机构,以及取得该双方(单位)资格的合法继承人。本合同的甲方为合同专用条款中指明的法人。

1.3 乙方:是指其投标书已为甲方所接受,并与甲方签订了合同协议书承担本合同工程咨询、勘察、设计的单位,以及取得该当事单位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不包括该当事单位的任何受让人(除非甲方同意)。若乙方为联合体,则乙方也包括联合体各成员单位。本合同的乙方为合同专用条款中指明的中标单位。

1.4 分包人:是指经甲方批准,具有相应资质,承担合同中非主体、非关键性工程的单位。

1.5 项目负责人:是指由乙方书面委托的负责本合同工程咨询、勘察、设计的组织管理者。

分项负责人:是指由项目负责人提名,乙方批准的各专业工程咨询、勘察、设计负责人。 1.6 合同: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咨询勘察设计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合同条款、合同附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相关合同组成文件。

1.7 咨询、勘察、设计技术标准与规范:是工程咨询、勘察、设计工作的依据,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和住建部、发改委等主管部门关于市政公用工程咨询、勘察、设计方面的现行标准、规范、规程、定额、办法、示例等,以及甲方有关工程咨询及勘察设计的书面要求。

1.8 咨询:指项目前期工作阶段的工程咨询。咨询人应遵循独立、科学、公正的原则,按合同的规定运用工程技术、科学技术、经济管理和法律法规等多学科方面的知识和经验,为甲方的工程建设项目决策提供智力服务,包括项目建议书编制和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等咨询服务。

设计: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

勘察: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进行有关工程测量、工程物探、地质与水文地质勘察、专项勘察等,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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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

1.9 设计文件:是指乙方按国家相关工程制图标准、国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等国家强制性标准条文和现行的工程建设标准设计规范(规程)提交的设计产品,包括方案设计文件、初步设计文件(含概算)、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招标图纸、工程数量表及按合同规定应提供的其他文件等。

1.10 不可抗力:指甲方与乙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11 甲方风险:因不可抗力或应由于甲方单方承担责任而产生的风险。

1.12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 1.13 时间:本合同所指时间均为北京时间。

1.14 合同总价:指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乙方按合同规定完成所有工作内容,提供所有工作成果和后续服务应得到的支付价款总额。

1.15 书面通知:除另有规定外,在本合同中所指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发出或发布的任何通知,或予以批准、确认、认证,或表示同意、否定,或做出决定、任命,或提出要求和意见等均应是书面(仅限于书面文件)的,都不应被无理扣压或拖延。收件方应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

1.16咨询/勘察/设计缺陷:指乙方在咨询/勘察/设计时完全由于自身原因造成所进行或完成的工作存在瑕疵、错误等问题。

1.17工程缺陷责任期:指工程施工承包人按照其与甲方的施工合同中约定的施工承包人承担工程缺陷修复义务的期间。

1.18 规模调整或变更:经委托方书面同意的,有关本工程面积、设计等发生调整或变更。

第二条 一般责任和义务

2.1 工程咨询及勘察设计进度计划的提交:乙方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应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根据合同中约定的各项工作内容及时间安排,向甲方提交详细的工作进度计划,以及为完成本计划而建议采用的措施和说明,经批准后作为甲方控制工程咨询、勘察、设计进度的依据。

2.2 安全、保卫与环境保护:乙方在进行外业工作时,应采取相应的安全、保卫和环境保护措施,如乙方未能采取有效的措施,而发生的与外业工作活动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赔偿、诉讼费用及其它一切责任应由乙方负责。

2.3 保险:乙方为实施本项工程,应参加甲方风险以外的其它有关的雇主责任保险,以使本项工程顺利进行。合同签订后15日内,乙方须把购买的本工程单项保险单或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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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工程保险单(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本合同勘察/设计费用的2倍)报甲方备案,否则,甲方有权延期支付勘察设计的费用。

2.4 道路维护:乙方在进行外业作业时,如造成原有道路和桥梁的损坏或损伤而引起的一切索赔、赔偿、诉讼费用和其他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2.5 附着物保护:乙方在进行外业作业时,应尽量保持路线经过范围内地上附着物的完好,如造成损坏而引起的一切索赔、赔偿、诉讼费用和其他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七条 违约与赔偿

7.1甲方的违约

(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于甲方需要提前完成咨询、勘察、设计工作而导致增加的人员和费用,应另行协商。

(2)甲方未按合同规定支付费用且未向乙方说明原因的,应偿付逾期的违约金。偿付办法与金额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 7.2 乙方的违约

(1)乙方私自将工程咨询或勘察设计任务转包或分包的,甲方将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同时,乙方应按照合同总价50%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乙方未按照国家相关部委现行的强制性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工程咨询、勘察、设计,或未根据勘察成果资料进行工程设计,或乙方在设计文件中指定或变相指定材料或设备生产厂商、供应商的,乙方向甲方承担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

(3)乙方未能按期提交咨询、勘察、设计各阶段成果文件的(甲方原因延长期限的除外),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延期超过15天时,支付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延期超过30天时,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4)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私自更换投标书中承诺的主要人员。违反本款规定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具体标准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

(5)甲方将建立履约评价体系,并定期对乙方投入到本合同工程的人员进行考核,如果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则甲方有权以书面形式提出更换要求,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的7天内,派出具有同等资历的人员替换。

第八条 知识产权

8.1甲方对本合同项目拥有工程咨询成果文件、勘察成果文件、设计成果文件的版权。甲方有权为本工程之目的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事先不需要取得乙方的许可。甲方对乙方提交本工程所有的资料及工作成果拥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复制或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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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乙方就本工程在工程咨询或勘察设计上使用的或准备采用的任何专利、版权、设计商标或名称及其它受保护权利的都必须取得合法的授权,所产生的有关费用应由乙方承担。

如乙方由于在工程咨询或勘察设计上使用的或准备采用的任何专利、版权、设计商标或名称及其它受保护权利的行为而引起的所有索赔和诉讼的费用都应由乙方承担。此外,乙方还应承担由此导致甲方相关的经济赔偿、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公证费及其它开支、费用。

上述应由乙方承担的所有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十条 履约评价及奖励

为了保障本合同的顺利、高效、质量履行,甲方将对乙方的全程履约表现和工作成果进行评价,其目的是对乙方保质保量的工作予以肯定,对乙方客观存在的问题进行处理,公平奖惩。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任何争议、纠纷,或因违反、终止本合同而引起的对损失赔偿的任何争议,双方应事先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按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解决。

第十四条 其它约定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及其雇员不应接受本合同规定以外的与本工程有关的利益和报酬;乙方不得参与与甲方的利益有冲突的任何活动。

第十五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

15.1 合同的生效

合同协议书自双方签字盖章后所有合同文件生效。

15.2乙方无正当理由未完成咨询、勘察、设计工作时,甲方向乙方发出未尽义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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