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颁布《中国船舶报告系统管理规定》的通知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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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颁布《中国船舶报告系统管理规

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船舶

【发文字号】海通航字[2001]215号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发布日期】2001.04.13 【实施日期】2001.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颁布《中国船舶报告系统管理规定》的通知

(海通航字[2001]215号 2001年4月13日)

各有关单位:

为提高搜救效率,保障海上人命、财产安全,我国投资建设了用于保证船舶安全的“中国船舶报告系统”。该系统软、硬件的编制和安装工作已经完成,将于2001年6月1日试开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保证中国船舶报告系统的有效运行,我局制定了“中国船舶报告系统管理规定”似下简称“规定”,现予颁布,请遵照执行。同时根据“规定”,我局起草了“中国船舶报告系统”(CHISREP)船长指南(以下简称“船长指南”),供执行“规定”时参考。 1 / 4

二、我局已委托上海海事局印制了“规定”和“船长指南”单行本,请各海事局及相关

单位统计本地区或本单位需求数量,于5月1日前将需求数量报上海海事局。 三、各海事局要做好中国船舶报告系统开通前、后的宣传工作负责将“规定”和“船长指南”发放到相关船舶或单位;督促“规定”中的强制参加船舶加入船舶报告系统,并将船舶是否加入中国船舶报告系统作为船舶安全检查的内容之一,严格检查;同时做好鼓励非强制参加船舶参加中国船舶报告系统工作。

四、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船舶代理人要积极向有关船舶宣传中国船舶报告系统,敦促船舶遵守“规定”,按“船长指南”有关规定参加中国船舶报告系统。

五、各海上搜救中心、船舶报告管理中心、各用户端站和报告接收站的有关工作人员要恪尽职守,对违反“规定”造成后果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上海海事局联系电话:21-65078144,65073273。传真:21-65689469。 附件:一、中国船舶报告系统管理规定(试行) 二、中国船舶报告系统(CHUSREP)船长指南 附件一:

中国船舶报告系统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保证中国船舶系统的有效运行,提高搜救行动的效率,保障海上人命、财产的安全,保护海洋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船舶报告系统是指船舶使用规定的报告格式和程序向中国船舶报告管理中心报 2 / 4

告,各海上搜救中心应用报告信息对遇险船舶组织救助的一种制度。中国船舶报告系统

由中国海上搜救中心、船舶报告管理中心、区域海上搜救中心、报告接收站和参加中国船舶报告系统的船舶组成。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中国船舶报告系统的主管机关。各级海事机构须检查、敦促符合强制参加中国船舶报告系统的船舶参加中国船舶报告系统,并向志愿参加船舶宣传中国船舶报告系统。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代理人须督促船舶遵守本规定参加船舶报告系统。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其他国家领海和内水以外的北纬9°以北,东经130°以西的海域,以下称“中国船舶报告区域”。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航行在中国船舶报告区域内的下列船舶:

(一) 航行在中国船舶报告区域内,且航行时间超过6小时的下列船舶,必须加入中国船舶报告系统:

一) 航行于国际航线300总吨及以上的中国籍船舶; 二) 航行于中国沿海航线1600总吨及以上的中国籍船舶;

三) 2005年1月1日后航行于中国沿海航线300总吨及以上的中国籍船舶;

(二) 中国政府鼓励外国籍船舶和本条(一)款规定以外的中国籍船舶志愿加入中国船舶报告系统。

加入中国船舶报告系统的船舶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六条 加入中国船舶报告系统的船舶应当按照《中国船舶报告系统船长指南》中规定的 3 / 4

报告方式、种类、格式、内容和要求进行报告。《中国船舶报告系统船长指南》由中华

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制定并颁布实施。

第七条 报告接收站负责接收船舶报告信息,保证及时、准确地将接收到的船舶报告信息提供给船舶报告管理中心,或能够被船舶报告管理中心及时、准确地采集。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代理人应通过有效的通讯方式,及时、准确地向船舶报告管理中心提供船舶报告信息。

第八条 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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