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金融债券项目操作手册(无附件)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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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发行人公司章程或章程性文件规定的权力机构的书面同意文件,金融债券发行一般需要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并附相关法律意见书;

(5)银监会出具的《中国银监会关于次级债券的批复》; (6)金融债券发行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7)发行人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及附注以及最近一期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和利润表);

(8)发行章程(定向发行时提供,公开发行时不提供); (9)发行公告; (10)募集说明书;

(11)承销协议(在招标承销方式下是发行人与承销团成员签署的承销主协议,在协议承销方式下包括发行人与代表承销团的主承销商签署的承销协议,主承销商与其他承销团成员签署的承销团协议),需提供各方加盖过单位公章和法人章的协议文本;

(12)承销团协议,需提供加盖过主承销商、联席主承销商(如有)和承销团成员单位公章的协议文本,各方同时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和机构证明文件(金融许可证、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保险公司法人许可证);

(13)发行人近三年主要监管指标数据;

(14)发行人关于本期债券偿债计划及保障措施的专项报告;

(15)对于公开发行的金融债券,提供信用评级机构出具的金融债券信用评级报告及有关持续跟踪评级安排的说明;

(16)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17)担保协议及担保人资信情况说明(如采用担保方式发行); (16)发行人和各中介服务机构出具的承诺函;

(17)各类备查文件,包括发行人和各中介服务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机构证明文件(金融许可证、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保险公司法人许可证),信用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相关人员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等;

(18)主承销出具的尽职调查报告。

第四条 金融债券完成地方人行的审查以地方人行出具的《初审意见》为依据。

第五节 人总行报批

第一条 在获得发行人所在地人民银行的《初审意见》后,项目经理应协助发行人将《初审意见》连同报送地方人行的全套申请材料一套正本、一套副本及两张刻有所有报送材料的PDF电子文件(其中主要财务数据、监管指标等还应提交EXCEL 格式电子版文件)的光盘上报至人总行。

第二条 人总行审批阶段,项目经理应定期与审批人员沟通,了解项目审批进度情况,并根据人总行的要求协助发行人修改完善申请材料。

第三条 金融债券完成人总行的审批以人总行出具的《中国人民银行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为依据。

第六章 发行备案

第一条 在获得人总行《中国人民银行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后,投资银行部、金融市场部(上海分部)应与发行人就发行时间达成一致并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金融债券发行工作。

第二条 在每期金融债券发行前至少提前5 个工作日,项目经理应协助发行人将下列材料计一套原件、两张刻有所有报送材料的PDF电子文件(其中主要财务数据、监管指标等还应提交EXCEL 格式电子版文件)的光盘向人总行金融市场司进行备案:

(1)金融债券备案登记表;

(2)中国人民银行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3)募集说明书; (4)发行公告或发行章程;

(5)发行人关于本期债券偿债计划及保障措施的专项报告;

(6)信用评级机构出具的金融债券信用评级报告及有关持续跟踪评级安排的说明。

第三条 在备案之前,项目经理应询问发行人是否发生下列情况;如果发生下列情况之一,项目经理应协助发行人在向人总行报送备案文件时进行书面报告并说明原因:

(1)发行人业务、财务等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2)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3)控制人变更;

(4)发行人作出新的债券融资决定;

(5)发行人变更承销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或信用评级机构等专业机构;

(6)是否分期发行、每期发行安排等金融债券发行方案变更; (7)其他可能影响投资人作出正确判断的重大变化。

第四条 在征得人总行金融市场司审批人员口头允许后,项目经理方可协助发行人开展金融债券的簿记发行工作。

第五条 金融债券发行方案经过人总行同意及信息披露后不得随意变更。若发生可能影响债券发行的重大事件而确需变更的,项目经理应及时协助发行人向人总行书面报告,经人总行同意后方可变更发行方案,同时应对外公布变更原因及变更后的发行方案,并提示投资人查看。

第七章 信息披露和簿记发行

第一条 本手册所指的金融债券发行方式,特指簿记建档方式。对于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债券发行系统发行的债券,应遵循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招标发行管理细则》(银办发【2011】128号)的有关要求以及中央结算公司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 发行文件的信息披露工作由投资银行部主要负责。

簿记建档工作由金融市场部(上海分部)负责,投资银行部配合,簿记建档包括发布《申购区间与申购配售说明》,招投标程序,招投标结果登记和公告。簿记建档工作中的文件由金融市场部(上海分部)编制,对于涉及到的信息披露等问题,由投资银行部协助落实。簿记建档工作中相关文件的原件由金融市场部留存,同时投资银行部应留存全套复印件。

第三条 金融债券的招标发行要求可参考交易商协会对于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发布的《银行间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规范指引》。

第四条 在金融债券发行之前,投资银行部应协助发行人做好在中央结算公司的发行账户开立事宜。

第五条 对于公开发行的金融债券,应通过中国债券信息网和中国货币网发布相关发行文件;对于定向发行的金融债券,应根据《募集说明书》和《发行章

程》的相关约定,向定向投资人披露相关发行文件。

第六条 在公开披露金融债券发行信息的同时,项目经理应将募集说明书(一份原件、一份复印件)送达至中央结算公司发行服务部(联系人:王子扬,电话:010-88170502)。

第七条 对于公开发行的金融债券,项目经理应通过中国债券信息网的“债券信息自助披露系统”和中国货币网的“信息披露上传”模块上传发行文件,信息披露至少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在当日上午10:00前披露信息属一个工作日)。

第八条 公开发行应披露的文件包括: (1)中国人民银行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中国银监会关于次级债券的批复; (3)募集说明书; (4)发行公告或发行章程;

(5)发行人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及附注以及最近一期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和利润表);

(6)债券信用评级报告及跟踪评级安排; (7)法律意见书;

(8)偿债计划及保障措施的专项报告;

(9)担保协议及担保人资信情况说明(如采用担保方式发行);

(10)申购区间与申购配售说明(可晚于其他文件披露,但应至少在簿记建档前一个工作日披露),相关格式可参加附件二《次级债券申购区间与申购配售说明》。

第九条 最迟在信息披露阶段,投资银行部、金融市场部(上海分部)应与发行人共同确定发行利率区间,并最好签署《簿记利率区间确认书》。

第十条 簿记建档之前或簿记建档当日,金融市场部(上海分部)应要求发行人提供《划款通知单》,作为募集资金到账后的划款依据。

第十一条 簿记建档日,金融市场部(上海分部)应与中央结算公司托管部联系,取得本期金融债券发行的债券简称和债券代码。

第十二条 簿记建档日,金融市场部(上海分部)应在收集所有承销团成员申购要约及承销团成员基本信息表的基础上,根据招标规则,确定实际发行额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