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和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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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城镇保障性住

房建设和管理的意见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房屋住宅建设 【发文字号】内政发[2013]70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13.07.25 【实施日期】2013.07.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的意见

(内政发〔2013〕70号 2013年7月25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区城镇住房保障体系,有效解决保障性住房建设面临的问题,切实满足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1〕45号)、原建设部等九部门《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原建设部等七部门《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1 / 3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改革和制度创新,进一步完善我区城镇住房保障制

度,建立健全以公共租赁住房为基本形式的、能够适应不同家庭住房支付能力差异性保障需求、以先租后售、租售并举为特征的保障性住房供应体系。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在不断加大政府财政投入的同时,注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完善引入商业化操作的配套政策,有效解决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筹集问题,逐步形成可持续的保障性住房投资、建设、运营和管理新机制。

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要坚持从我区区情出发,满足基本住房需要;坚持经济、适用、环保,确保质量安全;坚持分配过程公开透明,分配结果公平公正;坚持规范管理,合理确定保障性住房的保障范围、保障方式和保障标准。 二、积极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

保障性住房建设和运营坚持政府主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在政府主导下积极引入市场机制,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保障性住房既可以由政府直接投资建设,也可以由社会机构和企业投资建设,遵循“谁投资、谁持有、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

(一)政府直接投资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应由政府指定的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承担。政府指定的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既可以是公益性事业单位也可以是非盈利性社会组织,由政府向其注入一定资金,并通过整合政府持有产权的保障性住房及土地等其他资产,使其具备一定的融资能力,承担保障性住房资金筹措及房源筹集、管理、维护和运营工作,在通过市场化运营有效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同时,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政府与企业或其他机构共同出资建设保障性住房,政府可采取贴息、注入资本金、土地作价入股、允许配建一定比例商业用房等支持性措施,引导和鼓励企业及社会力量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

(三)其他主体独立投资筹集的保障性住房,由投资人或其委托的机构负责管理和营运,在严格执行保障性住房相关政策的前提下,可享受保障性住房建设税费减免等相关 2 / 3

优惠政策。

(四)为进一步加大保障性住房的筹集力度,可以在商品房项目中配建一定数量的保障性住房。以配建方式建设保障性住房的,配建套数、建设标准、套型结构等内容应当作为商品房开发项目取得建设用地的前置条件,并纳入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三、加快各类保障性住房的并轨管理

通过实行“租补分离、分类补贴”,实现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并轨管理运行。各地区要按照被保障家庭收入情况制定分类补贴标准。政府和用人单位按分类标准向被保障家庭发放补贴资金。保障性住房的经营者按市场租金或略低于市场租金的标准向被保障家庭收取租金,并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原则上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低保家庭的租赁补贴由政府承担;其他低收入家庭房租水平超过家庭月收入30%的部分,由所在单位和企业承担。

各地区要加快建立以公共租赁住房为基本形式的城镇居民住房保障体系,可根据本地区的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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