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细则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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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后,按规定补划个人账户,欠费期间经登记备案的住院医疗费准予报销,滞纳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因素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医保费确有困难的,可向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缓缴手续,经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后方可缓缴,但缓缴期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缓缴期满仍未缴纳的,按欠缴职工医保费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合并或者分立,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实行租赁、承包经营等事项的,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必须承担原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医疗保险责任,继续缴纳职工医保费,补缴欠缴的职工医保费及滞纳金。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因宣告破产、撤销、解散及其他原因终止的,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清偿欠缴的职工医保费,并按当年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为在职职工缴足1年的职工医保费; 按当年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为达不到规定缴费年限的退休人员一次性缴足差额职工医保费。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实施前按照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参加医疗保险完善医疗保险制度的通知》(〔2007〕31号)第三条规定,以及规定出台前,破产企业退休人员一次性计提职工医保费的,不再补缴职工医保费,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四章 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第二十四条 参保人员最低缴纳职工医保的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以下简称最低缴费年限)为男满30年、女满25年,其中最低实际缴费年限为15年。

自医保制度实行起连续缴费的参保人员,退休时实际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以当地医保运行年限为最低实际缴费年限。 参保人员缴纳职工医保费的年限(以下简称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前符合国家规定的工龄。实际缴费年限是指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后实际参保缴费时间。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故不能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可继续按照在职职工身份缴纳职工医保费,也可转为城镇居民基本医保。

第二十五条 参保人员在年度内按法定程序办理退休的,用人单位或代理机构须填报《邯郸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缴费年限核定表》,凭参保人员退休审批手续、社会保障卡及时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在职转退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手续,自办理医疗保险在职转退休手续后,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不再缴纳职工医保费。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实施前已参保的退休人员,未达到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的,应一次性补足所差年限的职工医保费。有单位的,由单位按本人上年度基本养老金的6.5%一次性

补缴;灵活就业人员由个人按全省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5%一次性补缴。养老金低于市社会平均工资60%的按市社会平均工资60%计算。补缴的职工医保费不补划个人账户,全部划入统筹基金。不能一次性补足的,可按以上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继续缴费并享受相应待遇,直至达到最低缴费年限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本细则实施前参保实施后退休的参保人员,退休时未达到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的,应一次性补足所差年限的职工医保费。有单位的,由单位按本人办理在职转退休时的缴费基数和单位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灵活就业人员由个人按办理在职转退休时的缴费基数和单位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补缴的职工医保费不补划个人账户,全部划入统筹基金。不能一次性补足的,有单位的,可继续按在职人员身份缴费并享受相应待遇,灵活就业人员由个人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费并享受相应待遇,直至达到最低缴费年限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实施后新参保单位参保时的已退休人员,须按照缴费年限的规定,由所在单位按参保时的缴费基数和单位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所差年限的职工医保费。不能一次性补足的,可按在职人员身份缴费并享受相应待遇,直至达到最低缴费年限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补缴的职工医保费不补划个人账户,全部划入统筹基金。

第二十八条 市级统筹前参保人员在市本级和各县(市、区)参保的缴费年限与市级统筹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外地调入本市人员在外地的职工医保缴费年限按视同缴费年限与调入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军队退役人员的服现役年限视同参保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第五章 灵活就业人员缴费

第二十九条 灵活就业人员(含失业人员)可按照“统账结合”方式参保,职工医保费由个人按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9.5%缴纳,建立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也可按照“单建统筹”方式参保,按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5%缴纳,只建立统筹基金,不建立个人账户。

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职工医保费可通过其寄存档案的代理机构代收代缴,也可到医保经办机构自行缴纳。

第三十条 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医保并按时足额缴纳医保费的,从首次缴费起满6个月后享受城镇职工医保待遇。

第三十一条 灵活就业人员确定按照“统账结合”或“单建统筹”方式参保后,年度内不得变更。需要变更参保方式的,可在缴纳下年度职工医保费时,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一)由“统账结合”变更为“单建统筹”的,办理变更手续后,从下年度起按5%的比例缴费,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