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浮动抵押权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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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浮动抵押权?

■问题摘要

大陆《物权法》公布后,听说在抵押权方面增设了动产浮动抵押权,不知其内容为何?对台商融资有何帮助?请惠予回答。

■谘询解答

一、 所谓动产浮动抵押,是指债务人以其现有的和将有的动产为其债务提供担保,该项担保的动产处于浮动而非固定的状态,直至债务到期不能清偿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确定时点的动产优先受偿的制度。大陆《物权法》第181条:「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就是浮动抵押的规定。依此规定观之,浮动抵押的担保主体限于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农业生产经营者,不包括消费者个人;浮动担保的资产限于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及产品等动产,不包括不动产;至于融资的用途主要限于解决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流动资金之不足,不宜适用于消费、按揭、信用卡、中长期项目等融资。

二、 大陆《物权法》第189条第1款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动产设定浮动抵押的,应当在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管理部门办理登记;该项浮动抵押权自抵合同生效时设立,此与交通运输工具、在建船舶、在建航空器相同,并非自登记时设立抵押权,换言之,登记不是浮动抵押权的生效要件,而是对抗要件,即未经登记,仅发生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法律效果。

三、 大陆《物权法》第189条第2规定,设定动产浮动抵押权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换言之,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

营者,虽然以其现有的或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动产设定了浮动抵押权,但抵押权人仍可将该抵押的原材料投入生产成品,也可以卖出抵押的成品,抵押财产确定前企业卖出的财产不追回,买入的财产则作为抵押财产,足见浮动抵押设定后,抵押的财产不断发生变化(浮动),只有在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才结束浮动而告确定:

(一)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实现;

(二)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三)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四)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第196条)。

因此在浮动抵押期间,抵押人处分抵押财产也不必经过抵押权人的同意,这种担保融资方式拓宽了中小企业的融资管道,有利于促进企业融资,且不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及商业活动,此种立法值得称许,更值得中小企业广为利用。不过,由于浮动抵押财产的浮动性、不确定性,银行在承作此种融资贷款时,势必加强浮动抵押的风险管理,值得抵押人注意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