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合作框架协议 联系客服

发布时间 : 星期一 文章融资合作框架协议更新完毕开始阅读276c9dfc6094dd88d0d233d4b14e852458fb3987

融资合作框架协议

甲 方: 注册登记号: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乙 方: 注册登记号: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按照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就合作利用银行贷款进行项目投资合作涉及的相关事宜,经充分协商订立本协议,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甲乙双方在此陈述并保证:

1、甲方是依法成立的公司,公司主体合法有效存在,甲方为本次融资借款提供的担保也符合国家法律规定。

2、乙方是依法成立的公司,公司主体合法有效存在,公司名下位于XX地区的XX矿已取得采矿证,XX矿开采手续已办理齐全,能够以该矿作为抵押向银行融资借款。同时,乙方在此保证,乙方或其关联企业在XX地区承包业主单位XX公司名下、位于XX地区的新建废弃矿渣(山)及污染损毁土地综合开发利用项目。

第二条 甲乙双方合作内容

甲乙双方合作内容:通过乙方努力,以甲方名义通过银行融资解决合作双方项目

1

资金需求。 第三条 合作原则

甲乙双方充分发挥各自优势,按照共享借款、共担利息,共担风险原则展开合作。 第四条 合作方式

甲乙双方分步合作,共享银行融资。

(一)甲乙双方第一步合作。以甲方名义并以甲方关联资产提供担保措施向银行借款1.8亿元人民币。具体合作方式如下:

1、第一步合作方式为以甲方作为借款主体,并以甲方关联企业XX矿作为担保措施向XX银行借款不低于【】亿元;乙方负责与XX银行的协调与沟通,取得银行上述借款。

2、鉴于甲乙双方在本次银行融资提供的相互支持,双方在此确认对本次融资款由双方共同使用。在甲方取得本次银行融资款后,同时在甲方对乙方所拥有的XX矿及相关企业包括但不限于山西煤矿等项目进行尽职调查且乙方对使用本次融资款提供有效担保措施后,甲方应从本次银行融资款中向乙方划转借款【】万元用于XX矿项目开采需要;同时,甲方可根据尽职调查情况确定对xx综合开发利用项目承包进行联合投资,具体投资额度及投资合作方式双方可另行协商签署投资合作协议。

3、甲乙双方在此约定,关于乙方使用上述借款时,甲乙双方以符合国家现行法律规定的要求和程序设计款项划转流程,签署相关协议,确保签署的相关协议合法有效。

4、甲乙双方同意按各方在实际使用上述借款后按银行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并承担合同约定的相应责任包括担不限于违约金和滞纳金等违约责任。 (二)甲乙双方第二步合作方式,以乙方作为借款主体,以乙方名下XX矿提供抵押担保向银行融资借款不低于【】亿元人民币。乙方在本次融资款中首先用于清偿其在上述第一步融资合作中使用的款项及相关费用。余下款项由双方按比例分配使用。

第五条 鉴于甲方以其自有资产向银行贷款提供抵押担保,乙方在使用上述融资款时,乙方同意提供的反担保方式为:

2

(一)乙方以其持有XX矿公司的股权或资产或关联企业的资产为乙方本资融资用款提供反担保。

(二)乙方相关实际投资自然人及投资的关联企业为乙方本次融资用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 第六条 债的追偿

若发生甲方代为偿还贷款,甲方有权采取一切合法、有效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合法行使反担保权利向乙方及其反担保人追偿为其代偿的债务。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 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一项条款均被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承担因自己的违约行为而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二) 若甲乙双方任一方在使用以对方名义融资借款后违反本协议任一条款,或不按融资协议约定偿还贷款,则须向另一方承担用款金额10%的违约金,若因此导致对方的抵押财产被执行,或由银行借款方代为偿还的,银行借款方有权向另一方进行追偿,要求赔偿损失。

(三) 若守约方通过诉讼方式向违约方或违约方的关联企业主张权利时,则违约方须按主张债权总金额的10% 承担违约金。

(四) 如因一方行为侵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该方应负责处理并承担所有责任。因此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该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五) 本协议所称之损失包括实际损失和协议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诉讼或仲裁费用、以及合理的调查费、律师费等相关法律费用。 第八条 不可抗力

(一) 本协议中“不可抗力”,指不能预知、无法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战争或商事惯例认可的其他事件。

(二) 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一方在履行其在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的过程中遇到障碍或延误,不能按规定的条款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的,遇到不可抗力的一方(“受阻方”),只要满足下列所有条件,不应视为违反本协议:

1. 受阻方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是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直接造成的,

3

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前受阻方不存在迟延履行相关义务的情形; 2. 受阻方已尽最大努力履行其义务并减少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给另一方造成

的损失;

3.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受阻方已立即通知对方,并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

后的十五天内提供有关该事件的书面说明,书面说明中应当包括对延迟履行或部分履行本协议的原因说明。

(三) 不可抗力事件终止或被排除后,受阻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并应尽快通知另一方。受阻方应可延长履行义务的时间,延长期应当相当于不可抗力事件实际造成延误的时间。

(四) 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达三十日或以上时,双方应根据该事件对本协议履行的影响程度协商对本协议予以修改或终止。如果一方发出书面协商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双方无法就此达成一致,任何一方均有权解除本协议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 保密

(一) 在本协议签署过程中双方所知悉的对方全部资料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基本信息、经营情况、财务情况、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均应予以保密。 (二) 信息拥有方同意,另一方仅有权在以下情况披露该等信息:

1. 该信息由于信息拥有方的原因而为公众所知;

2. 任何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程序或争议解决程序的要求; 3. 向一方下属机构或项目经办人员披露; 4. 获得信息拥有方同意后披露。

(三) 在任何情形下,本条所规定的保密义务应持续有效。

第十条 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

(一) 本协议的成立、效力、解释、履行、签署、修订和终止以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国法律。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