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工业大学学位论文质量监控办法修订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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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工业大学研究生

学位论文“双盲”评审办法

(学位委员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以下简称学位论文)质量是研究生申请博士、硕士学位的重要依据,是衡量研究生培养质量的重要指标。为适应我校高水平大学建设对研究生培养质量的新要求,进一步把好学位论文质量关,保证学位论文评审的规范性、客观性和公正性,我校研究生学位论文(包括所有申请我校博士学位、全日制硕士学位以及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的学位论文)在答辩前实行“双盲”评审(以下简称盲审),并根据《广东工业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学位论文盲审,即学位论文在评审过程中不出现学位申请者及其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姓名,同时评阅专家信息对学位申请者及其导师保密的评阅方式。

第三条 学位论文在获得导师同意,并通过各二级培养单位(以下统称学院)的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工作由学院研究生教务员负责,审查内容包括学时学分、在学期间发表论文情况、论文格式规范与论文相似性检测等,具体参考《广东工业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后,学位申请人方可提出学位论文评审申请,其申请须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提出。

第四条 各学院应高度重视学位论文盲审工作,各环节应落实专人负责,参与评审的工作人员不得泄露评阅人姓名和单位,不得透露学位论文申请人及其指导教师姓名,以保证评审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学位论文申请人及其导师

不得打听评阅人信息,干扰学位论文评审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 盲审程序

第五条 我校学位论文盲审方式分为学校送审和学院送审两种。学校送审时间安排在每年4月和10月进行;学院送审时间应在符合学校每学期申请学位审核工作的规定时间之内完成,由各学院自主确定。

第六条 学位论文送审统一使用学校的电子送审系统(以下简称送审系统),学位论文申请者应一律通过送审系统提交送审论文电子版。盲审结果必须在答辩前录入送审系统(具体事项请留意每学期学位办发布的《申请学位审核工作通知》)。

第七条 硕士学位论文评审份数为2份,博士学位论文评审份数为5份。同一学位申请者的学位论文均应送往不同的高校进行评阅。

第八条 学校送审工作由学位办具体执行,主要负责博士学位论文的送审,以及专家评审意见回收、统计;学位办收到评阅结果后,将隐去专家信息的评阅意见反馈给学院。

第九条 学院负责对学校盲审论文以外的其他所有论文的送审工作。学院盲审应参照学校盲审的规定,对送审的论文隐去学生和导师姓名,并且送审专家姓名应对学生和导师保密。具体盲审细则由各学院自行制定,各学院制定的细则须报送学位办备案。

第十条 为了鼓励研究生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硕士学位申请者以第一作者发表1篇及以上且以广东工业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的“A”刊论文的,可向学院提出豁免盲审。由研究生本人填写《学位论文免“双盲”评审申请表》且附上佐证材料,经导师同意、学院核实并将其成果一并在校园网公示一周无异议后,

可免盲审,其学位论文的评审由学院自行组织。对于申请免盲审的学生,学院统一收集申请后报送学位办备案。

第十一条 学位申请者及其导师若认为存在学术观点冲突,可以提出盲审过程中需要回避的一所院校。

第三章 学位论文评阅人

第十二条 学位论文评阅人应是我校以外与评审学位论文相同或相关学科的专家,我校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不得担任其所指导研究生的学位论文评阅人。

第十三条 博士论文由学位办选定5名同行专家为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人。选择设有研究生院的高等院校或中国科学院的同行专家,应占较高比例。该评阅人应是博士生指导教师。

第十四条 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由学院自行选择,学术型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应由2名与论文有关学科的具有副教授或相当职称以上的外单位同行专家担任,原则上要求至少有一名是来自设有研究生院的高等院校的同行专家。专业型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中,应有1名相关行业具有高级职称(或相当水平)的专家。

第四章 论文评阅意见处理

第十五条 专家对学位论文的评阅意见确定如下四类结果: A. 同意答辩(75~100分) B.修改后答辩(66~74分) C.修改后原专家复审(60~65分) D. 不同意答辩(低于60分)

第十六条 论文评阅意见有以下四种情况,按照A,B,C,D的优先顺序予以处理:

A.评阅意见有一份为“不同意答辩”的,一般情况下不准许参加本学期答辩,需要对论文进行全面修改,顺延至下一学期再申请学位。若对评阅结果存在异议,可参考第五章学位论文评阅意见异议处理。

B.评阅意见有一份或多份为“修改后原专家复审”的,学位申请人应对论文进行较大篇幅的修改,修改后针对原专家意见给出修改说明,修改结果经指导教师同意后连同修改说明一起送原专家复审。如果复审超过答辩日期导致延迟答辩,由学位申请者自行承担责任。

C.评阅意见有一份或多份为“修改后答辩”,学位申请人应对论文进行修改,修改结果经指导教师同意后参加答辩。

D.评阅意见均为“同意答辩”,则完全满足答辩要求。

第五章 学位论文评阅意见复议申请处理

第十七条 有一份评阅意见为不同意答辩(低于60分)的博士学位论文,若其他专家的评审得分均不低于80分,可以在评阅结果反馈后一周内书面形式向学位办提出复议申请。对提出复议的学位论文,学位办将汇同前其他专家的评阅意见一起,送另一位校外专家复议;否则,修改的论文需半年后再送另一位校外专家评审。

第十八条 有一份评阅意见为不同意答辩(低于60分)的硕士学位论文,若另一位专家的评审得分不低于80分,可在根据送审类别,在评阅结果反馈后一周内以书面形式向学院提出复议申请。对提出复议的学位论文,学院将汇同前两位专家的评阅意见一起,送第三位校外专家复议,以决定是否可以答辩;

否则,修改的论文需半年后再送另一位校外专家评审。

第十九条 由复议造成的毕业答辩工作时间延误等问题,由学位申请者本人承担。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为保证论文评阅人的评阅时间,学位论文评审中应确保论文评阅人有不少于20天的评阅论文时间。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院将根据学位论文双盲送审中产生的“存在问题论文”对相关学位点和指导教师进行奖惩,具体办法将另行发文。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开始试行,此前各类文件中有与本实施办法不符的一律按本实施办法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