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信贷业务基本规程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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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抵质押担保管理; (九)贷款到期处理和信用收回; (十)信贷档案管理。

第三十九条 客户经理按规定进行贷后检查(回访),在CMS中录入个贷业务检查信息,发现重大风险隐患或风险预警信号须按规定及时报告。对一次性还本的经营类业务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对分期还款个贷业务,实行逾期催收检查制度,逾期后按规定及时催收;对低信用风险个贷业务,由一级分行根据需要确定检查频率,重点关注抵质押物情况。已进入诉讼程序的不良个人贷款,在情况未发生变化条件下,不要求固定的检查频率。

个贷业务贷后检查(回访)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借款人是否按照合同约定用途使用信贷资金; (二)借款人的资产、职业、收入、家庭、健康状况等是否有较大变化;

(三)借款人是否有违法行为,是否卷入经济纠纷; (四)担保人保证能力、抵质押物的完整性和安全性是否发生变化,抵质押物的价值是否受到损失,抵质押权是否受到侵害,抵质押物的保管是否符合规定;

(五)经营类业务还应检查借款人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是否正常,主要产品的市场状况是否有较大变化,借款人与其他债权人、债务人的合作关系是否正常等。

第四十条 严格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管理。各级行要按照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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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银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及时进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真实、动态地揭示贷款质量和潜在风险。

第四十一条 到期处理和信用收回。

(一)对采用一次性还本方式的非自助个贷业务,经营行或个贷中心贷后管理岗要在每笔信贷业务到期前20天,采取电话、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发送《贷款到期通知书》等方式通知借款人、担保人及时办理还款手续;

(二)个贷业务原则上不得展期,确需展期的,按新发放贷款审批权限和流程办理;

(三)发生合同约定事项导致信贷业务提前到期的,报经营行行长或副行长(个贷中心负责日常贷后管理的报个贷中心负责人,网点负责日常贷后管理的业务报网点负责人)同意后,向借款人、担保人发出《信贷业务提前到期通知书》,办理相关还款手续。办理自助可循环个贷业务的借款人,可在农业银行核定的最高额度和期限内,根据合同约定自助办理放款还款;

(四)个贷业务不得办理借新还旧,产品设计中包含再融资安排的业务除外;

(五)借款人还清全部信用后,经营机构客户经理应及时到有权登记部门办理抵质押登记注销手续,将抵质押权利凭证交还抵质押人并做签收登记;

(六)对逾期在30天以内的贷款进行短信或电话催收,逾期30-60天发催收律师函,逾期60天以上应通过约见借款人、实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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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收等方式进行催收。对逾期90天以上的和按规定划为可疑类的贷款,采取法律手段清收。

第四十二条 各级行风险经理负责个贷业务风险监控。其主要职责是:

(一)通过CMS进行每日预警,发现风险隐患或风险预警信号,按规定及时报告,督促经营机构限期处理;

(二)对重大风险隐患或风险预警信号进行现场核查; (三)定期(至少每半年)向上级行有关部门、本级行行长和副行长、本级信贷审查审批中心报告所辖行个贷业务风险状况。

第四十三条 二级分行(含)以上个人客户部门对辖内个贷业务负有监督、指导职责,主要包括:

(一)参与组织实施对下级行个贷业务的现场检查,重点检查个贷业务合规性、抵质押权证真实性、抵质押价值的充足性等;

(二)定期分析辖内个贷业务发展状况,撰写分析报告,根据下级行经营管理水平和不同个贷业务品种的风险特征,向本级行分管行长及有关部门提出调整信贷授权、进行业务整顿、暂停业务办理等建议;

(三)对本级行直接审批的单笔大额贷款形成的不良资产或多笔由于共同原因形成的不良资产,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不良信贷资产催收方案,并协助组织实施;

(四)对合作机构与农业银行的合作情况进行检查、评价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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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各级行要按规定建立集中统一的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制度,由县级支行或上级行负责对个贷业务纸质和电子档案实行集中管理,设立个贷中心的行,可由个贷中心集中管理辖内个贷业务档案。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农户小额贷款、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国家助学贷款、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灾区自建房贷款等个贷业务,根据具体业务品种的特点,在客户准入条件及其他管理要求方面需突破本规程规定的,可由单项业务管理办法或相关规定予以明确。

第四十六条 本规程适用于中国农业银行境内经营机构。 第四十七条 本规程由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八条 本规程自二O一O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原《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信贷业务基本规程(试行)》(农银发〔2005〕255号)和《中国农业银行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审查审批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农银办发〔2006〕21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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