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177-2005氢气站设计规范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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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产品氢气的耗量和用氢特点; 2 产品氢气的纯度、杂质含量和压力; 3 氢气回收率;

4 甲醇的储存、输送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5 现场工作条件。

5.0.6 氢气储存方式,应根据下列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1 氢气站规模、用氢设备耗量和使用特性; 2 储氢系统输入压力、供氢压力; 3 现场工作条件。

5.0.7 氢气罐的形式,应根据所需储存的氢气容量、压力状况确定。当氢气压力小于6kPa时,应选用湿式储气罐;当氢气压力为中、低压,单罐容量大于或等于5000Nm3时,宜采用球形储罐;当氢气压力为中、低压,单罐容量小于5000Nm3时,宜采用筒形储罐;氢气压力为高压时,宜采用长管钢瓶式储罐等。

5.0.8 氢气压缩机的选型、台数,应根据进气压力、排气压力、氢气纯度和用户最大小时氢气耗量或用户使用特性等确定。氢气压缩机台数不宜少于2台。连续运行的往复式氢气压缩机应设备用。

5.0.9 氢气灌装用压缩机的型号、排气量,应根据充灌台或充装容器的规格、数量,充装时间和进气压力、排气压力等确定。灌装用氢气压缩机,可不设备用。 5.0.10 当纯化后的氢气灌瓶时,应采用膜式压缩机,并宜设置空钢瓶处理系统,包括钢瓶抽真空设备和钢瓶加热装置。

5.0.11 氢气灌装用充灌台应设两组或两组以上,一组灌装、一组倒换钢瓶。每组钢瓶的数量,应以外销氢气量或灌装用氢气压缩机的排气量、氢气充装时间确定。 氢气灌装用钢瓶集装格通常设两组以上,钢瓶集装格的数量和每格的钢瓶数量,应根据外销氢气量和方便运输或吊装等因素确定。

氢气长管钢瓶拖车的钢瓶规格、数量,应按用户的氢气用量、供应周期等确定。 5.0.12 氢气汇流排应设两组或两组以上,一组供气、一组倒换钢瓶。每组钢瓶的数量,应按用户最大小时耗量和供气时间确定。

5.0.13 氢气站、供氢站内具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宜设起吊设施: 1 站内设备需要吊装时;

2 氢气的灌装、储运采用钢瓶集装格。

起吊设施的起吊重量,应按吊装件的最大荷重确定。 6 工艺布置

6.0.1 当氢气站内的制氢装置、储氢装置等设备为室外布置时,可将氢气站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室外设备视为一套工艺装置。在装置内部,根据氢气生产工艺需要将其分隔为设备区、建筑物区等。

6.0.2 氢气站工艺装置内的设备、建筑物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6.0.2的规定。

6.0.3 氢气站工艺装置内兼作消防车道的道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道路应相互贯通。当装置宽度小于或等于60m,且装置外两侧设有消防车道时,可不设贯通式道路;

2 道路的宽度不应小于4m,路面上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4.5m。

6.0.4 当同一建筑物内,布置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类别的房间时,其间的隔墙应为防火墙。

同一建筑物内,宜将人员集中的房间布置在火灾危险性较小的一端。

6.0.5 氢气站内应将有爆炸危险的房间集中布置。有爆炸危险房间不应与无爆炸危险房间直接相通。必须相通时,应以走廊相连或设置双门斗。

6.0.6 制氢间、氢气纯化间、氢气压缩机间的电气控制盘、仪表控制盘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布置在相邻的控制室内; 2 控制室应以防火墙与上述房间隔开。

6.0.7 当氢气站内同时灌充氢气和氧气时,灌瓶间等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分别设置氢气灌瓶间、实瓶间、空瓶间及氧气灌瓶间、实瓶间、空瓶间; 2 灌瓶间可通过门洞与空瓶间和实瓶间相通,并均应设独立的出入口。

6.0.8 当氢气实瓶数量不超过60瓶时,实瓶、空瓶和氢气灌充器或氢气汇流排,可布置在同一房间内,但实瓶、空瓶必须分开存放。

6. 0.9 在同一房间内,可设置制氢装置、氢气纯化装置或各种型号的氢气压缩机。 6.0.10 当氢气站内同时设有氢气压缩机和氧气压缩机时,不得将氧气压缩机与氢气压缩机设置在同一房间内。

6.0.11 水电解制氢间内的主要通道不宜小于2.5m;水电解槽之间的净距不宜小于2.Om;水电解槽与墙之间的净距不宜小于1.5m。水电解槽与其辅助设备及辅助设备之间的净距,应按技术功能确定。

常压型水电解制氢装置的平面布置间距,应视规格、尺寸和检修要求确定。

6.0.12 氢气压缩机之间的净距不宜小于1.5m,与墙之间的净距不宜小于1.0m。当规定的净距不能满足零部件抽出时,则净距应比抽出零部件的长度大0.5m。 氢气压缩机与其附属设备之间的净距,可按工艺要求确定。

6.0.13 氢气纯化间主要通道净宽度不宜小于1.5m。纯化设备之间及其与墙之间的净距均不宜小于1.0m。

6.0.14 氢气灌瓶间、实瓶间、空瓶间和汇流排间的通道净宽度,应根据气瓶运输方式确定,但不宜小于1.5m,并应有防止瓶倒的措施。

6.0.15 氢气压缩机和电动机之间联轴器或皮带传动部位,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当采用皮带传动时,应采取导除静电的措施。

6.0.16 氢气罐不应设在厂房内。在寒冷地区,湿式氢气罐和固定容积含湿氢气罐底部,应采取防冻措施。

7 建筑结构

7.0.1 氢气站、供氢站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宜为单层建筑。

7.0.2 有爆炸危险房间,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柱承重的框架或排架结构。当采用钢柱承重时,钢柱应设防火保护,其耐火极限不得低于2.0h。

7.0.3 氢气站、供氢站内有爆炸危险房间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的规定,设置泄压设施。

7.0.4 氢气站、供氢站有爆炸危险房间的泄压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泄压设施宜采用非燃烧体轻质屋盖作为泄压面积,易于泄压的门、窗、轻质墙体也可作为泄压面积;

2 泄压面积的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的要求;

3 泄压设施的设置应避开人员密集场所和主要交通道路,并宜靠近有爆炸危险的部位; 4 氢气压缩机间宜采用半敞开或敞开式的建筑物。

7.0.5 有爆炸危险房间的安全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其中1个应直通室外。但面积不超过100m2的房间,可只设1个直通室外出入口。

7.0.6 有爆炸危险房间与无爆炸危险房间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h的不燃烧体防爆防护墙隔开。当设置双门斗相通时,门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2h。 有爆炸危险房间与无爆炸危险房间之间,当必须穿过管线时,应采用不燃烧体材料填塞空隙。

7.0.7 有爆炸危险房间的门窗均应向外开启,并宜采用撞击时不产生火花的材料制作。 7.0.8 氢气灌瓶间、空瓶间、实瓶间和氢气汇流排间,应设置气瓶装卸平台,其宽度不宜小于2m,高度应按气瓶运输工具高度确定,宜高出室外地坪0.6~1.2m,气瓶装卸平台,应设置大于平台宽度的雨篷,雨篷及其支撑材料应为不燃烧体。 7.0.9 氢气灌瓶间内,应设置高度不低于2m的防护墙。

氢气灌瓶间、氢气汇流排间和实瓶间,应采取防止阳光直射气瓶的措施。

7.0.10 有爆炸危险房间的上部空间,应通风良好。顶棚内表面应平整,避免死角。 7.0.11 制氢间、氢气压缩机间、氢气纯化间、氢气灌瓶间等的厂房跨度大于9.Om时,宜设天窗。天窗、排气孔应设在最高处。

7.0.12 制氢间的屋架下弦的高度,应满足设备安装和排热的要求,并不得低于5.0m。

氢气压缩机间、氢气纯化间屋架下弦的高度,应满足设备安装和维修的要求,并不得低于4.5m。

氢气灌瓶间、氢气汇流排间屋架下弦的高度,不宜低于4.5m。氢气集装瓶间屋架下弦的高度,应按起吊设备确定,并不宜低于6m。

8 电气及仪表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