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政府干预经济对当下中国互联网金融的启示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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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政府干预经济对当下中国互联网金融的启示

作者:周逸安

来源:《中国经贸》2016年第18期

【摘 要】当下中国互联网众筹平台正处在高度集中的竞争格局之中,并且由于相关法律尚未完善,其尚处于监管盲区而成为引人热议的话题,本文将分析现阶段中国互联网众筹平台的发展问题及产生原因并将引据《1933年证券实情法》提出的信息披露制度的相关特点,探讨其应用于监管中国当下网络众筹平台的可能性。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监管 一、引言

1933年,富兰克林·罗斯福就任美国总统后推行了一系列以政府干预为主的经济政策,短期内快速振兴了美国经济。在金融领域,《1933年证券实情法》提出的信息披露制度尤为引人注目,该制度要求上市公司必须定期向社会投资者披露自身财务状况,公司经管制度变动等重大信息,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投资者权益,避免了投机欺诈行为。

2008年9月全球金融危机爆发后,世界经济正逐步走向复苏。2009年,一种新的募资方式在国外兴起,即通过互联网连接投资者与募资者,建立起线上募资平台,这就是所谓的股权众筹平台。2011年众筹开始进入国内,使得小微型企业得以迅速成功募资,推动其进一步发展。但由此应运而生的互联网众筹平台高度集中的竞争格局及其立处的法律灰色地带现已成为制约网络众筹平台发展的主要瓶颈。

虽然富兰克林·罗斯福政府推行《1933年证券实情法》已与当下相隔将近一个世纪;当时美国大萧条的社会经济状况与当今中国快速发展的经济模式不可相提并论;互联网众筹平台也并非为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但是我们必然能从美国推行的金融制度中学到很多。本文将分析当下网络众筹平台的发展瓶颈,并探讨美国金融制度对其发展的启示。 二、互联网众筹平台的发展瓶颈

本阶段,根据众筹平台的经营模式将其分为两个部分,本文将分别加以分析。 1.众投模式

众投模式即众筹平台公开众筹,任何投资者都有权进行投资,不存在制约限制因素。该众筹模式可以迅速完成融资,但由于投资者数量庞大,所占股份较少。如何在保证众筹平台高速度高质量的特点不变的前提下,不违反法律规定将成为众投模式的重要挑战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