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监管办法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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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外,特殊区域内不得设立其他商业性生活消费设施。 除安全保卫需要外,特殊区域内不得居住人员。 9 第九条 【禁止类规定】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 物品不得进、出特殊区域。 10 第十条 【准入规范】区内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 第二章 合国家产业发展要求,不得开展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对海关特殊监管区性产品以及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商品的加工贸易业务。 第十一条 【企业注册】区内企业应当具有独立法 人资格,并在向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后开展业务。特殊情况下,经主管海关批准,区外法人企业可以依法在区内设立分支机构并向海关报备。 11 域内企业的管理 12 第二章 对海关特第十二条 【管辖规则】区内企业应当在主管海关建议明确主管海关是特殊区域海关机办理海关手续。 构还是隶属、或直属海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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殊监管区域内企业的管理 13 区内企业在区外从事代理国际贸易业务且货物不建议制定操作规程,增加第二款规定的实际进、出特殊区域的,可以在非特殊区域主管海关办可操作性。 理报关等手续。 第十三条 【联网管理】海关对区内企业实行计算建议出台细则明确计算机管理系统和机联网管理制度。 区内企业应当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按照海关规定的认证方式与海关联网,进行电子数据交换,并确保数据真实、完整、准确、有效。 海关规定的认证方式的范围及内容 14 第十四条 【账册管理】海关以区内企业为单元实 行电子账册管理,不实行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和单耗标准管理,并可以依托信息化辅助管理系统实行料号级商品管理。 区内企业应当自开展业务之日起,由主管海关按实际监管需要确定核销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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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第十五条 【分类管理】海关依法对区内企业实行 企业分类管理制度,对区内企业开展海关稽查,监督区内企业规范管理和守法自律。 第十六条 【会计管理】区内企业应当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规范财务管理,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账簿、报表,记录本企业的财务状况和有关进出区货物、物品的库存、转让、转移、销售、简单加工、使用等情况,如实填写有关单证、账册,凭合法、有效的凭证记账和核算。 第二章 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的管理 16 17 第三章 第十七条 【货物管理】区内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 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货物保税货物进行存放、使用和保管,并接受海关监管。企业如需变更区内货物存放场所的,应当经主管海关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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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的管理 第十八条 【区内流转】特殊区域内货物在区内企 业之间流转的,区内企业应当及时向海关申报流转货物的品名、数量、金额等相关事项。 19 第十九条 【设备监管】下列进入特殊区域并予以 免税的货物,海关按照减免税货物有关监管年限、后续处置的规定进行管理: (一)区内行政管理机构和区内企业建设基础设施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基建物资; (二)区内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机器、设备、模具及其维修用零配件; (三)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 从境内区外入区并享受出口退税的上述货物,海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