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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将发行的时间、面额、图案、式样、规格予以公布。 3.发行的程序与调拨

在其分支机构设立分支库。分支库调拨人民币发行基金,应当按照上级库的调拨命令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动用发行基金。 中国人民银行内设立发行总库,负责统一保管与调拨发行基金。在总行发行总库的统一领导下,大区分行设立大区业务库,称为发行;现金从业务库回到发行库,称为回笼。

三、残损人民币的兑换与销毁工作

1.残损人民币的兑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进行兑换,并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收回、销毁。 2.残损人民币兑换的标准有三类:一是全额兑换,如果票面残缺不超过1/5,其余部分图案、文字能照原样连接者,或票面污损、熏焦、水湿、油浸、变色,但能照原样连接者,可全额兑换;二是半数兑换,票面残缺在1/5以上至1/2,其余部分图案、文字能照原样连接者,照原面额半数兑换;三是不予兑换,票面残缺超过1/2以上,或票面污损、熏焦、水湿、油浸、变色,不能辨认真假者,或故意挖补、涂改、剪贴、拼凑、揭去一面者,不予兑换,也不能流通使用

3.中国人民银行将收回的残损人民币,在发行库进行复点,然后再票面上打洞。清点后登记入库,等待销毁。销毁人民币的方式有:蒸煮粉碎、打成纸浆、机器粉碎或火焚等 第二节 人民币的保护 一、人民币的保护

1.禁止伪造、变造人民币。(禁止伪造和变造人民币。伪造人民币指伪造人民币的形状、特征、色彩,制造假币冒充真币的行为。变造指剪贴、挖凑、涂改、正背两面揭开等方法,增大票面额或增多张数的行为,这些都是犯罪行为。)

2.禁止出售、购买伪造、变造人民币。 3.禁止使用伪造人民币。

二、人民币图样保护和禁止代币票券

1.人民币图样的保护(禁止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 2.禁止代币票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 第十章 外汇管理法律制度 第一节 外汇管理概述 一、外汇

1.主要表现形式:(1)外国货币,包括纸币、铸币;(2)外币支付凭证,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邮政凭证等;(3)外币有价证券,包括政府债券、公司债券、股票等;(4)特别提款权、欧洲货币单位;(5)其他外汇资产。

2.外汇指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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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外汇的作用

自由外汇在国际市场上有四种作用:价值尺度、支付手段、信用手段、储备手段。 自由外汇在外汇管制国际的作用主要是:国际支付手段、信用手段和国际储备手段。 三、外汇管理的意义

外汇管理是国家对进出口本国境内的外汇首府、借贷、买卖、汇进汇出、汇率、携带进出境等活动进行管理。

实行外汇管理的国家,采取外汇管制的目的是: (1)维护本国货币的汇价;

(2)减少国际收支逆差,增加外汇收入; (3)保持国际收支平衡;

(4)保证本国经济独立自主的发展。 第二节 我国的外汇管理制度 1.我国外汇管理法律制度

国家对经常性国际收支和转移不予限制。人民币实现了经常项目下的可自由兑换,但是对资本项目下的人民币仍然实行外汇管制

第三节 1997年的《外汇管理条例》 一、新的管理原则

1.针对我国实现了经常项目下可自由兑换的现实,规定管理外汇的目的是保持国际收支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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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家实行国际收支申报制度,凡有国际收支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3.我国境内禁止外币流通,不得以外币计算结算。

4.奖励检举、揭发违反外汇管理的行为和活动,并为检举、揭发人保密。 二、经常项目外汇

国家对经常性国际收支和转移不予限制 1.境内机构经常项目管理:

经常项目指国际收支中经常发生的交易项目,包括贸易收支、劳务收支、单方面转移等项目。经常项目外汇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必须调回境内,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将外汇擅自存放在境内。“境内机构”是指我国境内的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等,外汇指定银行是指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经营的结汇和售汇业务的银行。

(2)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的外汇收入,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结汇、售汇及付汇的规定,卖给外汇指定银行,或经批准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帐户。“外汇指定银行”指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经营结汇和售汇业务的银行。

(3)境内机构经常项目使用的外汇,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结汇、售汇及付汇的规定,持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向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支付。 三、资本项目外汇

资本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因资本输出和输入而产生的资产与负债的增减项目,包括直接投资、各类贷款、证券投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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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境内机构的资本项目外汇的管理

(1)境内机构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当调回我国境内,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帐户,或者经过外汇管理机关批准,卖给外汇指定银行。

(2)境内机构向境外投资,需要向审批主管部门申请,再由外汇管理机关审查其外汇资金来源。审批后,按照国务院关于境外投资外汇管理的规定办理有关资金年汇出手续 2.从境外借款

(1)境内机构从境外借款,应由国务院确定的政府部门、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批准 (2)外商投资企业借用国外贷款的,不需要有关部门批准,但需要报外汇管理机关备案 3.境外发行债券和对外提供担保

(1)金融机构在境外发行外币债券,必须经过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2)境内机构对外提供担保,只能由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金融机构和企业办理,并经过外汇管理机关批准

4.外债登记

我国实行外债登记制度,境内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外债统计监测的规定办理外债登记。 依法终止的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算、纳税后,属于外方投资者的人民币,可以向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汇出或携带出境。属于中方投资所有的外汇,应当全部卖给外汇指定银行。 登记制度,境内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外债统计监测的规定办理外债登记。 四、金融机构外汇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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