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管理系统分支机构员工管理系统暂行办法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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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熟悉保险市场,了解公司的战略目标、业务流程和相关工作程序,具备所任岗位需要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五)品行端正,作风民主,廉洁奉公,联系群众; (六)身体健康; (七)通过相应的考试。

第四十二条 聘任除符合以上条件外,还须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续聘

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合格及以上。 (二)提拔聘任

1、任下一级职务2年及以上。

2、近2年的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均为合格及以上,其中至少有1年为良好及以上。

3、提聘地市分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原则上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其中全日制学历为大专及以上);提聘县支公司、城区专业化支公司经理、副经理/经理助理原则上应具有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具备条件的公司应进一步严格学历条件。

4、提聘地市分公司、县支公司、城区专业化支公司(总)经理原则上应在45岁及以下,提聘地市分公司、县支公司、城区专业化支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原则上应在40岁及以下;具备条件的公司应进一步严格年龄条件。

5、所任岗位需要的其它任职资格条件。 (三)竞聘

1、任下一级职务1年以上。

2、近2年的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均为合格及以上,其中至少有1年为良好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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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竞聘地市分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原则上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其中全日制学历为大专及以上);竞聘县支公司、城区专业化支公司经理、副经理/经理助理原则上应具有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具备条件的公司应进一步严格学历条件。

4、竞聘地市分公司、县支公司、城区专业化支公司(总)经理原则上应在45岁及以下,竞聘地市分公司、县支公司、城区专业化支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原则上应在40岁及以下;具备条件的公司应进一步严格年龄条件。

5、所任岗位需要的其它任职资格条件。

上述续聘、提拔聘任、竞聘的资格条件均为最低条件,各省级分公司人力资源部应在上述条件基础上根据自身情况进一步严格资格条件,并可根据学历、工龄、层级、岗位类别等不同情况,分类细化职务提聘条件。

第四十三条 聘任程序 (一)续聘

职务聘期结束前,人力资源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相关要求,结合绩效考核情况、聘期目标达成情况和聘期内考察情况,制定下级公司领导人员续聘方案,报本级公司党委、总经理室/经理室研究决定后,办理续聘手续。绩效考核不合格人员不得续聘。

(二)提拔聘任

1、人力资源部门组织群众推荐拟提聘人选。

2、在群众推荐的相关人选范围内,本级公司党委、总经理室/经理室酝酿提名拟提聘下级公司领导人员名单。

3、人力资源部门组织对拟提聘人员进行考察,汇总民主测评、民主推荐和谈话推荐情况,撰写干部考察材料和考察报告,报本级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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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党委、总经理室研究。

4、本级公司党委、总经理室根据考察情况,确定人员提聘方案。 5、人力资源部门根据党委决议履行公示、资格审查、任免、备案相关手续,其中,任前公示原则上应在7天至15天,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职务任免相关手续。

(三)竞聘程序

1、本级公司党委、总经理室研究确定下级公司领导人员竞聘岗位。

2、成立竞聘评审小组,成员主要由本级公司党委、总经理室领导、有关部门领导、人力资源部门领导组成。

3、公布竞聘岗位和要求。

4、人力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竞聘试题及评分标准。 5、报名参加竞聘的人员,由人力资源部门进行资格审查。 6、符合竞聘条件的人员一般要经过笔试、面试等程序,并由评审小组根据情况确定初步人选。(参加同一职位竞聘的人员须在2人以上)

7、人力资源部门对评审小组确定的人选进行考察后报本级公司党委、总经理室研究决定。

8、本级公司党委、总经理室根据工作需要和竞聘情况,确定人员竞聘结果。

9、人力资源部门根据党委决议履行公示、资格审查、任免、备案相关手续,其中,任前公示原则上应在7天至15天,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职务任免相关手续。

第四十四条 领导人员的职务提聘必须根据工作需要,原则上应逐级提聘,并经上级公司党委、总经理室研究通过。因工作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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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特别突出的,可破格提聘,但必须严格执行干部考察选拔程序,并进行公示。破格提聘县支公司、城区专业化支公司领导人员职务的,须经省级分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破格提聘地市分公司领导人员职务的,经总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解聘现有职务: (一)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的; (二)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

(三)1年中因病或非工伤,病假连续超过3个月,累计超过6个月的;

(四)本人提出解聘请求,并经本级公司党委、总经理室/经理室批准的;

(五)因其他原因需要解聘的。

第六章 其他类岗位人员聘用聘任管理

第四十六条 专业技术类岗位人员的聘用聘任管理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地市及以下机构销售类岗位人员的聘用聘任管理另文规定。

第四十八条 事务类岗位人员由各级分支机构根据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并结合工作实际自行管理。

第七章 员工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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