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2011)28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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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

冀政〔2011〕28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我省住房保障制度,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逐步改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等群体的住房条件,促进住有所居目标实现,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提高认识,强化各级政府的住房保障职责,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作为调结构、促发展、惠民生的重要工作。坚持政府组织推动和市场运作相结合,落实资金筹集、土地供应、税费优惠等各项政策,将公共租赁住房作为保障性住房发展重点,多方式筹集保障性住房房源,逐步完善以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为主的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合理确定住房保障范围,确保完成国家下达我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年度目标任务,并力争多完成。

(二)工作目标。2011年,全省建设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住房38万套,实现全省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保尽保的目

标。改造农村危房5万套。市、县(市)政府要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约束性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加大工作推动力度,逐步将住房保障范围扩大到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等群体。有条件的地方,可将建制镇纳入住房保障工作范围。进一步加大农村危房改造力度,适当增加试点户数。争取到“十二五”期末,河北省城镇居民住房保障覆盖面达到20%以上。

二、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一)强化政府投入。积极争取中央补助资金,加大省级资金支持力度。省级财政每年筹措资金,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对各市、县(市)给予资金支持,并纳入财政预算。年度省级补助资金不低于中央补助的额度,财政预算不足部分通过省住房保障投融资平台解决,由省级财政还本付息。省级补助资金以各市、县(市)建设套数为基数进行安排。市、县(市)政府要增加财政一般性预算资金安排,用于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要按照规定的渠道和标准筹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并在年度预算中安排。各地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达到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1%时,当年不再提取住房公积金风险准备金,以增加公积金增值收益对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的支持。地方政府债券资金,要优先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自2011年起,直接按宗提取土地出让总收入的5%以上作为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统筹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

(二)建立多渠道筹集资金机制。积极探索多种筹资办法,通过银行贷款、发行债券、信托投资、资产运营等方式筹集资金,拓宽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筹集渠道。成立省、设区市两级住房保障投融资开发公司,作为住房保障投融资平台,加大融资力度。省住房保障投融资平台除负责省级财政对市、县(市)补助额度缺口部分的融资外,按照统借统还的原则,为融资困难的市、县(市)提供融资帮扶。各级住房保障投融资平台为公益性、非盈利机构,除依法经营支出外,其结余资金仍作为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住房建设专项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落实用地、税费、金融等相关支持政策,吸引各类投资主体积极参与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运营。鼓励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入,向符合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各类投融资主体发放中长期贷款。

(三)确保土地供应。各级政府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均要实行单列,并做到优先供应,应保尽保。市、县(市)政府要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储备制度,省预留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新增土地指标将根据全省建设计划及各市、县(市)建设任务规模、规划选址、立项手续等,按照统一规定的比例,直接下达至项目(2011年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在已下达到各市的指标中优先安排)。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同级住房保障部门商定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并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收回使用权的国有土地和储备土地应优先安排用于保障性住房建

设。未按规定时限落实用地指标的市、县(市),一律停办商业开发土地供应手续,不得进行土地“招拍挂”。省国土资源厅会同有关部门应加强专项督查,及时发现并予以纠正。

(四)落实税费减免。市、县(市)政府均要制定认真落实现行税费优惠政策的具体办法,对行政区域内各类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买卖、经营等环节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印花税、营业税、房产税等予以减免。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三、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

(一)多种方式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创新投资建设方式,充分运用各项支持政策,引导社会各类投资主体参与建设、经营公共租赁住房。鼓励大型房地产企业开发、建设和运营公共租赁住房。在产权归属不变的前提下,经城市政府批准,用工集中的开发区、产业园区和住房困难职工较多、有闲置土地的大中型企业及单位,可以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利用符合城市规划的自有土地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面向园区内或企业就业人员出租。

(二)拓宽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筹集渠道。各地要对当地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各类在租、空置房源及集体宿舍进行排查摸底、统计建档。按照谁有产权谁受益的原则,将其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监督管理,最大限度增加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发挥既有房源的公共属性和租赁作用。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政策标准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