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精)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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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3-工 程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管 理 办 法 1 指导思想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及国家电力公司有关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网络建设,使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在施工过程中得到可靠运作。本着“尊重人、关心人、爱护人”及“对个人、对企业、对国家”高度负责的精神,牢固树立“施工中只要有危险因素存在,就一定有标准化安全防护设施”的指导思想,切实保证安全管理工作做到“纵向到底、横向到边”。

2 总体目标

2.1安全目标:杜绝死亡事故,无重伤事故,无重大机械设备损坏事故.无重大火灾事故,无重大责任在我方的交通事故.

2.2 文明施工目标:道路整洁化,设施标准化,堆放定置化,行为规范化,环境绿色化,施工有序化,争创一流火电建设安全文明施工现场.

3 执行的法律、法规与其它要求

执行下列现行的国家法律、法规及电力行业有关规定(但不限于: 3.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3.2《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3.3《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3.4《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3.5《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定》

3.6《电力安全监察规定》 3.7《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3.8《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3.9《火电机组达标投产考核标准》 3.10《电力建设文明施工规定及考核办法》

3.11《电力建设安全文明施工现场标准及考核检查表》 3.12《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试行标准》

3.13 地方政府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法律、法规及规定。 3.14 业主制定的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 4 管理方案 4.1教育培训

4.1.1 实行进入柳林工程现场员工安全“准入”制度。本工程开工前,组织全员进行一次安全工作规程、安全施工管理规定及本企业安全规章制度和文明施工规章制度的学习和考试,考试合格并取证后方可上岗工作。以后的每年年初均要组织开展上述工作,经考试合格并取证后方可上岗工作。

4.1.2 对新入厂的人员(包括合同工、临时工、代训工、实习人员及参加劳动的学生等必须进行时间不少于三天的三级安全教育(公司或分公司级、专业工程公司级、班组级,经考试合格后方可分配工作。

4.1.3 对从事电气、起重、司炉、焊接、爆破、爆压、特殊高处作业的人员和架子工、厂内机动车驾驶人员、机械操作工以及接触易燃、易爆、有害气体、射线、剧毒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进行专业操作技术培训和安全规程的学习,经有关部

门考试合格并取证后方可上岗独立操作。对上述人员应定期进行考核,不合格者,收回证件,停止作业,待重新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4.1.4 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型机具,工人调换工种等,必须进行适应新岗位、新的操作方法的安全技术教育和必要的实际操作训练,经考试合格并取证后,方可上岗工作。

4.1.5对严重违反安全规章制度的人员,安全察监部组织重新进行安全学习,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或者将其调离柳林工程现场。

4.2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安全施工措施的编制与执行。

4.2.1 工程项目在编制年度施工、技术计划的同时,必须编制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经分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后,与施工计划同等下达,同等考核。各有关专业工程分包商、部门,必须在所管辖的施工、业务范围内对安全技术措施计划项目的按期完成负责。

4.2.2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编制的范围,应符合国家颁发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表》和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定所列《火电施工安全设施标准名称表》的项目,包括以改善劳动条件,防止工伤事故,预防职业病和职业中毒为目的的一切安全技术措施、工业卫生技术措施和辅助设施,以及安全宣传教育,安全技术科研试验所需器材、设备、书刊、声像带等。

4.2.3 安全技术经费由安全监察部掌握,专款专用。所需设备、材料,列入工程项目物资、技术供应计划,优先安排供应。

4.2.4 一切施工活动必须有安全施工措施,并在施工前进行交底。无措施或未交底,严禁布置施工。

4.2.5 一般施工项目的安全施工措施须经专业工程处技术负责人审查批准,由班组技术员交底后执行。

4.2.6 重要临时设施、重要施工工序、特殊作业、季节性施工、多工种交叉等施工项目的安全施工措施须经承包商(项目部施工技术科、安全监察部等部门审查、总工程师批准,由班组技术员或专业工程处技术负责人交底后执行。

4.2.7 重大的起重、运输作业,特殊高处作业及带电作业等危险性作业项目的安全施工措施及施工方案,须经工程部施工技术科和安全监察部等部门审查,并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经总工程师批准,由专业工程处技术负责人交底后执行。

4.2.8 工程技术人员在编制安全施工措施时,必须明确该项施工的主要危险点。并针对工程的特点、所选用的机械及工器具、所采用的特殊材料、场地及周围环境,从技术措施上予以消除与控制。

4.2.9 经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审批签字后的安全施工措施,必须严格贯彻执行。未经措施审批人同意,任何人无权更改。对相同施工项目的重复施工,技术人员应重新报批安全施工措施,重新进行安全交底。

4.3 检查与纠正

4.3.1 对工程项目除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外,还应按以下要求进行定期的安全大检查:承包商(项目部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分包商每月一次;班组每周一

次。

4.3.2 各级定期安全检查,负责组织的单位行政领导应亲自主持和参加,并邀请同级工会负责人参加。安全检查使用原电力部颁发《安全施工管理工作检查表》和《安全施工专业检查表》。

4.3.3 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是查领导、查思想、查纪律、查各项规章制度的健全完善和贯彻执行情况、查隐患;同时对环境保护、环境卫生、生活卫生和文明施工亦纳入检查范围。对发现的问题,填写“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分送有关单位限期整改。

4.4 安全工作例行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