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民政局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信息公开办法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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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民政局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信息公开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的社会监督,根据《彩票管理条例》《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民政部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信息公开办法》《重庆市彩票公益金用于社会福利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福利彩票公益金(以下简称公益金),包括民政部补助地方公益金、市民政局安排公益金,区县(自治县)民政局留存公益金。

第三条 公益金使用管理信息公开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便民的原则,谁使用、谁分配、谁管理、谁公开,做到应公开尽公开。

第四条 各申报公益金项目的单位和机构(以前简称项目单位)是公益金使用管理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

第二章 公开内容

第五条 市民政局对部级、市级公益金资助项目应公开以下信息:

(一)民政部补助资金额度、资金使用方向等;

(二)补助区县资金额度、资金使用方向等;

(三)由市民政局本级使用公益金的项目信息,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单位、资金额度、项目联络人等。

(四)资金管理办法等。

第六条 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对部级、市级公益金、区县留存公益金资助项目应公开以下信息:

(一)民政部、市级补助资金额度、资金使用方向等;

(二)由区县(自治县)民政局本级使用公益金的项目信息,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单位、资金额度、项目联络人等。

(三)资金管理办法等。

第七条 各公益金使用项目单位应对所执行的项目公开以下信息:

(一)项目信息,包括项目名称、项目主要实施内容、项目周期、资金额度、项目负责人、联系方式、项目完成情况、实际效果、接受督查情况等;

(二)其他有利于体现项目效果的文字、图片、影像资料等;

(三)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等。

第三章 公开方式和程序

第八条 每年6月底前,市、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和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在本部门、本单位门户网上发布公益金有关使用管理信息。项目单位无门户网站的,可由民政部门网站代为发布信息。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无门户网站的,可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网站代为发布信息。

第九条 市、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将公益金有关信息纳入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

第十条 市、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各项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发布的内部报批审核机制,加强信息审核,对上报、发布的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一条 公益金资助的基本建设设施、设备、社会福利服务项目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等,应当按照规定以显著方式标明“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的标识。市、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和管理公益金资助标识。

第四章 监督

第十二条 市、区县(自治县)民政局部门和项目单位在信息公开工作中应当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社会监督。通过信息公开暴露、发现的问题,由相关部门依法依纪处理。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在信息公开中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所属民政部门予以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

(一)延期公开信息的;

(二)公开信息有较大错漏的;

(三)拒不公开信息的;

(四)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在信息公开中存在以上行为的,市民政局将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按照其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