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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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情况。

第四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对支付机构进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现场检查: (一)进入支付机构检查;

(二)询问支付机构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做出说明; (三)查阅、复制支付机构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四)检查支付机构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业务数据的系统。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对支付机构进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现场检查,适用《中国人民银行执法检查程序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1 号发布)。

第四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根据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职责的需要,可以约见支付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谈话,要求其就下列重大事项做出说明:

(一)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专门机构或指定内设机构不能有效履行职责的;

(二)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人员不能有效履行职责的; (三)支付机构可疑交易报告存在问题的; (四)支付机构客户或交易多次被司法机关调查的;

(五)支付机构未按规定提交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资料、报告和其他文件的;

(六)支付机构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从事反洗钱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规定进行检查或者调查的;

(二)泄露因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的;

(三)违反规定对有关机构和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四十九条 支付机构违反本办法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注销其《支付业务许可证》。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相关用语含义如下: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单位客户,包括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网络支付机构的特约商户,是指基于互联网信息系统直接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并接受网络支付机构互联网支付服务完成资金结算的法人、个体工商户、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预付卡机构的特约商户,是指与预付卡机构签约并同意使用预付卡进行资金结算的法人、个体工商户或其他组织。

收单机构的特约商户,是指与收单机构签约并同意使用银行卡进行资金结算的法人、个体工商户或其他组织。

个人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包括:客户的姓名、国籍、性别、职业、住址、联系方式以及客户有效身份证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

单位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包括:客户的名称、地址、经营范围、组织机构代码(仅限法人和其他组织);可证明该客户依法设立或者可依法开展经营、社会活动的执照、证件或者文件的名称、号码和有效期限;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办理业务人员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 特约商户的身份基本信息,包括:特约商户的名称、地址、经营范围、组织机构代码;可证明该客户依法设立或者可依法开展经营、社会活动的执照、证件

或者文件的名称、号码和有效期限;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办理业务人员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的种类、号码、有效期限。 个人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住在境内的中国公民,为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居住在境内的16 周岁以下的中国公民,为户口簿;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为军人身份证件或居民身份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为武装警察身份证件或居民身份证;香港、澳门居民,为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外国公民,为护照;政府有权机关出具的能够证明其真实身份的证明文件。

法人和其他组织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是指政府有权机关颁发的能够证明其合法真实身份的证件或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个体工商户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营业执照、经营者或授权经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

网络支付机构,是指从事《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网络支付业务的支付机构。

预付卡机构,是指从事《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预付卡发行与受理业务或预付卡受理业务的支付机构。

收单机构,是指从事《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银行卡收单业务的支付机构。

以上及内,包括本数。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 年3 月5 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支付清算组织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指引〉的通知》(银发〔2009〕298 号)同时废止,银行卡组织和资金清算中心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卡组织和资金清算中心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指引〉的通知》(银发〔2009〕107 号)规定执行。

支付机构可疑交易(行为)报告要素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报告机构名称 报告机构所在地区编码 报告机构分支机构/网点代码 可疑交易(行为)处理情况 可疑交易(行为)特征描述 机构自定可疑交易标准编号 可疑主体名称/姓名 可疑主体身份证件/证明文件号码 可疑主体身份证件/证明文件类型 可疑主体住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可疑主体的职业/行业类别 可疑主体的法定代表人姓名(对公客户) 可疑主体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号码(对公客户) 可疑主体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类型(对公客户) 可疑主体的银行账号 可疑主体银行账号的开户银行名称 可疑主体的支付账户 可疑主体所在支付机构的名称 可疑主体所在支付机构的银行账号 可疑主体所在支付机构银行账号的开户银行名称 可疑主体的交易IP 地址 交易时间(精确到“秒”) 货币资金转移方式 资金收付标志 要素名称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资金用途 交易币种 交易金额 交易对手姓名/名称 交易对手身份证件/证明文件号码 交易对手身份证件/证明文件类型 交易对手的银行账号 交易对手银行账号的开户银行名称 交易对手的支付账户 交易对手所在支付机构的名称 交易对手所在支付机构的银行账号 交易对手所在支付机构银行账号的开户银行名称 交易对手的交易IP 地址 交易商品名称 银行与支付机构之间的业务交易编码 支付机构与商户之间的业务交易编码 业务标示号 报送次数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