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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环境下的软件专利保护

摘要:由于网络的发展以及多媒体软件自身的特点,使多媒体软件能够快速传播并成为现代社会中人们的一项重要财产,但随之带来了软件专利保护的问题。我们应当重视网络环境下的软件专利保护问题,采取多种措施保护软件知识产权, 以促进软件产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关键词:网络环境;软件;专利保护;

一 引言

网络时代已经来临。生活在其间的我们在感受着它的便利的同时,也面临着诸多的问题与挑战。虚拟的网络世界从来就是“不遵守规则的游戏”得以产生的土壤,在技术发展与法律建设之间,无可避免地存在着一种“良好兼容性”的问题。技术高速发展所要求的“绝对运动性”与法律条文制定所要求的“相对静止性”产生了一定的矛盾。我们只有积极应对,以法律保障发展、以发展促进法制建设,才能求得利益的最大化和代价的最小化。

高技术领域在竞争中体现出其重要性,并成为国际科技、经济竞争的制高点。在以经济实力、国防实力和民族凝聚力为主要内容的日趋激烈的综合国力竞争中,能否在高技术领域占据一席之地已经成为竞争的焦点、经济发展的重点所在。我国近几年虽然对专利法等传统知识产权进行了修改,但在实践中仍难以对高技术的诸多方面实施有效保护。本文试图对网络环境下的软件专利保护方面进行当前现状的分析,并以一名当代大学生,尤其是理工科大学生的视角提出一些自己的感受和建议。

二 软件专利

软件专利,是指通过申请专利对软件的设计思想进行保护的一种方式,而非对软件本身进行的保护。 对软件本身的保护由《专利法》和《著作权法》结合来实现。

从客观情况来讲,软件的专利保护实际操作上比较麻烦,也就是程序上不像著作权,直接备案登记的,即使,著作权人不登记备案,只要是你自己创作的就当然地取的该创作的著作权的。软件专利保护可以在你有某个完好的创意的时候就可以申请了,就算该发明还没有最终成功完成。因为在专利保护上,我国实行先申请制度的,谁申请在先,谁就享有该专利权。

从理论上讲,对软件设计思想的保护与对软件本身的保护相比,保护力度要大的多。因为对软件本身的保护,仅仅是保护了一种具体的编码程序,而对软件设计思想的保护则实现

了在此设计思想下所有可能编码形式的打包保护。

在我国,软件专利的起步时间比较晚。因为在2006年之前,基本上不批准软件专利,而必须软件与硬件结合后才能申请专利。随着网络技术和软件技术的发展,我国的专利审查制度也不断更新,最近,软件的设计思想本身已经被允许单独申请专利,而不再要求必须与硬件结合。但是,软件专利的撰写要求比较高。 根据审查标准的要求,软件专利可以写成产品也可以写成方法形式。但不管写成哪种形式,在突出该方案的创造性方面都是比较难处理的环节,需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三 网络环境下的软件专利保护实例

在因特网快速发展之下,相关的软件专利如雨后春笋般地出现,据估计,网络相关的软件专利,一年就有上万件之多。这些专利对电子商务的发展,必然具有相当的冲击。其中较有名且已诉诸法律的网络方面软件专利案例有4件:

1.著名的网络传输加密软件RSA的专利诉讼案,现已和解。

2.网络上普遍使用的图形交换格式(Graphic Interchange Format,GIF)所使用的压缩资料为Unisys公司拥有的专利,被CompuServe选为网络传输的标准后,引起业界颇多的争议。

3.位于新泽西州的E Data公司, 该公司仅有三名股东与27万美元之资本, 宣布拥有一项“在买卖定点上复制信息于实体对象的系统”(“System for Reproducing Information in Material Objects at a Point of Sale Location”)专利权(美国第4,528,643号专利), 号称从网络下载软件或对软件译码都侵害这个专利权,因此该公司企图大举向网际网络上使用此专利技术的公司收权利金。但这项收费的设计并非让大家做不成生意,例如对小公司,E Data打算只收取50美元,但对大公司,费用就收多一点,基本上是以该公司每年从电子商务上所获得的净利来计算收取的权利金。IBM及Adobe Systems等数家公司同意付费,但另有43家公司选择走上法庭,如CompuServe就和其它14家公司联手要跟E Data在纽约联邦法院兵戎相见,包括Microsoft、Netscape等知名公司在内的二十余家公司参与该诉讼,提出法庭之友报告,请求法院宣告该专利无效。

4.美国加州 Network Engineering Software Inc.(以下简称 NES 公司)拟向加州北地方法院提出告诉,其中包括控告eBay公司侵害NES公司所拥有美国专利第5,778,367号(名称为“Automated online information service and directory, particularly for the world wide web”)。该专利系运用电脑网络(如网际网络)与数据库,提供一个与硬件无关之动态信息系统,其中使用者可完全掌控信息之内涵;该专利于1995年12月14日申请,1988年7月7日发布。

四 网络环境下软件专利侵权原因分析

由于专利法对所要保护的对象具有严格的要求,条件是很“苛刻”的,而计算机程序在许多方面都难以达到这些标准,这就使得专利法对软件的保护产生了一定的局限性口,主要表现如下:

第一,纯计算机软件不受专利法保护。专利法规定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授予专利权。计算机程序往往是与某数学方法或数学算法相关联的,会被视为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范畴,不能授予专利权,这使得计算机软件中许多“创造性”因素难以得到保护。

第二,专利审查标准方面的障碍。专利保护要求计算机软件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由于软件产业的发展速度极快,致使软件审查的“三性”标准难以确定。如果标准过高,大部分软件将因为不具有“三性”而不能获得专利保护;标准太低,将影响专利的保护水平,也会影响软件技术的进步和创新。

第三,专利审查的周期长。计算机软件每年的生产数量极其巨大,缺乏反映现有技术的文献,因而要对其进行检索、审查也是不可能的。计算机软件的更新速度非常快,一项专利申请的提出到审查、授权一般要2~3年才能完成,而计算机软件的经济寿命往往只有3~5年,等到专利获得批准时,软件产品早已被市场淘汰。

第四,专利法要求所申请的专利必须“先期公开”。公开的程度以同一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与通常的发明创造相比,计算机程序公开所受到的损害较大。因为计算机软件的复制非常容易,根本不需要特殊的设备。另外,发现或举证复制的事实也极其困难,凡是寻求获得专利权的软件,都将成为计算机领域的所有技术人员和拥有计算机并懂得如何操作的人可以随时获得并加以利用的对象,权利人很难保护自己软件的专有权利。

五 在网络环境下对我国软件专利进行保护的建议

如何在如此紧迫的环境下尽快完善网络的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是一个十分紧迫的课题,许多国家从2O世纪下半叶起,纷纷从政策和法律上寻求对本国计算机产业发展有利的措施。

在完善我国网络环境下软件专利保护方面,我认为应从下面几个方面入手。

(一)加快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互联网上的软件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已引起了众多发达国家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关注和重视,各自都在积极地寻找对策。同时也取得了一些成果。网络的发源地美国早于1995年即提出了全国性信息基础设施报告,并于1998年10月颁布了《千禧年著作权法案》;1996年9月欧盟执委会也颁布了《信息社会著作权及相关权绿皮书(增补)》;最值得瞩目的是联合国下设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于1996年12月20日通过了由近一百六十个国家的专家制定的主要涉及作者在计算机网络上权利的

《WIPO版权条约》和《WIPO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除此之外,日本、加拿大等国家也都出台了相关的法律。

我国有关互联网环境下的软件权利保护的立法问题已被列入国家立法计划之中,目前这项工作正在进行。国家把互联网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纳入法制轨道,对于广大互联网工作者来说是一件欢欣鼓舞的事情。可以预见,国家对互联网知识产权的积极态度,必将推动整个互联网产业的健康发展。

2004年11月初,由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信息产业部组织了《信息网络传播权行政保护办法草案》听证会,邀请各界人士对这部我国第一个著作权网络保护办法展开讨论。该办法将准确界定发生互联网侵权现象时,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简称ISP)所承担的行政责任。

2005年4月30日,《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由国家版权局与信息产业部联合发布,并将于5月30日起实施。作为我国第一部真正意义上的互联网内容著作权保护法规,此法的制定实施对互联网产业乃至整个信息服务业的发展产生重要和深远的影响。可以说填补了网上著作权保护的空白;全面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同时促进信息服务产业链和谐发展。

(二)建立以专利保护为主,其他保护为辅的法律保护模式。设计以专利保护为核心,以其他保护模式为辅助的法律保护模式是未来之趋势,我国应当进一步修改计算机软件保护法律制度,以符合时代的发展要求。建立以专利保护为住,以版权保护、商业秘密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为辅助形式的软件保护模式是适合于我国的软件保护模式。

(三)加强我国软件专利的行政保护。我国的专利权利一般都是依靠司法保护来确保权利的实现,但在某些情况下,行政保护的作用也是不能忽视的。应增强专利行政机关的执法力度,和司法保护相协调,加强专利执法力量,提高专利行政执法者素质。

(四)加强公民保护软件知识产权的法律意识。互联网环境下的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只是一个手段,毕竟,法律仅是一种外在约束,而起到根本警示作用的还要靠道德。因此,除了诉诸法律以威慑和制裁违法者外,更要设法提高网络传媒从业人员的道德水准。我们一方面要靠法律手段来整治已然成风的网上抄袭现象,另一方面还要倡导和鼓励互联网商家和广大网民自觉维护网上基本秩序。

从这个角度来说,我们希望互联网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法的出台可以提高我国公民在版权方面的法律意识。由于历史和文化的原因,我国公民的知识产权意识和规则意识都相对落后。如果互联网环境下的著作权法出台,在对这些侵权行为起到一定遏制作用的同时,也能大大提高我国公民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从而让知识产权得到更好的保护,那我们就会从立法的过程中受益匪浅。

此外,在强调法治、德治的同时,还要积极采取技术措施。加强技术监督的力度。譬如,通过用户权限的设置和IP地址设置等来区分、控制访问。通过数据加密和数字签名技术,防止网络信息的失密和篡改等。另外目前还有一些网站已经开始使用我国自主开发的版权技术解决方案,引导人们合法地使用版权、共享信息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