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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疫苗流通和预防接

种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药品管理

【发文字号】陕政办发[2017]14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7.03.16 【实施日期】2017.03.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陕政办发〔2017〕1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3月16日

陕西省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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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国务院《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66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意见 》(国办发〔2017〕5号),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确保疫苗质量和接种安全,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省范围内疫苗的运输、储存、预防接种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全省范围内疫苗质量和流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市级、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地区疫苗采购、预防接种管理的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预防接种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财政、交通运输、物价、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其职责做好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称接种单位),承担预防接种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接种单位时,应当明确其责任区域和接种疫苗的类别,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第一类疫苗由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接种单位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类疫苗由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接种单位在收取疫苗费的同时,可以收取预防 2 / 3

接种服务费和接种耗材费。预防接种服务费和接种耗材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价

格主管部门核定。

第六条 接种单位应当根据预防接种工作的需要,制定第一类疫苗的需求计划和第二类疫苗的采购计划,并向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县级、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上一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国家免疫规划并结合全省疫苗需求,制定第一类疫苗的使用计划和第二类疫苗的采购品种,并向省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 第一类疫苗由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通过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统一采购。

第八条 第一类疫苗由疫苗生产企业根据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供的分配计划,按照疫苗冷链运输要求将疫苗直接配送到指定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相关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通过冷链系统逐级将疫苗配送至接种单位。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对第一类疫苗储存、运输、冷链及温度监测系统、疫苗流通可追溯系统和预防接种信息化系统的建设等经费予以保障。国家所拨经费不能满足本省购买第一类疫苗需要时,省人民政府应当予以补充。

第十条 第二类疫苗由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汇总各地需求,在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按照公开透明、竞争择优、公平交易的原则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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