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中世纪西欧庄园惯例法律效力的基础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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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中世纪西欧庄园惯例法律效力的基础

作者:赵牛津

来源:《都市家教·上半月》2014年第10期

【摘 要】中世纪的庄园惯例在规定西欧农民负担的数量、维护农民最基本的权利以及限制领主的肆意妄为方面曾起到过举足轻重的作用,为农民缓慢的、却在不断增长着的物质财富的积累创造了条件,为他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提供了可能,在这一点上,研究中世纪西欧农业、农村、农民史的学者已经达成了广泛的共识。然而一些问题,如庄园惯例的产生、在处于统治地位的领主面前它可以长期发挥作用而不被强行消灭的原因何在,这些还需要进一步的探讨。因此本文在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之上,对这一问题加以进一步探讨,希望获得更加清晰的认识。

【关键词】中世纪西欧;庄园惯例;法律效力;基础 一、惯例的形成

日耳曼人定居西欧之后,原先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氏族组织逐渐让位于以地域关系为纽带的社会组织。社会的长期动荡不安使人们出于集体安全的需要彼此靠拢、聚集起来,来自不同氏族或不同地域的人们居住在同一个村庄内,在长期共同生产、生活的过程中,形成了农村公社。因此,农村公社是历史发展过程中自然形成的居民点,而此后兴起的庄园是封建贵族侵吞农村公社后以强权为手段人为建立的。庄园自其诞生之日起,就建立在农村公社的基础上,只是由于它后来成为社会最主要的经济、社会组织,似乎农村公社便完全被其取代了。但实际上,农村公社不仅从未完全消失,而且还继续发挥着作用。领主权利的扩张并不意味着农村公社组织的消失或者是被消灭,“首领的权威建立在有组织的团体之上,而不是取消这个团体……庄园绝对没有扼杀村社”,而是“两种体制同生共存。无论一个乡下人怎样依赖他的领主,他都必须处于自己身为其组成部分的村社的权力之下。村社并没有丧失他的集体生活,而且通常都是热情而认真的”。“领主通常都给村社留下一个相对宽松的活动领域……应该记住,哪怕领主对农民的生活能够完全独断专行,他也应该以村社集体利益为出发点,并能为其各种传统作出解释”。1“庄园和村庄同等重要,庄园始终没有完全取代村庄,即使在残酷的农奴制下,村庄共同体仍然具有抵抗手段和行动的空间。无论一个佃户如何依赖他的领主,他都同时处于村庄共同体的权力之下,是其中的一员,参与活动,受其制约,也受其保护”。2庄园的建立,只是使封建贵族利用强权取代农村公社成为统治者和收租人罢了,但公社里的生活方式、风土人情、日常习惯并没有因为庄园的建立而受到大规模的洗涤。因此,虽然由于当时社会人口减少导致劳役地租的存在进而导致对农耕者人身自由的限制,使大量的原先自由的公社农民转化为隶农、农奴,但公社内部很早就已经存在的敞田制度(Open Field System)、强制性轮作的耕种方式、以及份地以条田的形式交错散步、各种公共用地仍然继续存在等农村公社时代的情景,并未发生大的变化。中世纪初期,领主的采邑往往遍布在不同的区域,为了参加各地的宗教活动,同时也为了及时消耗各地的赋税,领主及其随从长期巡游于领地之间,形成中世纪初期极具特色的“巡游王权制度”。但是,领主巡游各地主要还是政治性的,是为了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