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号令《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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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压力的70%。防喷器组在现场安装完成后,控制设备和防喷器闸板按照水上防喷器组试压的规定进行。

第五十八条 防喷器系统的检查与维护,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整套防喷器系统、隔水(导)管和配套设备,按照制造厂商推荐的程序进行检查和维护;

(二)在海况及气候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防喷器系统和隔水(导)管至少每日外观检查一次,水下设备的检查可以通过水下电视等工具完成。

第五十九条 井液池液面和气体检测装置应当具备声光报警功能,其报警仪安装在钻台和综合录井室内;应当配备井液性能试验仪器。井液量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开钻前,计算井液材料最小需要量,落实紧急情况补充井液的储备计划。 (二)记录并保存井液材料(包括加重材料)的每日储存量。若储存量达不到所规定的最小数量时,停止钻井作业。

(三)作业时,当返出井液密度比进口井液密度小0.02g/cm3时,将环形空间井液循环到地面,并对井液性能进行气体或者液体侵入的检查和处理。

(四)起钻时,向井内灌注井液。当井内静止液面下降或者每起出3至5柱钻具之后应当灌满井液。

(五)从井内起出钻杆测试工具前,井液应当进行循环或者反循环。 第六十条 完井、试油和修井作业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配备与作业相适应的防喷器及其控制系统; (二)按计划储备井液材料,其性能符合作业要求; (三)井控要求参照钻井作业有关规定执行; (四)滩海陆岸井控装置至少配备1套控制系统。

第六十一条 气井、自喷井、自溢井应当安装井下封隔器;在海床面30米以下,应当安装井下安全阀,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定期进行水上控制的井下安全阀现场试验,试验间隔不得超过6个月。新安

装或者重新安装的也应当进行试验。

(二)海床完井的单井、卫星井或者多井基盘上,每口井安装水下控制的井下安全阀。

(三)地面安全阀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 (四)配备适用的井口测压防喷盒。

紧急关闭系统应当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作业者应当妥善保存各种水下安全装置的安装和调试记录等资料。

第六十二条 进行电缆射孔、生产测井、钢丝作业时,在工具下井前,应当对防喷管汇进行压力试验。

第六十三条 钻开油气层前100米时,应当通过钻井循环通道和节流管汇做一次低泵冲泵压试验。

第六十四条 放喷管线应当使用专用管线。

在寒冷季节,应当对井控装备、防喷管汇、节流管汇、压力管汇和仪表等进行防冻保温。

第六节 硫化氢防护管理

第六十五条 钻遇未知含硫化氢地层时,应当提前采取防范措施;钻遇已知含硫化氢地层时,应当实施检测和控制。

硫化氢探测、报警系统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3 (一)钻井装置上安装硫化氢报警系统。当空气中硫化氢的浓度超过15mg/m(10ppm)

时,系统即能以声光报警方式工作;固定式探头至少应当安装在喇叭口、钻台、振动筛、井液池、生活区、发电及配电房进风口等位置。

(二)至少配备探测范围0~30mg/m3(0~20ppm)和0~150mg/m3(0~100ppm)的便携式硫化氢探测器各1套。

(三)探测器件的灵敏度达到7.5mg/m3(5ppm)。

(四)储备足够数量的硫化氢检测样品,以便随时检测探头。 人员保护器具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通常情况下,钻井装置上配备15~20套正压式空气呼吸器。其中,生活区6~9套,钻台上5~6套,井液池附近(泥浆舱)2套,录井房2~3套。钻进已知含硫化氢地层前,或者临时钻遇含硫化氢地层时,钻井装置上配备供全员使用的正压式空气呼吸器,并配备足够的备用气瓶。

(二)钻井装置上配备1台呼吸器空气压缩机。

(三)医务室配备处理硫化氢中毒的医疗用品、心肺复苏器和氧气瓶。 标志信号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人员易于看见的位置,安装风向标、风速仪;

(二)当空气中含硫化氢浓度小于15mg/m3(10ppm)时,挂标有硫化氢字样的绿牌; (三)当空气中含硫化氢浓度处于15~30mg/m3(10~20ppm)时,挂标有硫化氢字样的黄牌;

(四)当空气中含硫化氢浓度大于30mg/m3(20ppm)时,挂标有硫化氢字样的红牌。 第六十六条 在可能含有硫化氢地层进行钻井作业时,应当采取下列硫化氢防护措施:

(一)在可能含有硫化氢地区的钻井设计中,标明含硫化氢地层及其深度,估算硫化氢的可能含量,以提醒有关作业人员注意,并制定必要的安全和应急措施。 (二)当空气中硫化氢浓度达到15mg/m3(10ppm)时,及时通知所有平台人员注意,加密观察和测量硫化氢浓度的次数,检查并准备好正压式空气呼吸器。

(三)当空气中硫化氢浓度达到30mg/m3(20ppm)时,在岗人员迅速取用正压式空气呼吸器,其他人员到达安全区。通知守护船在平台上风向海域起锚待命。

(四)当空气中含硫化氢浓度达到150mg/m3(100ppm)时,组织所有人员撤离平台。 (五)使用适合于钻遇含硫化氢地层的井液,钻井液的pH值保持在10以上。净化剂、添加剂和防腐剂等有适当的储备。钻井液中脱出的硫化氢气体集中排放,有条件情

况下,可以点火燃烧。

(六)钻遇含硫化氢地层,起钻时使用钻杆刮泥器。若将湿钻杆放在甲板上,必要时,作业人员佩戴正压式空气呼吸器。钻进中发现空气中含硫化氢浓度达到30mg/m3(20ppm)时,立即暂时停止钻进,并循环井液。

(七)在含硫化氢地层取芯,当取芯筒起出地面之前10—20个立柱,以及从岩芯筒取出岩芯时,操作人员戴好正压式空气呼吸器。运送含硫化氢岩芯时,采取相应包装措施密封岩芯,并标明岩芯含硫化氢字样。在井液录井中若发现有硫化氢显示时,及时向钻井监督报告。

(八)在预计含硫化氢地层进行中途测试时,测试时间尽量安排在白天,测试器具附近尽量减少操作人员。严禁采用常规的中途测试工具对深部含硫化氢的地层进行测试。

(九)钻穿含硫化氢地层后,增加工作区的监测频率,加强硫化氢监测。 (十)对于在含硫化氢地层进行试油,试油前召开安全会议,落实人员防护器具和人员急救程序及应急措施。在试油设备附近,人员减少到最低限度。

第六十七条 在可能含有硫化氢地层进行钻进作业时,其钻井设备、器具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钻井设备具备抗硫应力开裂的性能;

(二)管材具有在硫化氢环境中使用的性能,并按照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使用; (三)对所使用作业设备、管材、生产流程及附件等,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检测检验。

第六十八条 完井和修井作业的硫化氢防护,参照钻井作业的有关要求执行。 第六十九条 在可能含有硫化氢地层进行生产作业时,应当采取下列硫化氢防护措施:

(一)生产设施上配备6套正压式空气呼吸器。在已知存在含硫油气生产设施上,全员配备正压式空气呼吸器,并配备一定数量的备用气瓶及1台呼吸器空气压缩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