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⑴毗邻住宅、医院(门诊、急诊楼和病房楼)、保密单位等建筑物。 ⑵城市中划定的历史街区、文物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内。 ⑶位于红树林保护区及其他鸟类保护区周边的高层或超高层建筑。 5.3.3 以下位置不宜设置玻璃幕墙 ⑴位于城市道路交叉口。

⑵城市主干道、立交桥、高架路两侧的建筑物20m以下和其余路段10m以下部位(高度平路面起算)。 5.3.4 如需设置玻璃幕墙,应采用低反射玻璃,考虑对邻近建筑或周边环境的影响,并满足相关规范。 5.4 建筑立面设计

5.4.1 凡是楼层超过20层、高度超过60m、临街或下部有行人通行的建筑外墙应保证其安全性。使用粘贴型外墙面砖和马赛克等外墙瓷质贴面材料时,应有防坠落措施,或地面留出足够的安全空间。 5.4.2 幕墙使用的擦窗及维护设备,宜进行遮蔽隐藏,避免影响建筑物整体外观。 5.4.3 建筑沿街立面不宜装设空调室外机,如需设置应满足以下要求:

⑴应统一考虑装设空调室外机的位置,通过适当的建筑手段进行有效遮蔽,做到美观、整齐、易于维修检查。 ⑵在人行道及主要人员出入口处均应设置防坠落设施。

⑶空调室外机位不应对相邻房间造成噪音和气流干扰,空调器冷凝水应有组织地收集排放。

5.4.4 建筑外墙门窗原则上不应设置防盗网,确需设置时,应统一设计、统一安装。窗的防盗网应安装在窗的内侧,阳台、走廊的安全防护设施不能超出阳台、走廊的外缘边线。阳台外露防盗网应采用耐腐蚀材料制作,并加设应急逃生口。

5.4.5 建筑物沿街立面的进出风口应按其技术要求,分类整理、统一定位布设,并尽量与建筑物立面统一设计;出风口底边与地面垂直距离应不小于2m。

5.4.6 建筑物沿街立面的给排水管、电力线、弱电线、煤气管道等应按其安装的技术要求,分类整理、统一定位布设,尽量设在建筑物内的管井中,当需在建筑外墙敷设时,应尽量集中在次要立面或较隐蔽的立面凹口部位。

5.5 建筑屋面设计

5.5.1 屋面设计提倡采用节能环保的新材料、新技术,并尽可能采用绿化种植屋面的方式,以提高城市屋顶的绿化比例。

5.5.2 对高出屋面的空调冷却塔等设备,应通过建筑手段进行有效遮蔽,减少对相邻建筑的影响。

5.5.3 屋面构架、幕墙等突出屋面的高度超过12m或超过屋面高度的10%,或实体女儿墙突出屋面的高度超过1.5m时,参照3.1.6.4公式2计算地上核减建筑面积(层高标准值为2.2m)。

5.5.4 用于支撑幕墙的屋面构架高度不得超过其邻近的幕墙顶点;用于支撑太阳能板或幕墙的屋面构架不得超过一层。

第6章 建筑分类设计 6.1 建筑分类

6.1.1 建筑按使用功能及属性分类

本规则中的建筑分为民用建筑和工业建筑。 6.1.1.1 民用建筑:分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⑴居住建筑:包括住宅建筑、宿舍建筑、老年人住宅等。

⑵公共建筑:包括办公类建筑、商业类建筑、金融类建筑、教育类建筑、科研类建筑、医疗卫生类建筑、体育类建筑、交通类建筑、市政类建筑、文化娱乐类建筑、文物类建筑、园林类建筑、司法类建筑、宗教类建筑、广播电视类建筑、社会福利类建筑、殡葬类建筑以及特殊类建筑等。

表6.1.1.1⑵ 公共建筑分类表

办公类建筑 商业类建筑 金融类建筑 办公建筑、公寓式办公建筑(商务公寓)等 商场或商店、旅馆或酒店、餐饮、会所、食堂等 银行、储蓄所、证券交易所、保险公司等 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职业技术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中教育类建筑 等专科学校、高等院校等 科研类建筑 医疗卫生类建筑 体育类建筑 交通类建筑 科学实验建筑等 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卫生防疫站、卫生防疫站、疗养院、检验(化验中心)、急救中心、血库等 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等 航空港、航站楼、铁路客运站、长途汽车客运站、地铁(轻轨)站、港口客运站、城市轮渡站、口岸交通枢纽、公共交通枢纽、公交首末站、社会停车库、加油加气站、充电站等 邮政局、电信局、消防站、泵站、监测站、变电站、污水处理厂、市政类建筑 通信机房、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再生资源回收站等 文化宫(文化中心)、少年宫(少儿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文化娱乐类建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展览馆、美术馆、科技馆、会展中心、筑 影剧院、音乐厅等 文物类建筑 包括纪念性建筑、历史建筑、保护建筑等 园林和城市绿地内供人们游憩或观赏用的建筑,如亭、榭、廊、园林类建筑 阁、轩、楼、台、舫、厅堂等 司法类建筑 宗教类建筑 广播电视类建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电视塔等 筑 社会福利类建筑 殡葬类建筑 特殊类建筑 养老院、护理中心、社区老人日间照料中心、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儿童福利院、救助站等 殡仪馆、火葬场等 军事建筑、安全保卫建筑(也包括监狱、看守所、拘留所)等 检察院、法院、公安局、派出所等 佛教寺院、庵堂、道观、清真寺、教堂、修道院等 6.1.1.2 工业建筑:包括厂房、新型产业建筑(也称研发用房或新型产业用房)、仓库及物流建筑等。 6.1.2 建筑按地上层数或高度分类 6.1.2.1 住宅建筑

层数为1层至3层的为低层住宅,4层至6层的为多层住宅,7层至9层的为中高层住宅,10层及以上但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为高层住宅,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为超高层住宅。 6.1.2.2 其他建筑

层数为1层(建筑高度不限)的为单层建筑;层数为2层及以上的: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为多层建筑,建筑高度超过24m但不超过100m的为高层建筑,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为超高层建筑。 6.1.3 建筑按建设规模分类 6.1.3.1 商业建筑

单栋商业功能规定建筑面积不大于15000㎡的商业建筑为普通商业建筑。 单栋商业功能规定建筑面积大于15000㎡的商业建筑为集中大型商业建筑。 6.1.3.2 物流建筑

单栋物流功能规定建筑面积不大于50000㎡的物流建筑为普通物流建筑。 单栋物流功能规定建筑面积大于50000㎡的物流建筑为集中大型物流建筑。 6.2 建筑分类设计通用规定 6.2.1 一般规定

6.2.1.1 土地混合使用的多功能复合建筑的设计应符合各类建筑相应的设计原则和要求,并应清晰界定。 6.2.1.2 民用建筑及历史文保建筑应按国家和深圳市有关规定要求做好无障碍设计。 6.2.1.3 鼓励民用建筑底层架空作为公共空间、公共绿化或公众休闲、活动场地。 6.2.1.4 整栋或整座的保障性住房可按相关标准、规范及实际需求进行设计。

6.2.1.5 建筑平面应根据建筑的使用性质、功能、工艺要求等合理布局,建筑物的内天井、凹槽、透空空间、层高、阳台等的设计,应以合理、必要、适用、经济为前提。 6.2.2 规定建筑面积控制要求

6.2.2.1 建设用地内按规划要求配建的公共配套设施及公共空间等,其各分项功能规定建筑面积、占地面积(有规划要求时)等均不得少于各相应分项功能规定建筑面积指标和占地面积指标。

6.2.2.2 除6.2.2.1规定功能外,建筑设计各分项功能规定建筑面积与相应分项功能核减建筑面积之和,不得超过各相应分项功能规定建筑面积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