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施工现场文明卫生基本要求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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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施工现场应按现场总平面布置图划分材料堆放区。原则上施工现场的材料和机械设备,不得堆放在围挡之外。确需堆放在围挡之外的,必须采取金属板材连续封闭围挡,堆放的高度不宜高于1.5m。

第四十九条 市政工程施工现场用料宜采用预拌材料,尽量避免现场搅拌,尽量避免在现场堆放沙石等施工料材。施工中产生的弃土应在24小时内清运完毕。在城市主干道及人流稠密、交通繁忙等特殊路段,弃土应立即清运。

第五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科学、合理安排工期,在合同工期内完成施工任务。对严重影响交通和环境的施工项目,应与当地交警部门协商制定交通示意图,并做好公示与交通疏导。封闭交通施工的路段,应有特种车辆和沿线单位车辆通行的通道和人行通道。因施工造成沿街居民出行不便的,应设置安全的便道、便桥。施工中产生的沟、井、槽、坑应设置防护装置和警示标志及夜间警示灯。如遇恶劣天气应设专人值班,确保行人及车辆安全。

第五十一条 在进行地下工程挖掘前,建设单位应将地下管线情况向施工单位进行书面的详细交底。施工单位应当对可能造成损坏的建筑物、构筑物、市政设施、绿化设施、公用设施以及地下管线制订相应的保护措施和应急预案,确保安全。

如因施工需要停水、停电、停气、中断交通时,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事先报告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采取相应的措施,并提前告知沿线单位及居民,以减少影响和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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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因施工对市容、环境和绿化造成的污染。施工现场要设专职的清扫保洁人员,每天定时对易产生粉尘的施工路面采取洒水压尘等措施。施工现场运输易撒漏的材料时,应采用密闭车辆进行运输,确保行驶途中不污染道路和环境。

现场出入口道路必须进行混凝土硬化处理,设置车辆冲洗平台、沉淀池、排水沟和冲洗设备。驶出工地的车辆要清扫冲洗干净。

夜间施工工地应具备满足施工和出行需要的良好照明。车行道和人行道应设置警示灯,确保车辆、行人通行安全。

第五十三条 施工区域与办公、生活区域应明显分隔。办公、生活等临时设施提倡使用装配式活动房屋(不得超过两层),也可采用砖砌。严禁使用钢管、胶合板、竹片、毛竹、石棉瓦等材料搭设。临时设施应满足安全、卫生、通风、采光等要求。

临时占用道路的施工现场内原则上不得设置宿舍、厨房、厕所等生活设施,以减少临占道路面积。

第五十四条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拆除临时设施、工地围挡,撤除安全防护设施,并清理施工现场及受影响的周边地带。

第四章 拆除工程

第五十五条 拆除工程施工区域应设置硬质封闭围挡及醒目警示标志,围挡高度不应低于1.8m,非施工人员不得进入施工区。当临街的被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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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建筑与交通道路的安全距离不能满足要求时,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隔离措施。

第五十六条 拆除工程必须选择具有爆破与拆除专业承包资质的施工企业进行施工,作业人员和机械设备的安全防护必须到位,作业时不得危及周边居民及行人安全。

第五十七条 拆除工程作业时,必须对拆除施工现场相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市政、公用、电力、通讯等设施及地下管线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第五十八条 拆除工程施工时,应有防止扬尘和降低噪声的措施。 第五十九条 建筑垃圾必须随拆除随清运完毕。清运渣土的车辆应封闭或覆盖,出入现场时应有专人指挥。清运渣土的作业时间应遵守工程所在地的有关规定。

第六十条 对地下的各类管线,施工单位应在地面上设置明显标识。对水、电、气的检查井、污水井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第六十一条 施工现场应建立健全动火管理制度。动火作业时应配备专人监护,作业后必须确认无火源危险后方可离开作业地点。

第六十二条 拆除建筑物时,当遇有易燃、可燃物及保温材料时,严禁明火作业。

第五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要求由自治区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六十四条 本要求自2008年4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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