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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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团体旅客在航班规定离站时间前一天中午12点以后至航班离站前要求退票,收取客票价50%的退票费。 (四)持联程、来回程客票的团体旅客要求退票,分别按本条第(一)、(二)、(三)项的规定办理。 (五)团体旅客误机,客票作废,票款不退。

第三十条 团体旅客中部分成员要求退票,按照本规则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收取该部分成员的退票费。

第三十一条 团体旅客非自愿或团体旅客中部分成员因病要求变更或退票,分别按照本规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或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章 乘 机

第三十二条 旅客应当在承运人规定的时限内到达机场,凭客票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按时办理客票查验、托运行李、领取登机牌等乘机手续。

承运人规定的停止办理乘机手续的时间,应以适当方式告知旅客。

承运人应按时开放值机柜台,按规定接受旅客出具的客票,快速、准确地办理值机手续。

第三十三条 乘机前,旅客及其行李必须经过安全检查。

第三十四条 无成人陪伴儿童、病残旅客、孕妇、盲人、聋人或犯人等特殊旅客,只有在符合承运人规定的条件下经承运人预先同意并在必要时做出安排后方予载运。 传染病患者、精神病患者或健康情况可能危及自身或影响其他旅客安全的旅客,承运人不予承运。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不能乘机的旅客,承运人有权拒绝其乘机,已购客票按自愿退票处理。

第三十五条 旅客误机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旅客如发生误机,应到乘机机场或原购票地点办理改乘航班、退票手续。

(二)旅客误机后,如要求改乘后续航班,在后续航班有空余座位的情况下,承运人应积极予以安排,不收误机费。 (三)旅客误机后,如要求退票,承运人可以收取适当的误机费。 旅客漏乘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由于旅客原因发生漏乘,旅客要求退票,按本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由于承运人原因旅客漏乘,承运人应尽早安排旅客乘坐后续航班成行。如旅客要求退票,按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办理。

旅客错乘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旅客错乘飞机,承运人应安排错乘旅客搭乘最早的航班飞往旅客客票上的目的地,票款不补不退。

(二)由于承运人原因旅客错乘,承运人应尽早安排旅客乘坐后续航班成行。如旅客要求退票,按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办理。

第十一章 行李运输

第三十六亲 承运人承运的行李,只限于符合本规则第三条第二十三条定义范围内的物品。

承运人承运的行李,按照运输责任分为托运行李、自理行李和随身携带物品。 重要文件和资料、外交信袋、证券、货币、汇票、贵重物品、易碎易腐物品,以及其他需要专人照管的物品,不得夹入行李内托运。承运人对托运行李内夹带上述物品的遗失或损坏按一般托运行李承担赔偿责任。

国家规定的禁运物品、限制运输物品、危险物品,以及具有异味或容易污损飞机的其他物品,不能作为行李或夹入行李内托运。承运人在收运行李前或在运输过程中;发现行李中装有不得作为行李或夹入行李内运输的任何物品,可以拒绝收运或随时终止运输。 旅客不得携带管制刀具乘机。管制刀具以外的利器或钝器应随托运行李托运,不能随身携带。

第三十七条 托运行李必须包装完善、锁扣完好、捆扎牢固,能承受一定的压力,能够在正常的操作条件下安全装卸和运输,并应符合下列条件,否则,承运人可以拒绝收运: (一)旅行箱、旅行袋和手提包等必须加锁;

(二)两件以上的包件,不能捆为一件; (三)行李上不能附插其他物品;

(四)竹篮、网兜、草绳、草袋不能作为行李的外包装物; (五)行李上应写明旅客的姓名、详细地址、电话号码。

托运行李的重量每件不能超过50公斤,体积不能超过40×60×100厘米,超过上述规定的行李,须事先征得承运人的同意才能托运。

自理行李的重量不能超过10公斤,体积每件不超过20×40×55厘米。

随身携带物品的重量,每位旅客以5公斤为限。持头等舱客票的旅客,每人可随身携带两件物品;持公务舱或经济舱客票的旅客,每人只能随身携带一件物品。每件随身携带物品的体积均不得超过20×40×55厘米。超过上述重量、件数或体积限制的随身携带物品,应作 为托运行李托运。

第三十八条 每位旅客的免费行李额(包托托运和自理行李);持成人或儿童票的头等舱旅客为40公斤,公务舱旅客为30公斤,经济舱旅客为20公斤。持婴儿票的旅客,无免费行李额。

搭乘同一航班前往同一目的地两个以上的同行旅客,如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办理行李托运手续,其免费行李额可以按照各自的客票价等级标准合并计算。

构成国际运输的国内航段,每位旅客的免费行李额按适用的国际航线免费行李额计算。

第三十九条 旅客必须凭有效客票托运行李。承运人应在客票及行李票上注明托运行李的件数和重量。

承运人一般应在航班离站当日办理乘机手续时收运行李;如团体旅客的行李过多,或因其他原因需要提前托运时,可与旅客约定时问、地点收运。

承运人对旅客托运的每件行李应拴挂行李牌,并将其中的的识别联交给旅客。经承运人同意的自理行李应与托运行李合并计重后,交由旅客带入客舱自行照管,并在行李上拴挂自理行李牌。 不属于行李的物品应按货物托运,不能作为行李托运。

第四十条 旅客的逾重行李在其所乘飞机载量允许的情况下,应与旅客同机运送。旅客应对逾重行李付逾重行李费,逾重行李费率以每公斤按经济舱票价的1.5%计算,金额以元为单位。

第四十一条 承运人为了运输安全,可以会同旅客对其行李进行检查;必要时,可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检查。如果旅客拒绝接受检查,承运人对该行李有权拒绝运输。

第四十二条 旅客的托运行李,应与旅客同机运送,特殊情况下不能同机运送时,承运人应向旅客说明,并优先安排在后续的航班上运送。

第四十三条 旅客的托运行李,每公斤价值超过人民币50元时,可办理行李的声明价值。

承运人应按旅客声明的价值中超过本条第一项规定限额部分的价值的5‰收取声明价值附加费。金额以元为单位。 托运行李的声明价值不能超过行李本身的实际价值。每一旅客的行李声明最高限额为人民币8,000元。如承运人对声明价值有异议而旅客又拒绝接受检查时,承运人有权拒绝收运。

第四十四条 小动物是指家庭饲养的猫、狗或其他小动物。小动物运输,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旅客必须在定座或购票时提出,并提供动物检疫证明,经承运人同意后方可托运。

旅客应在乘机的当日,按承运人指定的时间,将小动物自行运到机场办理托运手续。 装运小动物的容器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能防止小动物破坏、逃逸和伸出容器以外损伤旅客、行李或货物。 (二)保证空气流通,不致使小动物窒息。

(三)能防止粪便渗溢,以免污染飞机、机上设备及其他物品。 旅客携带的小动物,除经承运人特许外,一律不能放在客舱内运输。 小动物及其容器的重要应按逾重行李费的标准单独收费。

第四十五条 外交信袋应当由外交信使随身携带,自行照管。根据外交信使的要求,承运人也可以按照托运行李办理,但承运人只承担一般托运行李的责任。

外交信使携带的外交信袋和行李,可以合并计重或计件,超过免费行李额部分,按照逾重行李的规定办理。 外交信袋运输需要占用座位时,必须在定座时提出,并经承运人同意。 外交信袋占用每一座位的重量限额不得超过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