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合同范本2009年版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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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⑴ 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⑵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4.2 友好解决

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可共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 24.3 争议评审

24.3.1 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日后的28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争议评审组由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

24.3.2 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申请人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详细的评审报告,并附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申请人还将上述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被申请人和监理人。

24.3.3 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评审申请报告副本后的28天内,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答辩报告,并附证明材料。被申请人应将答辩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申请和监理人。

24.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组在收到合同双方报告后的14天内,邀请双方代表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向双方调查争议细节;必要时争议评审组可要求双方进一步提供补充资料。

24.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调查会结束后的14天内,争议评审组应在不受任何干扰的情况下进行独立、公正的评审,做出书面评审意见,并说明理由。在争议评审期间,争议双方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24.3.6 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

24.3.7 发包人和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评审意见后的14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24.4 仲裁

24.4.1 若合同双方商定直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应签订仲裁协议并约定仲裁机构。

24.4.2 若合同双方未能达成仲裁协议,则本合同的仲裁条款无效,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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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 定义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2 发包人:(填入发包人的名称) 。 1.1.2.3 承包人:(签约后填入承包人的名称) 。 1.1.2.5 分包人:(签约后填入分包人的名称) 。 1.1.2.6 监理人:(填入监理人名称) 。 1.1.4 日期:

1.1.4.5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 。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进入合同文件的各项文件及其优先顺序: 。

⑴ 中标通知书;

⑵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⑶ 专用合同条款; ⑷ 通用合同条款;

⑸ 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 ⑹ 图纸;

⑺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⑻ 其他合同文件。 1.7 联络

1.7.2 来往函件均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要求)约定的期限送达(填写文件送达地

点) 。

2. 发包人的一般义务和责任

2.3 提供施工用地

2.3.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用地范围: 。

2.3.3承包人自行勘察的施工用地范围: 。

2.8 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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