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合同范本2009年版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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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 ________________ (盖单位章)承包人:_____________ ___(盖单位章)

住 所: 住 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签字) 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 _ _(签字) 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签字) 电 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 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 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 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 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订立时间:________ 年____ 月____ 日 合同订立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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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本条全文引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相应条款,并补充以下内容。 1.1 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1.5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 1.1.1.1.3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

1.1.1.4 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

1.1.1.5 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的(合同技术条款)文件、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1.1.7 图纸:指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投标图纸和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和其他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和有关资料)。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已成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具有合同效力,主要用于在履行合同中作为衡量变更的依据,但不能直接用于施工。经发包人确认进入合同的投标图纸亦成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用于在履行合同中检验承包人是否按其投标时承诺的条件进行施工的依据,亦不能直接用于施工

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

1.1.1.9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1.1.2.3承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发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1.1.2.4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的全权负责人。

1.1.2.5 分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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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合同的分包人。

1.1.2.6 监理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7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 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 单位工程: 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

1.1.3.5 工程设备: 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 施工设备: 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的材料。

1.1.3.7 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8 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

1.1.3.9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10 永久占地:指发包人为建设本合同工程永久征用的场地。

1.1.3.11 临时占地:指专发包人为建设本合同工程临时征用,承包人在完工后需按合同要求退还的场地。

1.1.4 日期

1.1.4.1 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11.1条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

1.1.4.2 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11.1条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

1.1.4.3 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3款、第11.4款和第11.6款约定所作的变更。

1.1.4.4 竣工日期:即合同工程完工日期。指第1.1.4.3项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完工日期以合同工程完工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

1.1.4.5 缺陷责任期:即工程质量保修期,指履行第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包括根据第19.3款约定所作延长,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1.1.4.6 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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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 1.1.5.2 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合应分摊的其他费用。

1.1.5.4 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1.1.5.5 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1.1.5.7 质量保证金(或承保流金)指按第17.4.1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3 法律

适用于本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

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规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

顺序如下:

⑴ 合同协议书; ⑵ 中标通知书;

⑶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⑷ 专用合同条款;

⑸ 通用合同条款; ⑹ 技术标准和要求; ⑺ 图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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