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合同范本2009年版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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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签证表。发包人按有关规定完成质量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手续。

13.7.5 承包人应在分部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报监理人复核和发包人认定。发包人负责按有关规定完成分部工程质量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核定)手续。

13.7.6 承包人应在单位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报监理人复核和发包人认定。发包人负责按有关规定完成单位工程质量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核定)手续。

13.7.7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质量等级分为合格和优良,应分别达到约定的标准。

14. 试验和检验

本条全文引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相应条款,并补充以下内容。 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1.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14.1.2 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结果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

14.1.3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4.1.4承包人应按相关规定和标准对水泥、钢材、等原材料与中间产品质量进行检查,并报监理人复核。

14.1.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进场后,监理人组织发包人按合同进行交货检查和验收。安装前,承包人应检查产品是否有出厂合格证、设备安装说明及有关技术文件,对在运输和存放过程中发生的变形、受潮、损坏等问题应做好记录,并进行妥善处理。

14.1.6 对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监理人实行见证取样。见证取样资料由承包人制备,记录应真实齐全,监理人、承包人等参与见证取样人员均应在相关文件上签字。 14.2 现场材料试验

14.2.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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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2 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实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14.3 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实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监理人审批。

15. 变更

本条全文引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相应条款,并补充以下内容。 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款规定进行变更。

⑴ 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 ⑵ 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它特性; ⑶ 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⑷ 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⑸ 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⑹ 增加或减少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关键项目工程量超过其工程总量的一定数量百分比。 上述第⑴~⑹ 目的变更内容引起工程施工组织和进度计划发生实质性变动和影响其原定的价格时才予调整该项目的单价。第⑹ 目情形下单价调整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5.2 变更权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15.3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15.3 变更程序 15.3.1 变更的提出

⑴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第15.1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图纸和相关资料。变更意向书应要求承包人提出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按第15.3.3项约定发出变更指示。

⑵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第15.1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应按第15.3.3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⑶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第15.1款约定清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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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14天内作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

⑷ 若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应立即通知监理人,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

15.3.2 变更估价

⑴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报价内容应根据第15.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及其依据,并附必要的施工办法说明和有关图纸。

⑵ 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交要求提前或延长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及相应施工措施等详细资料。

⑶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后的14天内,根据第15.4款约定估价原则,按照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

15.3.3 变更指示

⑴ 变更指示只有监理人发出。

⑵ 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5.4.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15.4.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单价,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4.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5.1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以及其他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检疫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应按地15.3.3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15.5.2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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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给予奖励。 15.6 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只能按照监理人的指示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15.7 计日工

15.7.1 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及日工方式实施变更零星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

15.7.2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

⑴ 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⑵ 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⑶ 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⑷ 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⑸ 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15.8 暂估价

15.8.1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若承包人不具备承担暂估价项目的能力火炬被承担暂估价项目的能力但明确不参与投标的,由发包人组织招标。暂估价项目中标金额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招标组织形式、发包人和承包人组织招标时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5.8.2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第5.1款的约定提供,经监理人确认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5.8.3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监理人按第15.4款进行估价。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经估价的专业工程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6. 价格调整

本条全文引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相应条款,并补充以下内容。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由于物价波动原因引起合同价格需要调整的,其价格调整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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