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合同范本2009年版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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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1 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 16.1.1.1 价格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投标函附录中价格指数和权重表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p=p0 [ A+(B1×

—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Ft1F01+B2×

Ft2F02+B3×

Ft3F03+??+Bn×

FtnF0n)-1]

式中 △p p0—第17.3.3项、第17.5.2项约定和第17.6.2项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得已完成 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

支付和扣回。第15条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定值权重(不调整部分的权重);

B1;B2;B3......B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整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投标总报价

中所占的比例;

Ft1;Ft2;Ft3.....Fm—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第17.3.3项、第17.5.2项和第17.6.2项约定的

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F01;F02;F03.....F0m—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植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以及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办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

16.1.1.2 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次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16.1.1.3 权重的调整

按第15.1款约定的变更导致原订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

16.1.4 承包人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第16.1.1.1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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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价格指数。

16.1.2 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施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路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应由监理人复核,监理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工程合同价格差额的依据。 16.2 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

在基准日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要的工程费用发生除第16.1款约定以外的增减时,监理人应根据法律、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款。

17. 计量与支付

本条全文引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相应条款,并补充以下内容。 17.1 计量

17.1.1 计量单位

计量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7.1.2 计量方法

结算工程量应按工程量清单中约定的方法计量。 17.1.3 计量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字幕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计量,总价字目的计量周期按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确定。

17.1.4 单价子目的计量

⑴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子目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的工程量。

⑵ 承包人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

⑶ 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保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数量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2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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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通知承包人共同进行联合测量、计量,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⑸ 承包人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每个子目的工程量后,监理人应按要求承包人派员共同对每个子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总结算工程量。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供补充计量资料,已确定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派员参加的,监理人最总核实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完成该子目的准确工程量。

⑹ 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后进行复核,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17.1.5 总子目的计量

总价子目的分解和计量按照下述约定进行。

⑴ 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不因第16.1款中的因素而进行调整。承包人及时完成的工程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支付的依据。

⑵ 承包人应按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对总价子目进行分解,并在签订协议书后的28天内将各子目的总价支付分解表提交监理人审批。分解表应标明其所属子目和分阶段支付的金额。承包人应按批准的各总价子目支付周期,对已完成的总价子目进行计量,确定分项的应付金额列入进度申请单中。

⑶ 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分阶段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形象目标。对其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2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

⑷ 除按照第15条约定的变更外,总价子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17.2 预付款

17.2.1 预付款

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分为工程预付款和工程材料预付款。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7.2.2 预付款保函(担保)

⑴ 承包人应在收到第一次工程预付的同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工程预付款担保,担保金额应与第一次工程预付款金额相同,工程预付款担保在第一次工程预付款被发包人扣回前一直有效。

⑵ 工程预付款的担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⑶ 预付款担保的担保金额可根据预付款扣回金额相应递减。 17.2.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预付款在工程进度付款中扣回,扣回与还清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它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预付款金额应作为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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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到期应付款。 17.3 工程进度付款

17.3.1 付款周期 付款周期同计量周期。 17.3.2 进度付款申请

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⑴ 截止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款; ⑵ 根据第15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⑶ 根据第23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⑷ 根据第17.2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⑸ 根据第17.4.1项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⑹ 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7.3.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⑴ 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有权扣发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

⑵ 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28天内,将进度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⑶ 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 ⑷ 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办理。

17.3.4 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人有权予以更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双方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7.4 质量保证金

17.4.1 监理人应从第一个工程进度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金额或比例为止。质量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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